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以下简称172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同时明确,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其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依据17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办理免税手续;对不具有免税标识的新能源汽车,无论何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都不应当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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