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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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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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税务总局制发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进一步优化和升级。随着海南离岛免税店数量的增加,以及离岛免税商品种类、数量的丰富和增多,对税务部门实施免税店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推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促进海南国际消费中心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南离岛免税店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健全免税店税收管理体系,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管理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


  适用《管理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为国家批准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具有实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资格的离岛免税店。


  (二)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


  离岛免税店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包含的材料。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此前经国家批准已开展离岛免税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按《管理办法》第三条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有关材料。


  (三)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要求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除此外,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另外,离岛免税店应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分开核算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等。


  (四)对离岛免税店的数据传输要求


  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销售离岛免税商品的有关信息,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通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报送格式或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三、执行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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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公告实施时间


  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6日完成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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