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7]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19
文号:财综[2017]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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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加快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财政电子票据,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研究制定了《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并将试点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


  财政部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


  为适应加快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财政电子票据,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全面提高财政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背景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票据,不断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创新财政票据监管手段,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在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强化政府部门预算、完善财务会计核算、防治小金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财经纪律,规范了财经秩序。但是,传统纸质财政票据印制成本高、开具效率低下、管理不规范、不便于监督检查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严重制约了网络缴款、电子支付等新兴缴款模式在政府性收费中应用。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解决当前财政票据监管存在的机制性问题,亟需推进财政票据管理改革,实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

  二、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根据国务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总体部署,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创新财政票据监管模式,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新型财政票据监管体系。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构建科学的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模式,运用先进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全面提升财政票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顶层设计,统一规划。制定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实施规划,使用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数据接口规范,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促进财政电子票据顺畅流转、安全传输、规范使用、便捷查询。

  ——完善系统,确保安全。采取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从系统、数据、管理等多个维度构建安全体系,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杜绝安全隐患。

  ——试点先行,分步实施。优先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单位或票种先行试点,探索经验,总结完善,逐步推开,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三) 总体目标

  充分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着力建设科学完善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报销入账和社会化应用等全流程无纸化电子控制;着力建立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全国财政票据信息共享,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切实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着力构建更加科学、高效、便捷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为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网络化、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 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基本概念

  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其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 统一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

  1.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财政电子票据主要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发放财政电子票据;用票单位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缴款人通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网站等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查验真伪;用票单位和缴款人使用真实有效的财政电子票据进行入账处理;开具完成后的财政电子票据分别由财政部门、用票单位和缴款人进行归档保存。按照上述管理流程,特设计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附1),包括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和归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特点,设计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2.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财政电子票据号码是财政电子票据的唯一标识,是财政电子票据流转、运用的关键依据。为避免财政电子票据号码的重复使用,促进全国财政电子票据社会化流转、运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附2),生成财政电子票据号码。

  3.统一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重要内容,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数据生成机理和生成方法。为保证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一致性,促进财政电子票据的社会化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附3)要求,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

  基于上述要求,财政部对现有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功能模块,完成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为确保全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顺利开展,有效减轻地方负担,避免重复建设,规范财政电子票据赋码、制作等核心环节,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在全国范围内流转、应用、报销入账等,各试点地区和部门原则上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生成、交换、存储、认证等管理,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通知》(财库[2015]92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三) 构建财政电子票据安全保障体系

  要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建设符合第三等级要求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制度,从系统、数据、管理等多个维度构建安全体系,消除系统漏洞,杜绝安全隐患,确保财政电子票据在生成、传输、储存等过程中,始终保持真实、完整、唯一、未被更改。在系统建设上,要做好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通信完整性、通信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在数据管理上,要通过数字签名技术增强财政电子票据防伪功能,要使用多点备份、异地备份等多种技术手段,保障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存储安全;在操作管理上,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管理人员数字证书的发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监管,防范人为数据泄露风险。

  (四) 建设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

  财政电子票据实行网络在线认证方式,通过查验服务平台的认证功能,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真伪查验和流转。要根据《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附4),建立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接口标准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共享,做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等,切实优化社会化应用服务,全面实现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的服务管理目标。要与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对接,实现交叉稽核,从源头杜绝乱收费,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要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收集到的标准化数据信息,建设财政电子票据大数据应用平台,对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进行挖掘分析,提供查询、统计、预测、决策等各项数据分析服务,为相关财政管理和监督提供决策依据。

  (五) 建立财政电子票据监督检查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财政电子票据开具的事前审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单位收款项目、标准等信息;及时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的事中检查,掌握财政电子票据的开具信息,发现并解决财政电子票据开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财政电子票据的事后检查工作规范,按规定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的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延伸财务会计检查,有效防止财政电子票据重复作废、重复开具或利用作废票据套取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各中央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充分发挥系统监管功能的同时,也要辅之以必要的人工检查,强化内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四、实施步骤

  (一) 选择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和单位。选择北京、黑龙江、浙江(宁波)、福建(厦门)、贵州、云南、湖南、重庆等地区,国家开放大学、华侨大学等中央单位,试点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在试点单位和行业的选择上,要重点选择网上报名考试、交通罚没、教育收费、医疗收费等业务。

  (二) 制定财政电子票据实施规划。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梳理财政票据管理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总体实施规划、业务流程、系统改造方案、时间进度安排和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 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总结完善,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 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财政电子票据是财政票据管理的发展方向,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财政电子票据实施规划,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资金来源,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不得增加社会公众负担,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 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推动《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研究制定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为财政电子票据的推广运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 加强沟通交流。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用票单位、交款人的沟通交流,对财政电子票据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技术部门的协调,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技术保障;要加强财政部门之间的交流,分享经验,共同解决疑难问题。

  (四) 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加强对财政电子票据的宣传,让公众认识电子票据、接受电子票据;要加强对用票单位的培训,确保用票单位相关人员能够熟练开具、管理财政电子票据;要加强对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人员业务和技术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业务能力,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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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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