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出口企业及国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6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2016年8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在全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中先行推行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2016年11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将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出口企业扩大至二类出口企业。无纸化管理工作试点以来,提升了退税遵从,减轻了办税负担,加快了退税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二类出口企业,进一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三类出口企业,并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成为试点企业的条件。出口企业自愿申请,且同时具备《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4项条件,方可被确定为试点企业。
(二)《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申请试点企业的程序。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应填写《安徽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报国税机关备案。国税机关是指负责该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国税机关。
(三)《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对试点企业申报的要求。试点企业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等业务时,只提供经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签名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无需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
(四)《公告》第五条要求,试点企业报送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应与留存备查的纸质资料必须一致。
(五)《公告》第六条明确了试点企业如何报送电子数据。试点企业可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申报等相关事项。系统故障时,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宜。
(六)《公告》第七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申报的受理时间,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七)《公告》第八条明确了相关文书的出具要求。试点企业需要时,可以要求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国税机关应当出具。安徽省内试点企业间办理各类单证的,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八)《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提供纸质资料的要求。国税机关执行相关事项有需要时,试点企业有提供纸质资料的义务。
(九)《公告》第十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的违规处理。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告》执行日期
《公告》第十二条明确了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出口退(免)申报时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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