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方式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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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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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为实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扣缴方式的顺利转换,以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平稳承接,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分三个部分。


  (一)明确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通过扣缴方式缴纳,征缴方式统一变更为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新的征缴方式有以下两种:


  1. 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安装“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直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签订或撤销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合并为一个税务机关。2018年11月26日,四川省税务局启动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并库工作,将于2019年2月4日前完成两套征管系统中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合并。因社保相关系统上线统一使用原国税征收机关代码,与原地税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需在1月由税务和商业银行转换为原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并通过验证后,2019年2月1日起,才能使用与原地税机关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费。未与税务征收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也可通过上述渠道撤销已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 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时扣款缴纳税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在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凭办税服务厅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转账缴费。


  (二)明确了税务机关承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与人社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的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约主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为税务机关,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内容继续有效,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具体实现方式为:四川省税务局统一从人社部门或商业银行获取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全省代扣协议签约数据,按照不遗漏、不误转、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必须一致的协议转换规则,将能够转换成功的协议签约主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转换为税务机关,并按协议账户对应的开户银行对全省协议明细数据进行清理分类,交换到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核实和备案;商业银行回传代扣协议核实信息后,四川省税务局根据核实信息对代扣协议再次进行处理,做为社保相关系统代扣社会保险费使用的协议。


  (三)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对变更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订主体后的相关信息核对渠道和时间,以及发现错漏后的处理方式(错漏的原因主要包括初始数据质量问题、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不匹配等)。并告知城乡居民缴费人如果未在公告时限内完成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核对和重签,造成社会保险费错扣、漏扣,将影响缴费人相关权益。


  具体为: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应在约定扣款期前,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完成变更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签订主体后的相关信息核对。发现协议变更信息错漏或有异议的,可及时通过上述渠道作废重签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也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等渠道重签;税务机关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联合乡镇、街道、村社、学校等部门进行核实。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核对和重签时间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如果未在该时限内完成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核对和重签,造成社会保险费错扣、漏扣,将影响缴费人相关权益。


  三、施行时间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为保证政策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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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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