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年增值税新政汇总
发文时间:2020-01-06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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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新政二:增值税税率下降


  主要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新政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主要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新政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主要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新政五:符合条件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新政六: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新政七: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新政八:罕见病药品可简易计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新政九:延续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新政十: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新政十一: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新政十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新政十三: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新政十四: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新政十五:边销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新政十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新政十七: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新政十八: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新政十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主要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新政二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主要内容: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多次停牌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新政二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的规定


  主要内容: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他财产保险比照上述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新政二十二:对飞机制造业的增值税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新政二十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微调


  主要内容:一是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70%;二是自2019年9月1日起,“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三是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新政二十四:经营公租房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新政二十五: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新政二十六:免费提供给北京冬奥组委会相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


  新政二十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


征管篇


  新政一: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新政二: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新政三:重新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主要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新政四: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主要内容: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新政五:开具原税率发票需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主要内容: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新政六: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全面放开


  主要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新政七: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政策明确


  主要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起,明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政策同时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处理规则和流程。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新政八: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七项征管事项


  主要内容:除第一条外,其余自2020年1月1日起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相关发票,按原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纳税人对应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以申办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四)境内单位分包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修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新政九: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适用相关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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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增值税新政之加计抵减及会计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在2019年也先后出台了两个政策,而且政策有重叠。先出台的政策包含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后出台的真正包含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中。


  加计抵减,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再加计10%(生活服务业从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为15%)抵减应纳税额。要注意,是“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增加进项税额”。


  上述生产性服务业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等三项服务,与生活服务并称“四项服务”。


  另外,判断某纳税人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是以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作为标准。以2019年4月1日为界,之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取得的销售额作为判断标准(不足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举例:


  例一、某纳税人一直从事餐饮服务,2018.4.1-2019.3.31期间的餐饮销售额超过50%,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始转型,从事食品加工业。该纳税人2019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例二、某从事餐饮服务的纳税人2019年6月1日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至8月餐饮服务收入超过50%,不仅当年9-12月纳税期间可以享受,6-8月期间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上述纳税人在2020年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以2019年销售额作为判断标准,下同。


  让我们记住,39号公告中有一句话“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但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政策出台半年后,财政部又出台了87号公告:将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额从10%提高到15%,而且不仅仅是抵减比例的变化,判断的期间也发生了变化,以下为文件原文: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如果将两个文件结合在一起看,2019年就会有以下情况:


  1、按照39号公告判断符合加计抵减10%的条件,按照87号公告判断符合加计抵减15%的条件。


  举例: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每个月餐饮服务收入均超过50%。则4-9月适用加计10%,10-12月适用15%。


  2、按照39号公告判断符合加计抵减10%的条件,按照87号公告判断不符合加计抵减15%的条件。


  举例1: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30%、餐饮服务销售额占比30%。其后比例没有变化,则4-12月均按10%加计。


  举例2: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餐饮服务销售额占比60%,但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餐饮服务销售额占比40%,则4-12月均按10%加计。


  3、按照39号公告判断不符合加计抵减10%的条件,按照87号公告判断符合加计抵减15%的条件。按87号公告的判断期间执行15%加计至年末。


  举例: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40%,而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餐饮销售额超过50%,则10-12月适用加计15%。


  小编提醒:


  加计的基数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一点与留抵退税中的“进项构成比例”有区别。举例如下:


  某餐饮一般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的政策,2019年10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票的进项税额15万元,购进农产品计算扣除的进项税额5万元,购进农产品中,10%用于集体福利,则可以加计抵扣进项税额=(15+5*90%)*15%=2.925万。如果当期应纳税额超过2.925万,则29250可以在当期全额抵减。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250


    贷:其他收益 29250


  假设当期应交增值税不足29250,则差额部分结转以后期抵减。


  要注意的是,加计抵减本质上属于政府补助,与留抵退税不同,要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另外,当期不足抵减的金额不涉及会计处理,需要纳税人自行设立台账进行登记。


  如果发生作为加计抵减基数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相应的抵减税额要冲回。借:其他收益,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股票无偿转让增值税新政策不适用企业,只适用个人

一、政策本身规定的“纳税人”,应该判断包括单位和个人。


  1、新政策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纳税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自然人金融商品转让免增值税,不是排除新政策适用自然人的理由。


  1、自然人免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免税并不抵触。


  如果不知道免了多少税,征纳双方都糊涂的可以。


  三、“股票”就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四、股票持有人首先应该是自然人


  《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五、发起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做发起人?


  1、《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这里的“人”,可以是法人吗?


  “人”,指自然人肯定没问题。


  “人”是否法人则很难说。从语义理解,应该不包括法人。


  2、《公司法》的投资限制


  《公司法》: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1)《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分析


  1、股票无偿转让的规定,肯定适用自然人。


  2、股票无偿转让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企业,则很难说。


  (1)比如: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是否有企业?


  《公司法》:“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再比如: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只能通过公开募集等方式取得股票?


  这种股票往往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无偿转让这种股票必须有正当理由才合适。


  《公司法》:“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因此判断:


  (1)股票无偿转让的增值税新政策,肯定适用于自然人。(普遍适用)


  (2)企业适用反而可能受限制?(限制适用?)


  (3)很多时候,股票有公开市场价格。这时的无偿转让,其实是很奇怪的,不需要正当理由?(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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