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的应清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的可清算条件且主管税务机关下发通知要求清算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二、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办理清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逾期仍未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认为纳税人涉嫌偷税的,按照程序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不涉嫌偷税的,按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
三、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补缴的税款,应当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清算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月15日内缴纳。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清算申报应补缴税款的,以及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稽查确定应补缴税款的,自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前已受理清算的房地产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2日
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下发后,我局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落实政策,但在纳税人清算申报责任方面的政策还不够明确,不能适应金税三期系统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方式转变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承担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责任,这也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还责还权于纳税人的具体体现。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的期限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二)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办理清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经核查认为涉嫌偷税的,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不涉嫌偷税的,根据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并责令限期缴纳。
(三)明确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补缴的税款,应当在规定的清算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月15日内缴纳。
(四)明确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清算申报应补缴税款的,以及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稽查确定应补缴税款的,自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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