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5刑初377号李清东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0-06-3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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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刑初3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清东,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为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曾因赌博行为2007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昕欣,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东犯招摇撞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东及其辩护人姜昕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李清东于2018年7月1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书款人民币3160元。


二、被告人李清东于2018年7月19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市通州区某水务二所购买相关书籍,骗取书款人民币1580元。


三、被告人李清东于2018年7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书款人民币3160元。


四、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1月8日,在北京市房山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工业盐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书款人民币1798元。


五、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1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书款人民币3596元。


六、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1月22日,在北京市大兴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李某(女,47岁,天津市人)购买相关书籍,骗取书款人民币5400元。


七、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1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书款人民币1798元。


八、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3月19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书款人民币3596元。


九、被告人李清东于2018年至2019年4月,通过网络购买贾某、蒲某等居民身份证8张。


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4月25日被查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李清东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李清东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清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李清东具有以下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李清东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处置被扣押钱款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预交罚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清东于2018年7月1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3160元。


二、被告人李清东于2018年7月19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市通州区某水务二所购买相关书籍,骗取北京市通州区某水务二所人民币1580元。


三、被告人李清东于2018年7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160元。


四、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1月8日,在北京市房山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工业盐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被害人郭某1人民币1798元。


五、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1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596元。


六、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1月22日,在北京市大兴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被害人李某(女,47岁,天津市人)购买相关书籍,骗取李某人民币5400元。


七、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1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798元。


八、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3月19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冒充税务专管员,要求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书籍,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596元。


九、被告人李清东于2018年至2019年4月,通过网络购买贾某、蒲某等居民身份证8张。


被告人李清东于2019年4月25日被民警查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确认书》。


另,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26张、手机10部(黑色Nokia4部、银色nokia3部、白色华为1部、黑色华为1部、金色OPPO1部)、身份证11张、数据存储器9个、电脑主机1台、水杯1个、口罩1个、帽子1顶、包1个、手机卡28个、账本2个、资料1份及书17本现均暂扣于朝阳分局;扣押的人民币3.87万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清东的供述,且有被害人郭某、张某、郭某1、李某、赵某、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1、杨某1等人证言,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单,工商资料,扣押清单,110接处警记录,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前科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李清东犯数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清东犯招摇撞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清东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案资产能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之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之款物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清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清东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三万八千七百元,其中人民币三千一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郭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八十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市通州区某水务二所;人民币三千一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一千七百九十八元发还被害人郭某1;人民币三千五百九十六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一千七百九十八元发还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三千五百九十六元发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冲抵本判决第一项中罚金;余款发还被告人李清东。


三、暂扣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身份证三张(马某、赵某、张某),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白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金色OPPO手机一部及刘某、刘某1及被告人李清东名下银行卡发还李清东;其余物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辛祖国


审判员  刘 欢


审判员  齐丽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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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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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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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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