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有什么变化?
发文时间:2020-01-10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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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规定:“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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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怎么选?

个人所得税除了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外,还有许多情形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为方便了解申报期限和选择适用申报表,笔者对此进行了分类归纳。现行申报表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公告)两个文件,具体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其使用申报表对应如下:


  (一)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可适用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也可适用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二)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且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推荐适用最为简洁的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当然也可适用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者《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三)取得综合所得中含境外所得的。适用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二、取得经营所得


  (一)预缴时。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二)单个经营所得汇缴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多处经营所得汇缴时。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取得境外经营所得的。应当将境内外经营所得合并计税。依据46号公告附件《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境外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上文已作说明,其他各项所得也同样适用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该表时应当一并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新版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释放了哪些重要信息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的最后一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发布了新版《个人所得税年度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相对于旧版申报表,新版申报表在细节上做了调整,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个税汇算清缴实务中的一些困惑,更便于纳税人进行填报。


  我们以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所得办理个税汇算清缴为例,看看申报表A表透露出了哪些需要我们关注的信息。


  一、哪些免税收入应并入综合所得


  从申报表A表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显示的信息看,需要并入综合所得的免税收入包括:


  1、稿酬所得免税部分


  取得该所得的纳税人按稿酬所得×(1-20%)×30%在对应栏次填列。


  2、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享受该优惠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的任职单位必须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或高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科技人员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取得类似奖励无免税优惠。


  (2)单位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并申报个税时,如果仅将扣除免税部分之后的金额与工资合并申报,不仅违反上述政策要求,同时也会导致本单位的残保金缴纳金额出现错误,福利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也可能出现错误。


  3、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


  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2019年至2021年期间,外籍人可以选择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上述支出以专项附加形式扣除。但从2022年开始,均需按专项附加扣除形式税前列支。


  同样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发放时,支付方应参照上述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优惠操作模式,在平时进行个税申报时,应将上述符合免税条件的补贴全额并入当期工资收入,同时将免税补贴全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


  若未按此申报,同样也会导致本单位的残保金缴纳金额出现错误,福利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也可能出现错误。


  二、哪些免税收入未并入综合所得


  从申报表A表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显示的信息看,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列示的免税收入,在表中均未直接体现。如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收入;个人取得的满足一定行政级别机构颁发的科技、文化等奖金;个人取得的国务院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个人取得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临时性困难补助等。


  如张某是退休人员,2019年取得退休金收入6万元。2019年张某在A公司任职还取得工资收入7万元,取得劳务收入2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每次取得劳务收入均未超过800元)。除了每年6万元扣除费用外,张某无其他可以税前扣除的事项,且该扣除已经在张某各月取得工资时正常列支。


  年度汇算清缴,张某需要补缴个税


  =20000×(1-20%)×3%


  =480元


  如果退休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张某年度综合所得为9万元,未超过12万元,不需做个税汇算清缴(也就不存在补税的问题)。


  如果退休金纳入综合所得税,张某年度综合所得为15万元,超过了12万元,且补税额超过400元,张某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从新版申报表的列示内容看,应该是倾向于将个人所得税法中列示的免税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如果需要并入,在已经属于法定免税的情况下,应该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中明确列示才是正常)。这对于有此类所得的纳税人来说,无疑会是一个相对利好。


  三、2019年取得属于综合所得的免税收入如何申报


  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度取得了应并入综合所得的免税收入,是否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呢?


  不需要。


  46号公告已经明确: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四、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必须申报


  在新版申报表中,单独列示了一项“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意味着,所有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只要在2019年取得年终奖,都需要在申报表中填写上述信息呢?


  不是。


  该部分内容针对的是无住所居民个人。如果属于在境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无论取得年终奖是单独纳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纳税,均不需填写该部分内容。


  即便属于无住所居民个人,也仅限于其被预判为非居民个人时,取得的数月奖金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但到年度结束后又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才需要填写本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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