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股权是相对于真实股权而言的,它能够让员工收益与企业经营情况挂钩,最大限度地激励团队与公司荣辱共进,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却不用授予真实股份不会导致控制权分散。不需要因员工进入和退出变更工商登记。另外,用于虚拟股权激励的支出属于用工成本的一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正是有这么多的优点,虚拟股权激励被众多企业采用。用好虚拟股权激励,必须设计好以下几个要点:
一、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就是要激励哪些人。激励对象的选择要适当“偏心”,不能搞“普惠”制,让员工有了坐等其成的心理,搞成了变相发工资,违背了激励的初衷。激励对象的选择应该从激励的初衷出发,注重留住关键岗位、激发团队潜能、聚力业绩提升。因此,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技术大牛都应该列为激励对象,同时鼓励其他成员努力成为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技术大牛,最终形成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的动力。
二、激励模式
激励模式或者称之为激励工具,具体说就是以哪种方式来做虚拟股权激励。比较简单的模式如固定比例式利润分享计划,比如企业将激励期间利润额的20%用于激励,这种模式优点是简单,容易理解,缺点是即便利润降低,也有利润可分,弱化激励效果;稍微复杂点的,如成长分享计划,即首先设定基准指标,将利润额大于基准指标的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激励。好处是只有利润大于基期指标,才有分享权利,激励团队将可供分享的蛋糕做大。另外,可以考虑将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基准利润指标之内,以较低的比例用于激励,高于基准指标的部分金额以较大比例用于激励。
三、激励份额
股权激励份额的设定非常重要,总份额过大会过分侵蚀原股东的权益,还会给企业增加付现压力,份额过小可能导致激励效果不明显。
每个激励对象分配多少份额,非常关键。分配不公不如不分,搞不好一地鸡毛。在确定每个激励对象的份额时,可以参考两种办法:一、可以将激励对象分为可比较的“组”,比如管理组、业务组、售后服务组等,先将份额分配到每个组中,在每个组别里面结合考核指标予以分配;二、还可以尝试基于贡献分配份额,如果每个激励对象的贡献都可以量化或者可以通过业务量来反应,就能够按照每个激励对象的贡献占总贡献的比例来分配激励份额。后者更具有信服力。
四、是否需要出资
虚拟股权不同于真实的股权,不需要做工商登记,只是一种分红权让与,可以不用出资。如果要求被激励对象出资,也不能按照股东实缴资本进行处理,只能按照对外借款挂账。优点是企业可以取得一部分流动资金,缓解项目资金压力。但这样做缺点也很明显,从被激励对象的心理上讲,从公司取得的激励中有一部分是资金使用费,会让激励效果打折。
五、转换机制
为了留住核心员工,企业可能在虚拟股权中设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换为实际股权,通过企业增资扩股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真正的股东。
六、退出机制
一般虚拟股权设计都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在激励期间如果员工离职或者被辞退,企业会立即将其从激励机制中退出,尚未受偿的激励金额一次性补发到位。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尚未受偿的激励金额如何领取,如何计算,是否设定惩罚性折扣等。
2018年9月的解读——
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
某公司为吸引人才,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业务骨干授予公司虚拟股权。该虚拟股权不做工商登记,仅作为企业内部资料,员工无偿取得虚拟股权,虚拟股权不得转让,离职后持有的虚拟股权自动失效。公司业绩、利润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公司根据员工所持虚拟股权数,向员工分配利润。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应如何进行处理?
虚拟股权分红按何项目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如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有出资证明书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持有公司的股票。员工取得公司虚拟股权,但其并不对公司进行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没有出资证明或公司股票,员工不属于公司的股东,不属于持有公司股权。
因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配套规定尚未出台,预计对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界定与原个人所得税规定大致相同。
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员工未持有公司股权,取得的虚拟股权分红不属于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不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是因其在公司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员工(假定均为居民个人)按“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虚拟股权分红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员工取得公司支付的虚拟股权分红,是根据公司的虚拟股权制度取得虚拟股权,在公司业绩等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取得的收入。该收入与员工在公司任职相关,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虚拟股权分红是否属于计提社保的工资总额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3.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员工取得的虚拟股权分红属于劳动分红,为工资总额中的奖金,应作为社保的缴费基数。
虚拟股份分红的会计处理
在公司业绩等指标达到公司规定标准,公司就要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虚拟股权员工支付利润。该虚拟股份分红属于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一)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员工取得虚拟股份时,以及员工离职收回虚拟股份时,公司不做会计分录。
满足条件确认分红时: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分红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邱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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