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27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广东省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事项,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款结报缴销限期限额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开具的税收票证必须加盖征税专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税务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实缴金额等。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手工缴库。税务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 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总缴库两种形式。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汇总缴库分为税务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税务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扣、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直接缴库时,纳税人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由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到银行办理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


  税务机关汇总缴库时,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地区偏远无法及时办理的,应当按照限期限额的规定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解缴迟延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纳。


  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划缴入库的,由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实时入库。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 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商税务、财政部门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银行,指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一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


  第二十四条 退税核实部门应明确区分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情况,并分别办理退税审批手续。属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将签署意见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经核实不能办理退库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在受理10日内告知纳税人原因。


  第二十五条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根据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发送国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对退税业务的流转可以使用《退税内部流转记录表》(见附件1)。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手续。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包括:签有退税核实部门意见的退税申请书、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在开具退库凭证时,应复核《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中所显示的退库性质、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相关项目内容与签有退税核实部门意见的相关退税申请资料是否一致,复核不一致的,应将退税申请的相关资料及时退还给退税核实部门处理。。


  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复印时必须加注“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等字样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退税申请资料可加盖经营者个人指模。遇特殊情况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单位负责人指模。


  第二十七条 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连同退税申请书,由税务机关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复核人员复核授权,连同相关电子文件,由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把退税申请书与《税收收入退还书》一起装订;使用《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的,必须把《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与相应的退税申请书信息相关联。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


  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同时,书面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书面通知应包括领取退税的纳税人名称、退税金额、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字号、取款的银行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应在通知中注明“纳税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后即可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到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告知事项。


  为保证税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对于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息)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税款的退付。


  第三十条 境外纳税人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税款需要退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送交国库通过指定银行退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向纳税人退付利息的,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退付利息条件的,退税核实部门在退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退付税款金额及利息的审核意见,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凭此办理多缴税款及利息的退付手续。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或《电子收入退还书》后,需在退税申请书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应退税款金额及应退利息金额。办理退税手续当天是指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当天。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由退税核实部门在退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应退税款金额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金额及滞纳金的审核意见,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凭此办理税款抵扣手续,税务机关抵扣后在退税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应退税款金额、应退利息金额、抵扣的欠税金额、抵扣的滞纳金金额及抵扣日期;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广东省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及时维护征管系统内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设置。


  第三十二条 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采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预算科目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三十三条 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税款一致,但是,退库税款有专用退库预算科目,原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已修订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发生跨地区迁移后需办理退库业务时,纳税人提供的原完税凭证的入库预算级次与当地财政预算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退税办理部门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发生变更后办理退库业务时,退税办理部门应按原入库税款的预算科目办理退库手续,由此造成纳税人注册类型与税款预算科目不匹配的情况,税务机关可针对该条退库信息通过更正纳税人注册类型信息处理。


  第三十四条除出口退税以外,单户企业连续三个月应退税款累计超过1亿元的,或单笔应退税款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事先向省税务机关报告;应退税款超过一定额度标准的(见附件2),应当事先向市税务机关报告。事先报告按《应退税款报告单》呈报(见附件3)。


  第四章 税款调库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送国库进行业务处理。税款调库可以采用传递纸质调库凭证的手工调库方式办理,也可以采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电子调库凭证的电子调库方式办理。税款电子调库业务中,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电子更正通知书与纸质《更正(调库)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库如无特殊需要,税务机关无须再将纸质业务凭证传送国库。


  第三十六条 税款调库包括出口免抵调、应退税款跨预算科目抵扣欠税、税款更正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退库办理部门根据免抵调政策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根据免抵税数额和免抵调库指标,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并于开具当日或次日连同开具依据一起送当地国库办理税款调库手续。在办理电子免抵调业务时,退库办理部门应根据免抵税数额和免抵调库指标,在征管系统生成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等电子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对应国库,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税款调库手续。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业务,并且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属于不同预算科目的,退库办理部门应当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在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电子调库业务时,退库办理部门应当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在征管系统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等电子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对应国库,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调库手续。


  第三十九条 税款缴库、退库业务办理完成后,税务机关或国库发现双方入库或退库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要素不一致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谁差错、谁更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款更正调库手续:


  (一)国库数据发生差错、税务机关数据正确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差错数据情况告知国库,由国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办理更正调库;


  (二)国库和税务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红字更正处理,同时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按规定需由税务机关办理电子更正调库业务时,税务机关应在征管系统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等电子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对应国库,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更正调库。


  对税款缴库、退库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差错事项,应及时逐一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汇总更正。税务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附明细更正清单,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四十条 由于政策性原因需要对入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等进行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五章 国库对账


  第四十一条 银行和国库返回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后,税务机关应当与留存凭证的相关项目核对,进行凭证销号和税款对账,确认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完成,并且完成相关业务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收集。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处理方式,销号和对账可以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信息,手工进行销号、对账或者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进行电子销号、对账。


  第四十二条 手工缴库、退库、调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国库返回的纸质缴库、退库、调库凭证相关联次的当日或次日,根据银行收讫章日期、国库收讫章日期、国库退库转讫章日期、国库调库业务章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库、退库和调库销号。电子缴库、退库、调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返回电子缴库、退库、调库凭证信息的当日,根据电子缴库凭证的扣款成功日期、电子缴库凭证的入库日期、电子退库凭证的退还日期、电子调库更正凭证的办理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库、退库和调库销号。电子信息未能及时、准确返回的,应当在与国库确认业务办理成功后,手工进行销号。


  第四十三条 每日、每月、每年业务终了后,县税务机关应当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数据与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数据进行对账,对账项目包括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税款金额。省、市、县级税务机关每年业务终了后,必须与同级国库进行对账,原则上市税务机关按月与国库对账。


  第四十四条 对账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数据发生差错而国库数据正确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数据红字更正方式或补充更正方式处理。


  国库和税务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或者国库数据发生差错而税务机关数据正确的,通过税款更正调库办理。


  第四十五条 年终对账无误后,税务机关应当在加盖国家金库章的国库预算收入年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及时反馈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手续,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税款缴库、退库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税收会计电子档案,必须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签订代征代售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款项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待缴库税款是指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缴入“待缴库税款”专户的税款。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0月20日发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以及2016年1月10日对其第三十四条的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1.退税内部流转记录表


  2.应退税款事先向地市级税务机关报告标准


  3.应退税款报告单


推荐阅读

新公司法实施后,首个资本公积补亏案例:资本公积补亏18.65亿元

前言:因为亏损一词的多重含义,直观地让人感觉弥补亏损,可以减少利润表的亏损(loss),导致很多人望文生义,认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一操作,可以改善上市公司业绩,美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但实际上,这个是误读,资本公积所弥补的亏损实际是资产负债表的累计未分配利润负数,是亏损的累计余额,是个时点数,补亏对利润表的盈亏数据没有任何影响。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生效后,上市公司采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第一单来了,金额高达18.56亿元。

       2024年7月2日,华昌达(300278)发布两条关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公告,一条是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一条是全资子公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重视投资人回报为核心,进一步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子公司拟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进一步便利未分配利润转正后续实施分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18.56亿元,盈余公积金1296万元,资本公积金18.94亿元。拟使用母公司盈余公积金1296万元和资本公积金18.43亿元 , 两项合计18.56亿元用于弥补母公司累计亏损。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一个重要变化就是资本公积可以补亏。

       十年前,笔者曾撰文探讨过这个问题,建议修改《公司法》,一定情况下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该文发表在《董事会》》2014年11期杂志。感兴趣的读者可参阅这篇文章。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之探讨 (by 财税闲谈 马军生博士)

1.png

       公司法这条修订,引起广泛讨论。一个很常见的观点,认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个操作,可以改善上市公司业绩、美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甚至有人担心上市公司用这个操作来进行财务粉饰或造假。但实际上,这是对资本公积补亏的误读。

       亏损这个词,在汉语中,有多重含义,可能是动词,可能是名词,既有可能是指时期数,也可能是时点数。譬如说:今年公司亏损了1个亿,今年产生了1个亿的亏损,公司账上有两个亿的亏损。大家说的一个公司业绩(或经营成果),通常是指时期数,财务报表是看利润表(又叫损益表,Profit&Loss)的净利润(负数则代表亏损),利润表上的数字是个时期数,是一段时期内的发生数。

       与利润表上的净利润(或亏损)相关联的,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里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的该时点公司的累计尚存的未分配利润(负数则是累计亏损),是一个时点数,反映的余额概念。(当然,这个时点数,是会受到利润表每个时期净利润的累计影响的)

       资产负债表的股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也都是时点数。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是股东权益不同项目之间的划转,补亏对利润表的数据并没有任何影响,就是说公司每年的盈利或亏损,该多少还是多少,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要退市,那就算进行补亏,三年亏损的发生额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从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来看,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对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都没有影响,对资产和负债项目也没有影响,影响的只是资产负债表里股东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两个项目,资本公积会变少,未分配利润会增加(原来是负数的话,可以变为正数 或负得少一些),对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也没有影响。所以,资本公积补亏操作对美化财务报表没有太大帮助。如果说有帮助的话,就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这个项目不再那么扎眼,不再让人那么绝望。通过补亏,这个累计亏损的历史包袱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上甩掉,实现轻装上阵再出发。

       除了资本公积可以补亏,盈余公积补亏、减少股本(实收资本)补亏也是可以的。如果补亏可以美化报表,那这些股东权益项目弥补亏损,是否也美化了报表?

       既然资本公积补亏,对改善业绩和经营成果并没有任何帮助,对美化报表作用也不大,公司这样操作的意义和目的何在? 这个我在之前文章里已做过分析,《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之探讨》。 这主要是涉及到股东分红的问题,尤其是新股东进来的情况下,由于资产负债表存在巨额亏损余额,哪怕新股东进来后的年度公司实现了盈利,这些盈利在资产负债表上要首先拿去填补历史亏损余额,按照现行法律,那就无法分红,会对新股东进入形成障碍,导致不利于公司发展的经济后果。允许一定前提下资本公积补亏,是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by 财税闲谈 马军生博士)

       那么资本公积补亏,是否不利于资本保全?是否对公司债权人偿债产生不利后果?公司减资是需要股东和债权人都同意,而公司分红只需要股东同意即可。 公司用股本或资本公积补亏,在补亏操作这个时点上,并没有损害公司偿债能力,因为股东权益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但补亏之后,公司股东就可以提早分红(如果不允许补亏,公司股东后期分红会受到限制),这个在后期对公司偿债能力是有影响的。在股东权益项目里,“股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是属于“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属于“利”。虽然都是公积金,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来源和性质都有差异。对于资本公积补亏,笔者建议应当参照减资的操作,经过债权人同意后才可以补亏,对异议债权人应当提供保障。

       综上,由于亏损一词的多重含义,资本公积补亏的“亏”让很多人直观地理解为经营亏损的发生数,但实际上是累计亏损的余额(时点)。这两个数字之间有联系,但又有区别,代表的不同含义。资本公积补亏,并不能改善和美化经营成果数据(利润表的数据),只是影响资产负债表的余额数,从而解除了对公司今后的分红限制,从而有利于公司吸引新股东,有利于公司的重组或资本运营。


“财政返还”被勒令退回,谁之过?

多地收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啥情况?

  审计署说,与税收挂钩的财政返还、奖励、补贴等一律要退回。

  大家马上行动,不敢怠慢。

  财政或管委会说,我之前给你的补贴违反了征管法得退回来。

  企业说,公司都注销了,你不能找我要。

  市场监督管理局说,当初注销时走的是简易注销,你承诺了以后有啥事股东、或投资人、或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注销也没用。

  企业说,我当初是和当地签订合同的,做出贡献给奖励,现在咋还反悔了呢?当地是承诺给奖励的。

  法院说,违反征管法的合同或协议无效,而且从最开始就无效,谁答应你也不好使。

  企业跟财政或管委会或招商办说,你当初为啥要骗我来?

  财政或管委会或招商办说,我当初也是好意,有钱大家一起赚,谁知道我这一方父母官也有说的不算的时候,我也没办法,我的权力也不能大于法,该退就退吧。

  企业跟税务说,我这钱将来如果退回去,你以前征我的税,以后是不是得再退给我?

  税务说,你收到钱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即使将来钱退回去,也不能保证一定退税,税法规定了你收钱那个时点你确实该交税,而税法没有明文规定把钱退回去是否一定退税,虽然征管法规定了退税的大原则,但是具体文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事把钱退回去税一定要退回去,这个可能会有争议。(旁白:当税基不存在时,税也不存在,交过的税应该给退,但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的地方,比如,股权交易后又后悔把股权返还的,只要曾经做过股权变更手续,交过的税是不会给退还的,因为,税务认为这已经是二次交易了,所以,不排除退回财政补贴纳税人已经交过的税不给退的可能。当然,和谐社会讲和谐,很大程度上,纳税人把钱退回去了,税也要退回来,总不能让纳税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吧。)

  以上种种的无奈,谁之过?

  你不违法,是不会被惩罚的!

  与税收挂钩的财政返还违反了法律,啥法律,征管法啊,一方诸侯为了本地利益一般不把税法当回事,所以才会出现与税收挂钩的各种财政返还、补贴、奖励等满天飞,明的暗的争抢税源。

  利用洼地优惠政策吸引大量投资客赚返还差价,甚至虚开发票套取佣金,据说,因此而获取暴利的大有人在。

  当潮水退去的时候,才知道谁在裸泳!

  稀里糊涂赚来的钱,也一定会稀里糊涂的还给市场。

  在守法的规则下交易,走得很慢,但一定会很稳!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