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去年底新成立的出口企业。现打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出门,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发文时间:2020-02-10
来源: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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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以及后续备案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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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针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转登记纳税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该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同时,《公告》第一条区分不同的出口业务,明确了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确定原则: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举例来说,A出口企业(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于2018年5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公告》第一条规定,A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该企业在2018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后),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可继续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


  (三)关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认


  《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明确,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不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


  (四)关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整


  《公告》第二条明确,转登记纳税人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发生退运等情形,以及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所述情形,需要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要准确核算其变动情况。


  (五)关于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公告》第四条明确,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涉及的退(免)税款结清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如果该转登记纳税人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公告》第五条明确,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转登记纳税人,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1. 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2. 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二)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1.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简化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5张表格简化为2张表格,分别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三)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四)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三种情形,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五)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要求和流程。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六)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同时,明确了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境内单位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提供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生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七)规定了《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二、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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