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421行审6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仕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金锦根,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嘉善县晋峰五金制造厂,住,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三发村白漾滩**/div>
负责人陆海云。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因被执行人嘉善县晋峰五金制造厂不履行其于2018年10月13日作出的嘉税一稽罚〔2018〕88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江万景
审 判 员 胡锦明
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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