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自己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缴纳房产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自用的应按房屋原值、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出租客房及其他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宾馆、饭店、酒店、公寓、写字楼、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单位出租客房或写字间等房产的,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房屋租金确定问题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重新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有三条。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自己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缴纳房产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也就是说,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已使用或出租的情况下,需要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出租客房及其他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宾馆、饭店、酒店、公寓、写字楼、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单位出租客房或写字间等房产的,都应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房屋租金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参考总局明确房产原值所定义的房产内容和涵义,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其他单独计价或相对独立的项目的租金收入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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