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20]47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发文时间:2020-04-27
文号:国函[2020]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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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营口市、盘锦市、吉林市、黑河市、常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湖州市、嘉兴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庆市、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九江市、东营市、潍坊市、临沂市、南阳市、宜昌市、湘潭市、郴州市、梅州市、惠州市、中山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崇左市、三亚市、德阳市、绵阳市、遵义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延安市、天水市、西宁市、乌鲁木齐市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复制推广前四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品牌建设,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发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同时,要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点要求,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切实发挥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研究将具备条件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设定合理指标体系,建立评估和考核机制,研究建立综合试验区退出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做法,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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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地省级税务部门需商省财政、商务部门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具体的免税管理办法。为落实该项工作,2019年1月安徽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商务厅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合肥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随着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2019年12月以来,芜湖市和安庆市先后获批为综试区,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统一省内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1.《办法》第一条明确文件依据。


  2.《办法》第二条明确免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安徽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


  3.《办法》第三条明确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申报要求


  1.《办法》第四条明确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不需要重复备案。


  2.《办法》第五、六条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申报时间和申报表填写要求。


  3.《办法》第七、八条明确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核算要求及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明确管理要求


  《办法》第九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四)明确施行时间


  《办法》第十条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泉州市、泉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统一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商福建省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应满足的条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条件,未增加其它适用条件。


  (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在办法中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三)免税销售额的确认


  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据实申报,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当期零售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四)出口发票开具


  公告第九条的内容解决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发票开具问题。


  (五)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本办法仅涉及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有关要求,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申报表填报、申报期限确定等其他涉税事项,依照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特殊规定,与现有的出口免税项目不同,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在税收管理上有所区别,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三、《公告》施行日期


  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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