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退税比例。
(二)出版、印刷等宣传文化业务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家陆续于2006、2009、2011、2013、2018年出台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最早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现行有效的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是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
1.先征后退100%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有七类。一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二是,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三是,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具体包括《中国老年报》(CN11-0031)、《中老年时报》(CN12-0024)等26类报纸,以及《中国老年》(CN11-1146/C)、《老人世界》(CN13-1123/C)等24类期刊。四是,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五是,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六是,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七是,《半月谈》(CN11-1271/D)、《法制日报》(CN11-0080)等19类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
此外,对两类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一是,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二是,新疆新华印刷厂、新疆八艺印刷厂等62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2.先征后退50%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两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一是,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二是,代码为133的国际时政类报纸、代码为134的外宣类报纸等3类综合类报纸,以及代码为201的经济类报纸、代码为202的工业产业类报纸等10类行业专业类报纸。
实务中,需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53号文的规定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二是,出版物在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100%和50%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三、特殊先征后退
增值税各种退税政策中,有一种特殊情形是就销售额中消费税税款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的政策。为便于理解,有必要延伸了解一下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相关的消费税政策。《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同时,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该项消费税退税政策的享受主体是,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与对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享受主体相同。
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且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其计算公式为: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2018年5月1日前为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16%,2019年4月1日起为13%)。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应提交购进合同、进口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的石脑油、燃料油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等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相关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退税的,企业应于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这里的石脑油、燃料油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根据国家对石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以来,企业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两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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