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卡免费乘车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1-07-11
作者:万伟华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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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安徽税务局官方推送的解答,我们不能完全同意,我们认为各个城市有着不同的补贴方式,增值税处理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问:A 公司是一家公交汽车公司,政府就老人IC卡免费乘车给A公司财政补贴300万,这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答:老人免费乘车,政府弥补老人免费乘车的差价,给予财政补贴。根据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从实质上看,政府其实是向公交汽车公司购买运输服务,公交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是运输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这与公交汽车公司的销售收入直接挂钩,所以这笔财政补贴要缴纳增值税的。


  我们认为,现实中各城市对公共交通的补贴种种方式不一,多数城市补贴方式的核心都是对公共交通运营公司的成本补贴,或者说对公共交通公司按政府要求承担义务产生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目前只有少数城市在试行,步履缓慢,相信多数城市的政府和运营公司都不会认可购买服务的说法,而且名为实行购买服务的城市中,有的核心仍旧是对成本的补贴。


  1、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中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必须实行低票价政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责任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包括国有、合资、外资及民营)都应承担此类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性亏损及投入给予补偿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粤价〔2012〕149号)


  第八条 政府补贴是指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给予的资金扶持以及对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支出的专项经济补偿。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所投入的资金;


  (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因实行低票价或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等特殊群体减免票价等优惠政策措施,所获得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增加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成本支出,所获得的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和其他税费政策优惠;


  (四)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因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获得的政府专项经济补偿。


  前款所称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按照省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项目确定;所称政府指令性任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确定。


  3、政策性亏损合理界定和计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下面罗列了部分城市补贴的文件,无论字面是称为补贴或是购买服务,仍需从实质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按公交运营成本价予以补贴


  《安康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对城市公交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根据公交运营成本价与实际票价收入之间的差额据实核定,具体为:


  (一)对“七类人群”免票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按公交运营成本价予以补贴;


  (二)对学生卡、普通卡刷卡人群实行折扣价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按折后价与公交运营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


  (三)对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按公交运营成本价予以补贴。


  (2)、普遍的采用对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的差额进行补贴


  参考《郑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试行)》按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差额进行补贴:


  郑州市轨道交通企业的成本规制范围包括日常运营成本、折旧及摊销、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专项支出等。


  郑州市轨道交通企业的经营收入范围包括:票款收入、资源开发收益。


  财政补贴测算办法运营规制成本票价=年运营规制总成本/年客运周转量基数=**元/人公里


  乘客支付票价=年客票收入/年实际客运周转量=**元/人公里


  差额票价=运营规制成本票价-乘客支付票价=**元/人公里


  票款补贴规制总额=差额票价*年实际客运周转量-年度资源开发收益


  参考《漳州市公交运营服务成本规制方案(试行)》不单独对免票收入补贴:


  公交运营规制成本即公交客运合理经营性成本,等于依据经营成本控制指标标准值或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办法核定的各项成本之和,具体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运营税金及附加和营业外支出等构成。


  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收入总额=公交运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国家燃料补贴(油、电、气)+财政单项资金补贴


  以成本规制为基础,对市区公交企业实行“定额补贴”加“单项补贴”的财政补贴核定方式。


  1.定额补贴:财政定额补贴的最终确定值由公交企业当年按规制成本、规制收入方法确定。


  规制亏损=公交运营规制成本-规制收入总额


  政府补贴=规制亏损-服务质量考核应扣补贴


  2.单项补贴:对属于公交企业不可控的政府政策、指令事项,对公交企业成本影响较大的项目,单独计算给予补贴。


  (1)公交车辆配备安全员专项经费补贴。


  (2)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公交场站、智能公交建设及提升改造、购买公交车辆等)的政府补助。


  (3)公交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结果,给予市公交集团单项奖补:考核结果为优的奖励250万元,考核结果为良的奖励150万元,考核结果为差的,取消当年奖励,由市国资委责成交通集团追究公交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降低其当年度的绩效工资。


  (4)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增支因素又未能计入规制成本的补助。


  (三)取消原有的单项补贴


  残疾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乘车对象免费、夏季空调免费已体现在收入和成本规制基数内,不再作为单项补贴。公交公司应加强对“敬老卡”刷卡的监管,防止非免费对象盗用。


  (3)、对优惠车票定额补贴


  《北京市密云区公交客运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范围为所有刷卡乘坐公交客运的成人、学生及免费乘车人群。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成人按现行政策刷卡乘车票价的50%进行补贴。


  第六条 学生按现行政策刷卡乘车票价的75%进行补贴。


  第七条 免费乘车群体按乘车次数×2元进行补贴。


  (4)、优惠车票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及低票价政策性亏损采用规制方式补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79号):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票价优惠补贴。


  1.本市70周岁以上(含)老年人,盲人,离休老干部,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等市政府规定的优抚对象,其享受政府福利性免费乘车服务的费用,按照IC卡实际刷卡人次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为2.19元/人次。


  2.本市学生、成人等乘车所享受优惠部分的费用,按照IC卡实际刷卡人次给予差额补贴。其中,学生优惠乘车补贴标准为1.47元/人次,成人优惠乘车补贴标准为1.08元/人次。


  3.本市60—69周岁老年人,老年卡电子钱包区享受的充值赠送100%的优惠,按照实际已消费金额给予补贴。


  4.BRT同台免费换乘暂不能实现刷卡计量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抽样调查,核定同台换乘比例,按年折算人次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19元/人次。


  5.本市低保人员、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等享受市政府明确的其他福利性公交优待,按其实际发生金额给予补贴。


  前述补贴标准原则上以2—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如票价有重大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


  (二)低票价政策性亏损补贴。以规制成本为依据,核定低票价政策性亏损,并给予相应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规制成本审定单确定。


  以上两项为主城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74号)


  (一)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1.老龄卡、残疾人和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免费乘车卡补贴。


  每年按线路刷卡实绩每人次分别补贴票价额。


  2.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伤残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家属等群体乘车补贴。


  实行年度定额补贴,每年补贴公交总公司80万元,飞鹤公交公司20万元。


  3.电子钱包和学生卡打折补贴。


  根据刷卡实绩及政府同意后的折扣,即A卡(电子钱包)打七折、B卡(学生卡)、爱心卡打五折和实际差额部分,按人次补贴,其他支付方式的折扣补贴参照卡类补贴。


  (二)油价补贴


  以2003年为基数年(汽油2.67元/升、柴油2.79元/升),将补贴年度企业汽油、柴油消耗平均价格换算成含税价(增值税),对涨价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充电费用补贴


  为鼓励使用新能源公交车辆,在纯电动车辆充电费用已经执行充电服务企业优惠电价后,单车行驶里程年超过3万公里的车辆,财政对充电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四、规制补贴的确定


  规制成本的范围由车辆购置及修理维护费用、工资性费用、燃料动力费用、期间费用及各种税费等组成。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收入总额=公交运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油价补贴(含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充电费用补贴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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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直接挂钩的理解+财政补贴来源对增值税的影响


  只有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构成增值税销售额组成部分的财政补贴,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新政前,中央和地方补贴征收增值税待遇有所不同,而现在中央政府补贴不征收增值税的文件已作废,后续如何执行财政补贴的增值税事宜,现行文分析如下。


  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


  甲企业是运输公司,政府对其进行了各种补贴,包括省市两级的购车补贴,部级的新能源补贴,市级政府的运营补贴,市级的园区补贴等。


  分析


  1、直接挂钩的理解:与销售互动密切相关,且构成对价。


  个人认为,45号公告所述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不仅指按照收入、数量计算的补贴收入,还应与纳税人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销售行为对价的补贴收入,才属于增值税的销售额范围。


  以上的各种补贴,其中市级政府的运营补贴是根据甲企业的运输工作量计算,与甲企业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且是对其服务收入的补贴,该补贴应认为与甲企业销售运输服务的收入、数量直接挂钩,应按照增值税销售额来计算。其他的政府补贴,不符合上述条件,没有构成增值税销售额。


  2、45号公告之后,无需考虑财政补贴来源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45号公告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2020年1月1日失效)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当时的政策,中央财政补贴即使构成了增值税销售额,但根据3号公告,也不征收增值税,现3号公告已经失效,之后则无需考虑财政补贴来源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3、增值税所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政府的财政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改)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此处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各种来源,也包括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也可能构成增值税销售的组成部分。常见的误区是,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老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017年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向购买方”的表述删除,也即意味着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各种来源,不仅仅只包括从购买方处收取。


  4、准则对于政府补助和收入关系的阐述。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准则对于财政补贴与收入的关系,与税法基本类似。


  总结


  1、无论是中央财政补贴,还是地方各级政府补贴,只要是与增值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与销售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销售对价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45号公告后,无需考虑财政补贴来源对增值税的影响。


群众咨询《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问题解答

1.问: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内容是什么?


  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问: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时间是何时?


  答:该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如2019年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于2020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


  3.问: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是否可以申请2018年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答:《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所属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的,适用该办法,2018年的不追溯执行。


  4.问:境外人才是否需同时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和《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条件?


  答:境外人才符合两目录其中之一即可(紧缺人才还需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无需同时符合两目录。


  5.问:申请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的天数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申领补贴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纳税年度内的在广州市的工作天数计算方法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一(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计算。即在广州市工作期间按照个在广州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的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广州市、境外单位或境内其他城市单位同时担任职务的个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6.问: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网办系统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属于广州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7.问: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需递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财政补贴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申领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人和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获国家、省级政府、广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等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是否达到累计90天的材料: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内)、承诺书。


  (六)申请人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


  (七)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8.问:如果境外人才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广州工作,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按在中国境内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优惠政策仅在大湾区内实施,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据此,《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明确了计算公式,对广州市应分摊给予的财政补贴设置计算公式,确保计算方法一目了然,也避免对规定理解不一造成计算错误。因此,如果境外人才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广州工作,其补贴应按穗财规字〔2019〕5号文规定的公式计算广州市应分摊给予的财政补贴,非仅对应纳税所得计算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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