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人社通[2020]21号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昆人社通[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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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0号)(附件1)以下简称(云人社发[2020]10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加快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暂时性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将(云人社发[2020]10号)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暂时性困难企业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酒店、餐饮、旅游、零售等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社保经办机构独立作参保登记的参保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欠费。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2019年以来出现连续6个月及以上亏损或1年内亏损


  超过8个月及以上,且税后利润较上年度同比下降10%及以上。


  (四)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2020年度可以申请认定为暂时性困难企业。


  二、返还标准


  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采用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中间档金额,东川区采用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中间档次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确定返还金额。


  三、政策执行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经办流程


  暂时性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办理。


  (一)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1.《云南省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2)


  2.申报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情况;2018、2019年度和2019年每月至2020年截至申报之月的税后利润及盈亏情况,2019年受外部环境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及应对危机的办法、2019年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及效果、企业制定的2020年度恢复生产经营绩效的扭亏计划及执行情况等内容。


  3.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审核认定意见。


  4.信用报告(企业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下载)。


  5.企业2018、2019年度,2019年每月至2020年截至申报之月财务报表。


  (二)审核认定的职责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整理成册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审核意见。(1)可附联合审核工作函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回函审核意见;(2)可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会议纪要。上述方式请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2.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企业2018年和2019年2个年度税款缴纳税收收入数据;


  3.工信、发展改革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4.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环保政策;


  6.国资、工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僵尸企业”;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有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属于严重失信企业;


  8.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减员裁员等情况,核算返还金额,拨付返还资金。


  (三)审核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整理成册,附上联合审核工作函或召开联系会议提交涉及审核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上述部门在收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复函形式提供对企业相关审核结果。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需在会上提交审核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整理汇总上述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后,对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审批、公示、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联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是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岗位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严把失业保险各项补贴的受理、审核关,严格申报范围、条件,精准计算稳岗返还资金,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要加强部门联动,牢固树立服务企业的意识,切实把此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多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扩大政策知晓度。


  (三)改进服务方式。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加快受理、联合审核、报批各环节工作进度,尽快将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手中,促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四)加强基金的跟踪管理。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相关支出。各县(市)区要及时对申报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开展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发放生活补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稳岗返还资金支出项目进行跟进检查,若发现有单位返还资金支出不合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应责成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单位享受相关政策,已拨付的稳岗返还资金应予追回。


  工作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联系。


  附件:


  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0号)


  2.云南省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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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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