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一)如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二)如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或缺失,纳税人可以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7年后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不齐全或缺失,可以补充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其它事项
本《公告》标准参照清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市场状况经专家论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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