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请明星,发了伴手礼,账务和税务怎么处理呢?
发文时间:2020-01-13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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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春节脚步的临近,很多企业开始举办各种年会活动。名称各异,但是无非就是热热闹闹的庆祝和展望一下,庆祝过去一年取得的丰硕成果,展望一下新的一年的美好前景等等。


  中国人,或者说中国企业家(老板),多数人是喜欢热闹的,因此很多企业年会除了本单位职工外,还会邀请一些领导、客户、员工家属以及助兴的明星、网红、主持人等人员,来了客人免不了还会有伴手礼,为调动气氛可能还有抽奖环节,当然还少不了让大家“吃好喝好”……


  参加年会的人高兴了,可是留下一堆为年会开支的票据,却让财务人员头痛了…...


  一、网红的劳务报酬支出该怎么处理?


  有些企业喜欢在年会上请一些明星、网红等演职人员到场,来增加企业的曝光率和对企业的关注度。企业没有专业主持人的,还有邀请专业支持人的。


  也有些企业喜欢请帅哥辣妹来点劲舞暖场,有些会请舞狮队来热闹,有的会请一些漂亮的礼仪小姐在现场服务等等,反正只有你想不到的情况,而没有中国企业家做不到的事情。


  对于邀请的这些人,企业都是要支付报酬的,而且有的还是天价。那么,这些支出会涉及到哪些财税问题呢?


  (一)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问题


  邀请的这些人,如果对方是以个人名义承接的业务,而不是以公司或工作室之类企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承接业务,那么就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网红或演职人员、主持人、礼仪小姐等个人直接从企业取得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企业在支付报酬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方是以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对方应提供发票,企业在支付时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2.发票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问题


  单位承接业务: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否则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报时调增补税。


  个人承接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及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金额超过500元的,应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没有超过500元的,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对方没有提供发票的,应在支付报酬的时候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然后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


  3.支付个人的报酬是不含税的咋办?


  有些老板比较豪爽,尤其是见到一些美女明星或美女网红,大手一挥直接就让财务人员把钱支付给对方了,也不管啥税或发票之类的问题。财务人员能怎么办?只有支付呗,总不能让老板下不了台吧。


  类似这种情况,支付的报酬就属于不含税的。前面已经讲了,个人劳务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果是不含税金额,企业还必须换算为含税金额,然后再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举个栗子:


  【案例】甲公司邀请了网红李某参加公司年会,支付了100万元的出场费。双方谈妥这100万元是不含税金额,甲公司必须在年会开始前3天将该笔报酬涉及到完税凭证出示给张某,否则李某将拒绝出席年会活动,并对甲公司使用李某肖像的年会海报进行索赔。


  假定出场费的增值税按照3%代扣代缴,附加税费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10%代扣代缴。


  【解析】由于税后金额高达100万,适用税率为最高档的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我们李某包含增值税的含税收入为A,则有:


  不含增值税收入:A/1.0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A×3%×1.1/1.03


  A-A×3%×1.1/1.03-((A/1.03)×(1-20%)×40%-7000.00)=1000000


  解方程式得出:


  A=1,510,768.09元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1,510,768.09×3%/(1+3%)=44,002.95元;


  应代扣代缴的附加税费


  =44,002.95×10%=4,400.30元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510,768.09/(1+3%))×(1-20%)×40%-7000.00=462,364.84元


  倒算出来的增值税应申报收入金额


  =1510768.09-44002.95=1466765.14元‬


  倒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应申报收入金额


  =1000000+462364.84=1462364.84元


  4.企业所得税


  对于【案例】支付出场费,可以认为是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而做的宣传,因此可以“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毕竟,现在已经进入了网红时代,部分股票因网红直播卖货而涨停,很多股票蹭上了网红概念而连续涨停。所以,企业如果能请到网红参加年会,绝对可算成是“业务宣传费”的。


  但是,也有人会说年会那就是为了员工乐呵一番,应该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确实,如果请的是一些不知名的,确实也只能让员工乐呵一番,对宣传并无多大帮助。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都有其合理的一面,因此也容易引起税务争议。笔者的意见是看偏向哪方面多一点,请明星影响到肯定是对企业宣传有帮助的;请帅哥辣妹现场劲舞暖场,员工乐呵的成分更多。


  因此,不能“一刀切”,建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按照对企业最有利的办法处理。


  (二)会计处理


  对于前述的企业邀请演职人员等支出,会计处理该计入什么科目呢?实际上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假设经过审慎判断,觉得【案例-1】出场费对业务宣传更多一点,则应: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510,768.09元


  贷:银行存款1,000,000.00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462,364.84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44,002.95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附加税费4,400.30元


  二、伴手礼的财税处理


  伴手礼和现场抽奖的实物奖品(以下统称伴手礼),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


  由于礼品来源不同,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也不同。


  礼品来源可以分为自制、委托加工和外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对于伴手礼的增值税处理,我们既需要区分来源,也要区分领取人的身份。


  对于员工领取的伴手礼,如果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则应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外购货物,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员工以外人员领取的伴手礼,统一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对于伴手礼的采购,需要尽可能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


  有人说,只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LOGO就是“业务宣传费”。其实,这句话是有极大的风险的,因为“业务宣传费”中赠送礼品一般都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你年会的伴手礼是能随便送人吗?


  其实,年会伴手礼,员工的就是集体福利,按“职工福利费支出”处理;外部人员参加企业年会,主要还是为了联络双方的感情的,因此按“交际应酬费”处理更合适。


  3.个人所得税


  伴手礼虽然是实物,也是有个人所得税的。


  员工就不用讲,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员工以外人员的伴手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公告)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税。


  (二)会计处理


  前面分析了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就简单,直接看栗子。


  【案例-2】甲公司为年会订购了一批伴手礼,共计1000份,不含税单价500元,合计价款565000.00元。供应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支付货款。


  年会时,共有员工领取了900份伴手礼,外部来宾领取了100份伴手礼。


  【解析】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0.00 


  贷:银行存款  565000.00 


  年会发放:


  (1)外部人员领取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78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1300.00


  (2)员工领取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福利  50850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500.00


  另外,对于员工领取的实物还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年会抽奖或颁奖


  很多企业利用年会的机会,一般会对上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自然会对有优秀者颁奖,同时为调动年会气氛也会有各种花样的抽奖。


  (一)对员工的颁奖


  对员工的颁奖,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或服务),对员工来讲,都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范畴。因此,会计处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也可以按照“职工薪酬”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是外购的货物或服务,企业所得税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则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现金颁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2.外购实物(服务)颁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对外购货物(服务)用于员工颁奖需要做视同销售调整。


  3.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颁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说明:上述3种情况,员工在年会现场领取的现金或实物(服务)奖励都是税后金额,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后进行个税申报,并从工资中补扣个税。


  (二)年会现场抽奖


  抽奖历来是很多企业年会的重头戏,很容易把年会气氛推向高潮。


  中奖的结果是偶然,是不是所有中奖都是按照“偶然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按照74号公告规定,只有是单位以外的人员才会算“偶然所得”,企业职工中奖还是只能算“工资薪金所得”,二者不能混淆。


  如果你非常幸运抽中的特等奖“免裁券”呢?呵呵,恭喜,你根本不用为此“特等奖”交一分钱的税!也不用做任何会计处理!


  四、场地费用和吃喝费用的财税处理


  年会肯定是需要会场,同时也会大吃大喝一番的。这场地费用和吃喝费用处理,可是有技巧的,既不能全部开成场地费用,也不能全部开成餐饮费用,二者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开具。


  年会也是会议,会议发生的当然是会议费。但是,想办年会开支全部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是不现实的。因此,只有通过化整为零的形式,尽可能将场地费用单独开具发票,以便能通过“会议费”进行税前扣除。剩下的吃喝费用或者娱乐费用还是老实开具吧。但是,吃喝费用或娱乐费用,既不能全部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也不能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二者应按照实际到场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企业有场地,老板喜欢玩点坝坝宴或烤全羊的,企业自己厨师或请厨师做菜的,所采购菜品的开支完全可以按企业内部食堂开支处理。


  吃吃喝喝,不可具体量化,所以暂时不用担心还有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是,年会中发生的餐饮和娱乐服务,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年会中涉及到财税问题,大概也就这么多吧!如果还有不懂的,可以持续关注本公众号,这里会有税务相关分享,绝对能帮助到你。


  你们公司的年会奖品是什么呢?


  你抽到自己心仪的年会奖品了吗?


  欢迎留言和大家一起分享


  说明:


  文章中关于外部人员伴手礼或抽奖,应按照‘偶然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有人担心,没有这些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怎么能申报呢?——作者是不是只是敲敲键盘,说的是理论而无法实际操作呢?


  其实啊,人家税务总局早就给大家考虑好了,知道企业在这类活动中可能得不到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所以最新版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操作手册》中关于“偶然所得”中已经说明:


  选择“汇总申报”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证照类型都为空,不可修改。


  怎么才能实现上述操作呢?需要你先执行下步:


  若需要汇总申报时,先到税务大厅通过【扣缴汇总申报设置】模块,按所得项目开通汇总申报。


  所以,各位读者,请不要担心本人的文章只是理论。本人从事一线工作快接近30年了,深深明白理论与实操结合的重要性。


  当然,本人非常欢迎各位读者提出各种疑问和质疑,通过探讨可以加深理解。由于本人的文章基本上都是本人亲自一字一字敲出来的并且亲自排版编辑,出现文字错误(主要是拼音输入法惹的祸),或者遗漏点什么,是在所难免,所以特别希望各位读者指出。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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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中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探讨

本文只是探讨,且只探讨日常活动中直接免征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其他情况可以参照。


  问题1: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


  “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因此,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问题2: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1)符合条件应适用收入准则


  一般计税方式下,因免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该问题实质是减免的销项税额计入什么科目。


  某种账务处理,一定要有依据,适用某某准则或者某文件依据,或者其他特殊规定,甚至于财政部的口径也可。


  由于政府免税政策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要么就适用政府补助准则,要么就适用收入准则,要么适用其他准则或者其他特殊规定等。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上文分析,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范畴,同时我们也未发现其他特殊规定(注册会计师教材不应作为依据),因此,个人认为,在符合收入定义的前提下,应适用收入准则。当然,如果后期有财政部门发布相关规定,应从其规定。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纳税人销售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是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且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符合收入定义,应根据收入准则进行处理。如不是日常活动形成的,或者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入等情形,则不能按照收入准则处理。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的个人观点:


  以前年度注册会计师教材曾经表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季),将减免的增值税额转入“其他收益”,后期的教材中又删除该表述,无论如何,个人认为注册会计师教材不能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活动中发生增值税行为时,尚无法得知当期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先计提增值税额,待当期确认的免税部分,再转入相关损益,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相关损益”应为相关收入,而不是“其他收益”。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额计入“其他收益”的依据为何?


  另,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建议也可先计入相关收入,待当期确定不能免税的部分,再将其转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问题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之探讨


  1)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注:应为“应交税费”,原文即是“应交税金”,不是笔者笔误。


  2)通过该科目核算的利弊


  通过该科目核算,可以准确核算当期减免的增值税额(一般计税是销项税额),但是通过该科目核算,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


  1、账表不符


  一般计税方式下必然要在贷方计提销项税额,然后再通过“减免税款”转平,但是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会体现该部分销项税额,如此会产生账务上销项税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上核对不符,纳税人核对销项税额非常麻烦。


  2、免税的业务,却在账面上产生了销项税额。


  3)建议


  虽然文件这样要求,但为了账表相符利于申报和对账,建议如下处理:


  如果企业有单独核算减免的销项税额要求,比如希望掌握免税前后对销售的影响等,通过“减免税款”核算时,要注意上述的核对问题,做好台账管理,或者通过一定的账务技巧处理;如果没有类似核算要求,个人认为直接计入相关收入核算更为简便。


  问题4: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与申报表的协调


  1)依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3.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2)免税销售额为全部收到的款项,不应剔除增值税额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销售额,其表述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我们认为,此表填报的免税销售不应再剔除人为计算的增值税额。


  3)填报免税销售额可能产生的账表、表表不符


  如果企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为剔除增值税额的口径,而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的免税销售额是全部价款,则可能导致账表(增值税申报表)不符以及表表(增值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符。现实业务中也有纳税人填报不含税的销售额,也能通过申报,但是我们认为并不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同时账务上剔除增值税后计入收入,将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等,如此又与本文上述分析结果不符。


  4)免税销售额开票系统与申报表核对


  发生免税行为开具了发票,销售额包含着免除的增值税,而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应与开票系统相符,因此,免税销售额申报成含税金额才能核对相符。


  总之,账务处理中的收入金额,应与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免税销售额相符,进而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相符。


  总结:


  直接免征增值税业务:


  ◆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属于日常活动的,在没有特殊规定、符合收入定义的情况下,按照收入准则核算更为准确,不宜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日常活动业务免征增值税,建议计入相关营业收入;


  ◆建议“减免税款”科目根据企业核算要求,根据简便核算的原则进行处理;


  ◆账务处理中的收入金额应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一致。


新政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过渡期跨月免抵退税账务处理及计算分析

某市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一般纳税人,为无纸化申报免抵退税,2019年2-5月发生下列业务(该批出口货物的征税率16%,4月1日起改为征税率13%,退税率13%),1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计算各月的免抵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2月份业务


  1.本月份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90万元,税额14.4万元(增值税税率16%);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购进原材料


  (1)借:原材料一A  9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 000


  贷:银行存款  1 044 000


  (2)借:原材料一B   4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000


  贷:银行存款  464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8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12.8万元,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68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92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内销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000(16%)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68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680 000


  3.本月份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结转出口成本70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8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8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700 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本月出口货物信息不齐,无法申报免抵退税,为了保证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免抵退申报数据的一致性,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800 000×16%=128 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44 000+64 000=208 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元)(单证信息不齐)


  (4)上期留抵税额=50 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128000-(208000-0)-50000


  =-13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130000元。


  二、3月份业务


  1.本月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一A   1 0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60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8万元,货款已收到;结转内销成本40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000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400 000


  3.本月出口销售收入(CIF到岸价格)计65万元,其中海运费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结转出口成本5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650 000


  应付账款一运保费单位  50 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650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50 000(红字)


  3.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500 000


  4.本月收到2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并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6%-13%)=2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出口成本  2 4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4000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6%=80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160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00(元)


  (4)上期留抵税额=130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80000-(160000-24000)-130000=-186000(元)


  (6)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6000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800000×13%=104000(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6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元)


  (9)当期免抵税额=0


  (10)结转下期留抵税额=186000-104000=82000(元)


  三、4月份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3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2月应退税额10.4万元,免抵税额为0;3月收到出口退税款。


  (1)根据批准的金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 000


  (2)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04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2.本月购入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70万元,税额9.1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调整为13%),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B   7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 000


  贷:银行存款  791 000


  3.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后调整为13%),款项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41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000(13%)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1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10 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50万元,单证收齐信息齐全,结转出口成本4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5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400 000


  5.本月收到3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进行申报。


  (1)3月出口收入+4月出口收入=600000+500000=110000


  (2)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6%-13%)=18000(元)


  (3)4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3%-13%)=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18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 000


  特别提醒:4月份,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征退之差为零。假如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6%,征退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的计算。


  6.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3%=65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91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00(元)


  (4)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2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65000-(91000-18000)-82000=-9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90000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1100000×13%=143000(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43000(元)


  (9)当期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


  (10)当期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43000-90000=53000(元)


  四、5月份业务


  1.5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4月份《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0 000元,免抵税额53000元;并在5月份收到退税款。


  (1)根据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3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000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3)根据审批的”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7%)、教育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53000x7%=3710(元)


  借:税金及附加  3 710


  贷:应交税费一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②教育费附加=53000x3%=159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59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③地方教育费附加=53000x2%=106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06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五、6月份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贷:银行存款  6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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