投资海南:所得税优惠适用很受关注
发文时间:2021-06-25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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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召开税企座谈会,就企业投资者关心的税务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解答。从现场提问的情况看,企业咨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这与海南省税务局与海口市税务局日常接受纳税人咨询的情况相吻合。


  记者梳理发现,海口市税务局1+1税务咨询工作室(以下简称“1+1税务咨询工作室”)自2020年11月16日成立以来,接到的3000多个咨询中,35%涉及所得税,占比最高,且多数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有关。海南省税务局为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专门设立了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咨询室,目前共接到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咨询2400多个。


  据介绍,《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之初,纳税人的问题大多在“面”上。现在,随着一大批企业到海南投资进入实操阶段,纳税人的问题逐步集中到了“点”上。


  热点问题1 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如何判定?


  今年1月27日,经国务院审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目录》分为两部分,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现有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印发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的产业。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包含14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


  海南省税务部门统计发现,多数纳税人关心的首要问题,就是企业从事的产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决定纳税人是否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海南某自然资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就提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是只要属于上述任何一个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即可,还是必须同时属于上述所有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对此,海南省税务局答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适用于内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适用于外资企业。企业可自行对照适用的目录,符合目录其中之一即可。同时,1+1税务咨询工作室提醒,上述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相关企业应继续关注目录更新情况,防止违规享受税收优惠。


  经企业自行判定,某知名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属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第八项金融业第90条人身保险、再保险、互相保险、自保,保险中介业务。公司财务人员提出,公司除了从事人身保险外,还从事部分财产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有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海南省税务局认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规定,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60%以上,就可以以公司全部收入享受所得税优惠。


  热点问题2 “实质性运营”有何判定标准?


  根据31号文件,在海南注册并实质性运营,且在鼓励类目录里的行业企业,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不少企业提出,其中的“实质性运营”究竟如何理解?


  其实,对这一问题,今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作出了明确规定: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公司员工在自贸港的工作形式,在实务中有许多不同的情形。海南B人力资源公司属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公司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都在自贸港,本部主要员工都在海口工作,所有人员工资和社保在海口发放和缴纳,但招录的部分人员是外包劳务,被派往各省工作,长期不在海南。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认定公司人员在自贸港?


  对此,1+1税务咨询工作室认为,一般情况下,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必须在自贸港工作。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务派遣猎头公司属于特殊行业,只要公司关键人员和保证公司日常运营的人员在海南自贸港工作即可,招录的其他外包劳务派遣人员,可不在海南自贸港工作。因此,海南B人力资源公司可以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


  6月21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行解读并回应相关热点问题,海南省省长冯飞强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冯飞坦言,最近一年来,进入海南的市场主体井喷式增长,但也有个别市场主体“钻空子”。对此,海南将积极采取措施,坚决不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


  热点问题3 境外紧缺人才能否享受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公告规定,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于这条规定,有纳税人在具体适用时,在一些细节上产生了疑问。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就很关心,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哪些收入可以享受实际税负15%以上免征个税优惠。对此,1+1税务咨询工作室答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可以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则进一步提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补贴收入应该归类于哪一类所得呢?对此,1+1税务咨询工作室认为,应该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还有企业提出,如果企业高管是外籍人士,符合高端紧缺人才的各项条件下,取得工资、薪金是否可以享受实际税负15%以上免征个税的优惠?对此,1+1税务咨询工作室明确答复,符合条件的境内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都适用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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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先来看看厦门税务局的回答: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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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应与所得税优惠综合考虑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近期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适用过程中,企业加计抵减的税额,将相应增加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建议企业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税收成本,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


  某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方便计算,只考虑2019年12月份收入情况,且不考虑附加税费。2019年12月,该公司账面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2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A公司本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20万元。


  基本规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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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假设符合相关规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A公司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500-200-100=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0×25%×20%+(290-100)×50%×20%=5+19=24(万元)。


  整体缴纳税额为200+24=224(万元)。


  建议


  值得关注的是,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可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同时,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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