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订后:十类不同企业,填报各有侧重
发文时间:2021-01-21
作者:盈科财税
来源:盈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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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笔者提醒,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十类不同的企业,实操层面的关注点各有侧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五大行业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的变化


  2020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积极助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五大行业企业,即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及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此次申报表修订,《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等选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变化


  8号公告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在此基础上,8号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相关设备,也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本次申报表修订,《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新增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报提供了便利。


  发生三类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重点关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的变化


  第一类: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类: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捐赠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尽管这不是一项新政策,但这是首次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上作为专门项目填报。


  第三类:用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捐赠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本次申报表修订,优化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单结构,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第8行至第10行“项目”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分两种情况:一种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另一种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这两项支出,企业须分开填报。同时,除了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资时可用医疗机构出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类型的捐赠所取得的捐赠票据,均需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要求。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的变化


  为继续支持和鼓励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首次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根据不同线宽和经营期,明确相关主体可享受“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以及“五免+接续年度10%优惠税率”等优惠。


  本次申报表修订,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新增第25行至第27行“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适用于相关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填报。


  同时,45号公告明确,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对应这一政策,更新《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选项。


  此外,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此次申报表修订,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数据项由22项压减至11项,减少50%。


  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的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应这一规定,新增《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修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并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同时,新增《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同步修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


  31号文件同时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对应这一规定,《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变化


  为支持新片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明确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发生技术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特定类型企业:重点关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基于此,《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修改了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区分“一般技术转让项目”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供纳税人进行选择填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基于此,《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新增第32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行次填报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条件的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关注《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变化


  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同时,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后的表单填报范围大幅度缩减,只有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才需要填报。


  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重点关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相关行次的变化


  此次修订,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中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的填报内容,调整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并在(A105000)表第39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下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等相关行次,供以上企业发生准备金时填报。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调整项目第39.1行至第39.7行(不包含第39.3行)的合计金额。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变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本次申报表修订,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选择适用的会计制度时,请选择800编码填报。

 



  2018年12月解读——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的几大看点


  国税总局下发了18年57号公告,对17版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同时下发了总局18年58号公告,简化了小微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填写。粗粗浏览二个公告内容,感觉本次修订后的申报表,有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全面整合基础信息表,强化基础信息表的地位和作用。


  基础信息表承担着全面采集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进行风险比对、为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填写提供指引等重大作用。本次修订中,一是对企业基础信息进行了整合,将原散落在其他表格中(如高新表、研发费加计扣除表、软件集成电路表等)的基础信息进行集成,整合到基础信息表中。二是新增采集部分信息,如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创投企业、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政策性搬迁相关信息等,为整套申报表的填写及后续管理提供了便利。三是将表名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进一步明确了本表的用途。


  二、修订相关表式,让企业所得税新的政策“有表可放”。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是政策的“载体”,每一项出台的税收新政,必须在申报表中“有表可填”。500万元下设备器具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修订了5080资产折旧表相关内容;高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调整为10年、境外所得可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修订了6000弥补亏损表;委托境外研发可以加计扣除,修订了7012研发费加计扣除表等等。


  三、适应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的修改,调整相关填表说明和表内关系。


  为与新收入准则的衔接,修订了5000表44行“其他”填表说明,明确了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写规则。为与利润表格式修订相衔接,放开相关企业1000主表“利润总额”的表间勾稽关系。为与新金融准则相衔接,修订了5030表第9行“其他”填写说明。


  四、适应“放管服”需要,对有关表格进行了调整。


  2018年是企业所得税“放管服”大年,既全面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又把资产损失申报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本次修订中,重点修订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按照资产损失的类型,重新设计了表式,结合后续管理需要,细化了申报表的填写内容,充分体现了“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牢”的理念。


  五、对个别指标的填表口径进行了明确。


  5050职工薪酬表中的“股权激励“和”职工教育经费“等栏次的填表口径,一直饱受争议,这次修订中终于得到了解决。


  六、简化小微企业填报工作量,切实为小微企业减负。


  58号公告明确了小微企业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必须填写的表格或内容、可以选择填写的表格或内容、完全可以不填写的表格或内容,简化了小微企业的申报,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来源:税灵灵  作者:杨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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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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