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设想
发文时间:2020-01-08
作者:黄莉莉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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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改革,以企业所得税简易征收替代,建立简易征收负面清单,鼓励企业由简易征收转向规范性申报,是破解核定征收困境的一个有效办法。


  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主要征收方式,因其财务核算简单、申报操作便利、税款计算方便受到小微企业的欢迎,但核定征收也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核定征收的法理依据不足、以前年度亏损核定期内无法弥补、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足额享受、税收违法风险相对较大等,加上现行的核定征收办法实行时间较长,较难适应税收征管现状。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改革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建立企业所得税简易征收方式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个有效举措。


  现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申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所依据的文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各地的税务机关也发布了权限范围内可采取的规范性补充文件。比如浙江省就出台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日常征管的法律基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解决了部分企业财务核算难以达到企业所得税规范申报要求的难题。


  核定征收方式一般采取一年一核定,核定方式有两种,一是依职权核定,即税务机关根据日常征管工作对符合核定征收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依程序鉴定为核定征收;二是依申请核定,即纳税人根据自身核算情况,主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确认并作出许可决定。随着减税降费工作的推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采取行业幅度内最低限值,减轻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负担。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不足


  由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没有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的损益情况,即使年度经营亏损,也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因自然灾害或经营损失等情形而造成的资产损失,查账企业可以通过税前弥补方式挽回,如当期弥补后仍出现亏损的,还能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继续弥补,核定征收企业就失去了这一权利。


  由于核定征收最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被鉴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这其中有企业客观原因造成的,但也不能排除有部分企业故意为之。核定征收方式从某种角度看,不利于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和正确的纳税申报体系。


  比如大部分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依收入来推算,而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关键信息“成本与费用”就不再受关注,信息不对称造成收入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由此引申到以财务核算数据为主要计税依据的其他税种,比如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等税种,由于没有成本费用来关联,其进项税额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客观上造成整体税基受损。


  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为简易征收的建议


  笔者认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改革,以企业所得税简易征收替代,建立简易征收负面清单,鼓励企业由简易征收转向规范性申报,是破解核定征收困境的一个有效办法。


  一是建议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使简易征收有法可依。


  建议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增设“简易征收”法律条文,明确简易征收的对象、计税依据和征管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简易征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申报管理、计征要求、减免税管理、退出机制、负面清单等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可对照简易征收办法及其相应配套文件的规定,自行选择规范性查账征收或简易征收方式,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确认符合简易征收条件后,当年度执行简易征收。


  二是建立简易征收的准入条件、负面清单和退出机制。


  只有符合两个前置条件的企业才能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申请企业必须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申请企业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置条件的设置可以精准降低小微企业财务成本负担;加强各税种之间协同管理,提升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鼓励小微企业向规范化查账征收方向发展。


  设立简易征收准入行业负面清单,负面清单范围暂可延续现行核定征收中有关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规定,即将汇总纳税企业、金融证券类、股权(股票)投资业务、房地产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行业列入负面清单,这部分行业的企业因其存在特殊性原因,所以不能执行简易申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清单名录。


  三是完善企业所得税简易征收的几个具体设想。


  季度预缴申报时可采取简易计算率计算应税所得额,有利于小微企业在预缴申报阶段快速计算与申报。季度预缴简易计算率可分三档,即:工业5%、商业3%、其他8%。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法赋予纳税人履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法律义务,即使是简易征收的企业,也应履行这一义务。考虑到简易申报对象的特殊性,可简化汇算清缴中的利润总额计算,建议采取当年度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前一年度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所得税。


  落实除了明确由查账征收才能享受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对除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公共基础设施等需要通过查账征收规范核算的税收优惠项目以外,其他税收优惠都可以通过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一程序予以简易征收企业充分享受。


  建议对特殊性事项损益计算可比照查账征收企业管理要求单独核算,在特殊事项完成年度合并申报。例如,对存在历年未弥补亏损数据的企业,可先由企业计算出当年度利润总额,然后弥补亏损,弥补不足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四是继续保留核定征收方式,适用于稽查、评估和反避税操作。


  核定征收方式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核定征收不能作为日常征管的具体措施,这是因为:核定征收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律手段,是税务机关在履行稽查、评估或反避税时,所能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合理的方式核定,能有效防止税收流失;核定征收是事后应对事项,当税务机关履行稽查、评估或反避税工作时,对企业提供的材料无法作出正确的结论,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应为涉税事项一次性应对措施,即税务机关只在履行稽查、评估或反避税时运用,不向日常征管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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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号公告第三条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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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个人支付税后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款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近日,关于单位向个人支付税后所得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种类很多,性质也不一样,虽然都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但是,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既有可能是企业取得收入之后所缴纳的税收,也有可能不是由企业直接负担的税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企业所缴纳的不由企业直接负担的税收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不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两类:一是企业所得税;二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对于企业来说,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依法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谁负担,均不得作为“税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对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或者支付税后所得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到底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2020年6月,税务机关在风险分析中发现:A企业2019年12月邀请某高校知名教授老李为员工进行培训授课,双方约定教授课酬按照劳务报酬预扣税率计算的税后人民币30000元,代付税款6843元。当月,该企业设备维修,支付外请技师小王劳务费20000元,企业按20000万元预扣小王个人所得税款3200元。A企业两笔税金支出均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问题】两笔个人所得税款A企业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考虑增值税,不保留小数)


  【解析】对于教授老李,A企业与其约定是“劳务报酬预扣税率计算的税后人民币30000元”,对于企业来说,实际的含税支付金额应当按照劳务报酬的预扣税率予以折算确定,折算后企业支付教授老李的税前所得为36843元,全额开具发票并入账。企业负担的6843元个人所得税款,一方面履行扣缴义务,预扣并申报;一方面按劳务报酬支出记入企业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技师小王的劳务报酬20000元,A企业履行代扣义务,预扣其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3200元后,实际支付小王现金16800元,这部分税款是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不能作为税金在税前列支。


  企业代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作为税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要看企业如何支付个人所得。对于企业向个人支付所得,代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双方是否约定由企业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如果没有约定企业负担,则企业仅仅履行扣缴义务,不得作为税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案例中小王技师的个人所得税,毋庸置疑是个人承担,企业只是扣缴代管税金,应列入“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核算,不能进入管理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约定由企业负担,则企业不仅要履行扣缴义务,还需要按照税后所得折算成税前所得,作为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如案例中的老李教授,企业名义支付是报酬是30000元,但折算后实质支付是36843元,应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核算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人认为,依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税后报酬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看企业的核算来确定是否扣除。


  凡人认为:税法的执行,不能是教条而片面的。对于企业核算方法的差错、以及可能带来的少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问题,都应当本着从提升企业税法遵从能力的目的出发,指导企业依法扣缴、依法核算、依法扣除。对于扣缴义务人支付税后报酬,除工资薪金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外,其他单位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应当折算后,作为对应费用支出科目核算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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