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有关规定,现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扣缴义务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以下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我市对自然人出租房屋、出售住房,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对自然人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申请开具发票的,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上述项目之外的所得,在申请开具发票环节,不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二、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的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是税务机关为个人出具“完税证明”的重要来源,扣缴义务人未能准确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地税机关无法给个人出具“完税证明”,将对个人购买住房、亲属出国等方面造成影响。
三、目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已经建立了多种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的查询和“完税证明”的获取渠道。对需要“完税证明”的个人,可以持身份证,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设立的自助办税机,按照相应的提示,自行开具“完税证明”。个人也可以登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网上办税厅”(http://etax.qdds.gov.cn/),按照相关提示,可以查询、打印个人的纳税情况;对需要“完税证明”的,可以选择“预约邮寄”功能,填写准确的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地税机关将及时邮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税款补扣;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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