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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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范围可以按照《保险法》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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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方式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为实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扣缴方式的顺利转换,以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平稳承接,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分三个部分。


  (一)明确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通过扣缴方式缴纳,征缴方式统一变更为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新的征缴方式有以下两种:


  1. 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直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签订或撤销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合并为一个税务机关。2018年11月26日,四川省税务局启动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并库工作,将于2019年2月4日前完成两套征管系统中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合并。因社保相关系统上线统一使用原国税征收机关代码,与原地税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需在1月由税务和商业银行转换为原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并通过验证后,2019年2月1日起,才能使用与原地税机关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未与税务征收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也可通过上述渠道撤销已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 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时扣款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凭办税服务厅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转账缴费。


  (二)明确了税务机关承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与人社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的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约主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为税务机关,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内容继续有效,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具体实现方式为:四川省税务局统一从人社部门或商业银行获取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全省代扣协议签约数据,按照不遗漏、不误转、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必须一致的协议转换规则,将能够转换成功的协议签约主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转换为税务机关,并按协议账户对应的开户银行对全省协议明细数据进行清理分类,交换到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核实和备案;商业银行回传代扣协议核实信息后,四川省税务局根据核实信息对代扣协议再次进行处理,做为社保相关系统代扣社会保险费使用的协议。


  (三)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对变更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订主体后的相关信息核对渠道和时间,以及发现错漏后的处理方式(错漏的原因主要包括初始数据质量问题、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不匹配等)。并告知城乡居民缴费人如果未在公告时限内完成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核对和重签,造成社会保险费错扣、漏扣,将影响缴费人相关权益。


  具体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应在约定扣款期前,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完成变更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订主体后的相关信息核对。发现协议变更信息错漏或有异议的,可及时通过上述渠道作废重签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也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重签;税务机关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联合乡镇、街道、村社、学校等部门进行核实。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核对和重签时间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如果未在该时限内完成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核对和重签,造成社会保险费错扣、漏扣,将影响缴费人相关权益。


  三、施行时间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为保证政策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指导意见。


  2018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明确我省在维持由税务部门承担我省企业职工五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不变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两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两险”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由于各地关于城乡“两险”征期规定不一,对征期跨年的城乡两险,由各市税务机关与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商定划转时间,原则要求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便利城乡居民办理业务,避免“多头跑”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确定了“社保登记、税务征收”的办费流程,其中明确城乡居民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以及扣款账户信息等业务。


  (三)城乡居民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直接由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有效扣款账户信息完成与商业银行的转签;缴费人需要新签订或者变更协议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未签订扣款协议的,可通过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多渠道完成缴费工作,目的是让缴费人不跑腿或少跑腿。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将配套出台《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明确各征收环节的部门职责和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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