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增加上述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部分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行业的产品类型,并明确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1—附件4。
二、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建省水产品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第6批)
2.福建省食用菌分类扣除标准(第3批)
3.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第2批)
4.福建省活性炭分类扣除标准(第2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9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福建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从2012年7月1日起,陆续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等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并规定了部分产品的全省(不含厦门,下同)统一扣除标准。
核定扣除试点以来,根据试点纳税人的产品类型及其农产品单耗数量的变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财政厅多次新增和调整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根据试点纳税人的产品变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部分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增加全省统一的产品类型及对应扣除标准204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增加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74项、生产销售食用菌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14项、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113项,生产销售活性炭的产品类型及其扣除标准3项。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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