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就在距离这一天仅剩4天的时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延长了3年。凡人只好从暖暖的被窝里爬出来,去学习这项新的过渡期政策。
其实政策很简单,只需要记住三个方面的变化就行了:
变化1:纳税人有权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
将选择权下放给居民个人,是政策中最大的红包,尤其是一些平时收入很少、且年度工资薪金总额不高的纳税人,如:全年工资薪金总额(包括老板们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在内)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不足6万元的纳税人。对于他们来说,一直以来,全年一次性奖金都需要缴纳至少3%的税款,实在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年综合征税,对这些低收入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年综合征税时不需要纳税了!
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既考虑了高收入居民个人政策过渡的需要,也充分考虑了低收入居民个人的强烈呼声。纳税人是否选择应用过渡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决定!!对于同一个企业,职工工资差异较大的,可能会出现一部分高收入居民个人选择使用,另一部分低收入居民个人不选择使用,老板在制定薪酬制度的时候,可以更多地考虑薪酬制度本身的激励作用。
尤其要注意的是,选择适用还是不适用,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选择权,选择使用还是不使用?什么时候使用?是每个居民个人纳税人自己的选择。
变化2:计税方法在原政策上简化优化
与国税发〔2005〕9号文相比较,原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凡人曾将它简单地概括为:一看二加三扣减,四找税率五计算;收入整体算一次,全年只能有一次。简单的五步法,就能算清算准税额。但是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从适应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规定,进行了简化、优化。计税方法由原先的五步简化到三步,凡人概括为:一选择、二平均、三找率、四计算。
一选择:就是纳税人先行选择是否使用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制度,不选择的,奖金需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流程中止。选择的话,就进入下一步骤。
二平均:在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直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去找税率。而不再象原政策那样,先要减去当月收入不足扣除费用(2018年10月1日后为5000元)的差额后,再除以12个月。对于当年入职不满12个月的职工,政策并没有给出除数变动确定,也是除以12个月,而不是实际的入职月份。
三找率。税率的查找,需要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进行。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查找并确定应当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四计算。将全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单独作为一次收入,按照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变化3:是代扣代缴而不预扣预缴
居民个人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全年只有一次机会,且按照新政策计算后税额,由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予以代扣代缴。在次年3月——6月期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已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收入应当作为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从全部的综合所得中予以扣除,不再纳入汇算清缴。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扣缴入库的税款,也不作为居民个人年度预扣预缴的税款,纳入汇算清缴已纳税额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和企业发放的奖金名目并无关系,可以是企业的年度奖励、绩效奖励、……,也可以是企业职工取得的某次金额畸高的奖金。问题的关键在于居民个人的选择,你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只能一次选择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制度,而不论是什么奖金。
案例:某公司2019年11月底发放全年绩效奖励,某高管甲获得奖金12万元,某职工乙获得奖金3万元。截至11月底,除代扣专项附加和该项奖金外,高管甲已累计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1万元,职工乙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3万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甲、乙应如何选择并纳税。
对于高管甲:其除该绩效奖金外,扣除专项扣除后,11月底的累计收入已达到并超过了累计扣除费用55000元,自行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公司应按照甲的选择,将奖金作为一次单独的收入,予以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其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月平均数:120000/12=10000元
查找税率、速算扣除数: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查找可知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10.
计算税额:120000*10%-210=11790元
假定该高管甲2019年共取得代扣专项扣除后的各项工资、奖金合计320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在2020年3月汇算清缴时,其年度综合计税的收入额中,应当扣除一次性奖金120000元。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00元(320000-60000-120000),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520,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140000*10%-2520=11480元。
对于职工乙:因累计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专项附加后远远低于60000元,因此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11月份应将绩效奖金和当月累计工资薪金合并,并预扣预缴税款。当月公司应预扣该职工个人所得税:(33000+30000-55000)*3%=240元。
假定该员工2019年共取得代扣专项扣除后的各项工资、奖金合计70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在2020年3月汇算清缴时,其年度综合计税的收入额中,不得扣除一次性奖金30000元。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70000-60000),适用3%税率,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10000*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