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7]3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12-29
文号:国发[1997]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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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三)海关总署要对准予免税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加强稽查,严格监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都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

  (一)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附录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7年12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2.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及以上,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10.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动物用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12.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3.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4.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5.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6.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7.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8.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纸浆(年产木浆17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3.皮革后整饰加工及其新技术设备制造

  4.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锂离子电池生产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生产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7.新型、高效酶制剂生产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10.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三)纺织工业

  1.纺织化纤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2.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3.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4.纺织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

  3.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4.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蜂窝移动通信交叉连接/码分多址(DCS/CDMA)系统设备制造

  9.2.5千兆比/秒(2.5GB/s)及以上光同步、微波同步数字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10.2.5千兆比/秒(2.5GB/s)光通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计量仪表制造

  11.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选设备设计与制造

  2.煤炭开采与洗选(特种、稀有煤种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水煤浆、煤炭液化生产

  4.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5.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6.煤炭管道运输

  7.煤层气勘查、开发

  (六)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5.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50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外精炼和连铸)、50吨及以上转炉炼钢

  2.不锈钢冶炼

  3.冷轧硅钢片生产

  4.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5.石油钢管

  6.废钢加工和处理

  7.铁矿、锰矿采选

  8.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及熟料生产

  10.针状焦、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1.干熄焦生产

  (八)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8英寸及以上)、多晶硅生产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6.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乙烯(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聚氯乙烯树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5.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6.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7.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8.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9.精细化工:染(颜)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0.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1.煤化工产品生产

  12.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增加石油采收率的三次采油新技术开发与运用(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输油、输气管道及油库、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机械工业

  1.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3.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4.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5.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6.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8.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9.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10.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1.重要基础机械、基础件、重大技术装备等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12.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13.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14.25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化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5.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16.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17.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18.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19.汽车、摩托车技术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20.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生产

  21.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灯具、盘式制动器

  22.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3.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24.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25.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26.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十一)电子工业

  1.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生产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生产

  6.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

  7.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

  8.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9.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与设备制造

  11.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2.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

  13.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14.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开发与制造

  16.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

  17.单模光纤生产

  18.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0.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ISDN)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工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线及其配套的五金件、塑料件

  3.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限于中西部地区)

  5.散装水泥仓储运输设施

  6.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石英玻璃、人工晶体)

  8.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

  9.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10.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11.城市卫生特种设备制造

  12.树木移栽机械设备制造

  13.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十三)医药工业

  1.受我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3.维生素类: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5.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中成药产品质量控制、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12.新型佐剂的开发应用

  13.肝炎、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十四)医疗器械制造业

  1.具有中频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和数字图像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

  2.电子内窥镜

  3.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3.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航空机载设备制造

  5.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6.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9.民用卫星应用技术开发

  10.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六)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8.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9.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10.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十七)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3.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的建设与企业孵化

  (十八)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甲)

  (一)轻工业

  1.洗衣机、电冰箱、冰柜生产

  2.合成脂肪醇、醇醚及醇醚硫酸盐

  3.空调、冰箱用轴功率2千瓦以下压缩机生产

  (二)纺织工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三)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钡盐生产

  2.500万吨以下炼油厂建设

  3.斜交轮胎、旧轮胎(子午胎除外)翻新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4.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四)机械工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2.柴油发电机组制造

  3.各种普通磨料(含刚玉、碳化硅),直径400毫米以下砂轮及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4.电钻、电动砂轮机生产

  5.普通碳钢焊条

  6.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普通铅酸蓄电池

  8.集装箱

  9.电梯

  10.铝合金轮毂

  (五)电子工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2.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

  (六)医药工业

  1.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红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阿斯匹林、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生产

  (七)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生产

  (八)运输服务业

  1.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乙)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粮食、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

  3.近海及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4.中药材种植、养殖(不允许外商独资)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生产

  2.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

  3.黄酒、名牌白酒生产

  4.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业

  5.猪、牛、羊蓝湿皮加工及生产

  6.天然香料生产

  7.油脂加工

  8.纸及纸板

  (三)纺织工业

  1.毛纺织、棉纺织

  2.生丝、坯绸

  3.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

  4.纤维级及非纤用聚酯、腈纶、氨纶(不允许外商独资)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

  4.航空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通用航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边远山区及低质煤、煤矸石电厂除外)

  (六)有色金属工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铜加工、铝加工

  2.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开采、选矿、冶炼、加工

  3.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

  4.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分离

  (七)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感光材料(胶片、胶卷、PS版、相纸)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联苯胺

  4.离子膜烧碱及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

  5.子午线轮胎(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已内酰胺、尼龙66盐等

  (八)机械工业

  1.汽车(含各类轿车、载货车、客车、改装车)及摩托车整车(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电机、铝散热器制造

  4.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翻新、拆解(改装)

  5.火电设备: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辅机和控制装置),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流化床(PFBC)、脱硫及脱硝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6.水电设备:转轮直径5米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水电辅机和控制装置)、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7.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8.输变电设备:220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9.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不允许外商独资)

  10.薄板连铸机制造

  11.复印机、照相机

  (九)电子工业

  1.彩色电视机(含投影电视机)、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2.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

  3.录像机、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4.模拟移动通信系统(蜂窝、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5.卫星导航定位接受设备及关键部件(不允许外商独资)

  6.稀路由卫星通信(VSAT)系统设备制造

  7.2.5千兆比/秒(2.5GB/s)以下光同步数字系列、144兆比/秒(144MB/s)及以下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十)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1.金刚石及其他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十一)医药工业

  1.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制成品(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2.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等

  3.青霉素G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高技术的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的生产

  7.维生素C生产

  8.血液制品的生产

  (十二)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

  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及医用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制造

  (十三)船舶工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特种船、高性能和3.5万吨及以上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

  2.船舶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

  (十四)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国内商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对外贸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旅行社

  4.合作办学(基础教育除外)

  5.医疗机构(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7.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8.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

  9.高尔夫球场

  10.土地成片开发

  11.大型旅游、文化、娱乐公园及人造景观

  12.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十五)金融及相关行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

  5.外汇经纪

  6.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六)其他

  1.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

  3.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七)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手工地毯

  3.脱胎漆器

  4.琅玳制品

  5.青花玲珑瓷

  6.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及加工

  (五)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天青石开采及加工

  (六)医药工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等)

  2.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金融业

  1.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衍生金融业务

  (九)广播影视业

  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网)、发射、转播台(站)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与播放

  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4.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跑马场、赌博

  4.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附录2: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    1997年12月31日 第6号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已于199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国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从实现产业比例关系的协调转向全面提高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为了适应这一重大变化,主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国家产业政策体系,经国务院批准,特颁布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确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原则是:①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②有比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设备更新,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全面提高经济效益;③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潜在技术基础,经过努力,可以填补国内产业和技术空白,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节约以及生态和环境保护;⑤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着上述原则,国家当前重点鼓励29个领域,共440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发展。

  本目录是国家引导投资方向,改善投资结构以及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国内投资者投资于本目录内的项目,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在项目核算的设备和技术支出范围内,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列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参照本目录,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供给体系的变化,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领域进行建设,坚决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国家计划委员会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国内外市场及产业技术的变动,按年度对本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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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实现路径

热点笔谈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实现路径——以厦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为研究样本

财税法研究      2025年03月11日

  1、作者简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创新” 课题组

  组 长:黄冬阳院长

  副组长:王敏重副院长、 李刚副教授

  成 员:王叶萍庭长、 柯祖锋庭长、 刘亚乐副庭长、 罗小艺法官、 姚洁法官、 陈惠英法官

  执笔人:罗小艺法官、 姚洁法官

  2、摘要

  近年来,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纳税人法律意识持续提升,税务违法违规形态更加多样复杂。税务案件专业性强,具有跨财会、金融等领域的复合性特点,对税务司法的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结合厦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实践探索,从审判组织、审判机制、职业团体、共治机制4个维度,探讨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以期探索集约涉税审判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发展进路,在市域范围内促进涉税司法裁判标准的建立与机制创新,助力税收治理现代化。

  3、关键词

  税务司法;专业化;集中管辖

  4、正文

  一、引言

  税收关乎国计民生,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税法作为财富分配之法,厘定了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的边界,将纳税人与国家直接相连,将税收环境的法治化程度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水平与新质生产力的产生和发展紧密相连。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涉税司法活动一方面能够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法权威,另一方面能够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探索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进一步集约涉税审判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尤为重要。厦门法院已先后设立了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等专业法庭,在海丝中央法务区思明示范区设立了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厦门涉外海事法庭,为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提供了现实经验与借鉴。厦门市有条件、有优势、有内驱力,凝聚合力探索推进涉税司法案件共管共治,以司法机关裁判标准的建立引导促进税务执法尺度的统一。

  厦门市于2023年3月启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以下简称“厦门模式”),在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开展试点,成立全国首个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专门合议庭。厦门模式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路径可以概括为4个维度:以管辖集中为原则,统筹审判组织专业化;以公正高效为要旨,推进审判机制专业化;以一体培养为目标,增强职业团体专业化;以协同联动为抓手,促推共治机制专业化。本研究以厦门模式为研究样本,结合其实践探索,探讨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

  二、以管辖集中为原则,统筹审判组织专业化

  涉税案件呈现总量小、专业性强、复杂疑难问题多等特点,当前涉税案件分散审理模式不适应专业化发展方向,可在充分考虑区域、案件特点基础上循序渐进推进审判组织专业化发展。

  (一)分散审理模式不适应涉税案件专业化审理的需求

  税务案件的涉讼内容多元、复杂,具有很强的税法专业特点,对税务审判工作提出极高的专业要求。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涉税争议问题和税收执法风险日益复杂多样化,纳税人对税务司法裁判的专业性、审理质效的期待也日益增长。但是,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涉税案件总量较少,以思明法院为例,自2018年8月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至2024年9月,新收税收刑事案件28件,年均4.7件;新收税务行政案件42件,年均7件。

  改革前,涉税案件分散在各个法院审理;同一法院内部,涉税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分散在不同的审判庭审理,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此种分散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时代涉税案件的司法需求。

  1.分散审理不易实现审判资源与案件资源相协调的统筹整合,较难推动案件审理质效的优化提升。以思明法院为例,近5年涉税行政诉讼的上诉率约为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的2.3倍,近5年涉税行政诉讼的平均结案时间约为各类行政案件平均结案时间的2.6倍。并且,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分散在不同审判庭审理,部门、条线之间的沟通成本较高,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审理经验难以融合促进。

  2.涉税案件法律问题争议较多,类案异判现象时有发生。分散审理导致不同的审判组织对争议问题的审查认定标准不同,比如,税务处理与税务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否一致,税款滞纳金的性质以及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影视行业、网络直播等新型偷逃税常发领域的执法和日常监管等涉税法律问题,均存在争议,导致相同或类似的事实构成,在不同地域和不同层级的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结论,影响涉税案件的司法公信力。

  3.分散审理不利于裁判规则的总结提炼。不同审判庭、不同法院或不同审级所办理的涉税案件数量长期处于低位,缺乏整合提炼证明标准、裁判规则的案件数量基础,不易推动提升税务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二)因时因地推进集中管辖改革的探索

  涉税案件的特点,决定了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审理机制来解决涉税争议。实现涉税案件专业化审理,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审判组织的专业化。

  1.路径基础:案件管辖集中和审理组织集中。涉税案件的审判组织专业化涉及2个层面问题:(1)案件管辖的集中化。(2)审理组织的集中化。

  一方面,在分散的案件管辖模式下,无法对涉税案件集中受理,难以对涉税案件的整体情况有全面了解,无法掌控涉税案件数量、标的、金额、争议焦点及引发纠纷的深层原因,案件集中的优势与效应无从实现。宏观上,案件管辖的集中有利于司法对涉税案件全面认识和精准掌握,统一裁判标准、统谋审判政策、统筹司法资源;微观上,案件集中是涉税案件审理专业化的前提,是法官集中、法官专业和司法专业的必要条件,只有涉税案件先集中,才能进一步研究如何分配审判人员、如何实施专业化审理。

  另一方面,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通过怎样的审理组织对涉税案件进行统一审理。一般而言,实现集中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3种,分别为设置税务合议庭、设置税务法庭和设置税务法院。设置税务合议庭,要求法庭在内部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合议庭,其组成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与财税的双重知识背景;设置税务法庭,是在各级法院根据本区域的审判需要在其内部单独设立税务法庭,在配备专门财税法背景法官的前提下,专门受理该普通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涉税案件;设置税务法院,是通过在普通法院的系统之外另行成立专门的税务法院以统一处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涉税案件。从审判组织专业化程度看,3种路径是依次递进关系,专门审判团队(税务合议庭)的组建最灵活、便捷,能最及时回应社会需求,消耗司法资源相对最少,但也最不稳定,受政策和形势影响最大;专门法院的专业化程度最高,机构最稳定,但是设立程序最复杂,筹建和运维成本及消耗司法资源最多。

  2.厦门实践:“三合一”集中管辖模式。厦门模式设立了“三合一”涉税案件集中管辖合议庭。2023年3月,厦门市启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经批准在思明法院开展试点,管辖厦门市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涉税案件,并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集中履行检察职责。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明确涉税案件集中管辖相关案由的通知》(厦中法发[2023]78号),进一步对涉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案由和范围等予以明确。2023年11月,思明法院揭牌成立涉税案件合议庭,成为全国首个涉税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专门合议庭,统筹履行涉税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职能。由此,厦门“三合一”模式实现了涉税案件管辖和审理组织的集中化。

  厦门“三合一”模式对涉税案件审理的优势有以下3点:(1)降低法院各条线之间的沟通成本,避免不同类型的关联案件各办一节,较好地发挥审判程序的效能优势。(2)充分发挥集中管辖审判效能,归口管辖涉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助于在审理中厘清税收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在证明标准上的异同,推动解决涉税案件证明标准、行刑衔接等跨学科专业疑难问题,也有助于促进统一涉税民事案件与税务行政案件在法律关系、事实认定上的标准。(3)有利于培养法官的综合业务能力,避免法官陷入只办刑事案件,或者只办行政案件、只办民事案件的单一思维,促进裁判思维、方法和尺度上的规范统一。

  除了厦门模式,司法实践中也有其他地方法院开展税务司法专业化的改革探索。比如上海模式,2024年2月,全国首家专门税务审判庭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揭牌,集中管辖原由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并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税务审判庭牌。上海模式的特点体现在实现税务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以及一审、二审税务审判庭的审理组织集中。又如,2024年4月,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院税务审判合议庭揭牌运行,由专门审判团队审理税务行政案件;2024年6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别宣布设立专门的涉税务合议庭,实现税务行政案件的专业化审理。

  3.长远目标:设立专门税务法院。经济社会进一步向专业化和精尖化方向变革,司法纠纷的日益细化需要更加专业化的审判方式。专门法院的成立既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提升现代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路径。设立税务法院可作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长远目标。当然,税务法院的设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在实现方式上,应循序渐进式逐步推行。(1)随着实践中专业化试点之推进,在条件成熟时税务合议庭可以转而成立为一个独立的税务法庭。参照目前一些地方中级法院设置的知识产权法庭,申请设立跨行政区划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探索对涉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税务法庭集中管辖,并由相对应的检察院集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涉税案件更加专业化、高效化、标准化审理。(2)若涉税案件数量不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集中化后仍不能达到一定的案件量级,必要时可以考虑参照海事法院的集中管辖路径,即打破市级行政区划限制,以核心城市为锚点辐射周边,将临近市、州、县、区的涉税案件集中到锚点城市统一立案受理。(3)当涉税案件集中度呈现一定规模,案件数量达到一定量级,涉税案件审判组织专业化已初见成效,获得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同时又对税务案件审理有更高的专业化需求和审级要求时,则可以效仿海事法院的做法,设置专门人民法院即税务法院,由设区的市直接组建税务法院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涉税案件一审审理,二审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我国《宪法》第129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列明了特定数量的专门人民法院,但“等”字的概括表达为专门的税务法院设立留有法律依据。

三、以公正高效为要旨,推进审判机制专业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应在审判组织专业化的基础上,构建与涉税案件集中管辖相适应的审判机制。

  (一)现有审判机制与涉税案件专业性特点不匹配

  1.审判机制未能补强专业性。目前,培养专业的税务法官,需要加强学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等交叉学科知识,短时间内难度较大,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下不切实际。为此,现阶段能否通过一定的审判机制注入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以支持涉税专业审判工作,值得思考。

  2.各部门习惯于单兵作战。传统的办案模式中,除审判委员会集中研究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之外,法院庭室之间较少形成跨部门办案合力。税务争议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等特点,行刑交叉、民行交叉情况较为常见,同一税务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可能同时涉及民商事纠纷、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由此产生关联影响,传统的办案模式难以适应新的办案需要。

  3.税务司法衔接功能不足。在行为人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情况下,“先刑后行”还是“先行后刑”,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竞合和衔接,在理论和实务中因缺少法律层面的直接规定,不同的部门之间存有争议。实践中,税务机关缺乏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渠道或对接机制。例如,司法机关在做出决定或判决后,未主动告知行政机关,这个环节的沟通缺失可能导致部分税收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涉税案件审判机制

  税务审判机制专业化的完善,出发点在于推动公正高效办理涉税案件,让纳税人、缴费人在每一个涉税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正正义。厦门模式中完善税务审判机制的举措,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智库支持:引入专业人民陪审员和专家顾问。通过吸纳专业人民陪审员和建立专家顾问机制,能够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支撑,助力提升涉税审判专业化水平。特别是专家顾问接受涉税案件合议庭的委托,能够为法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涉税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为开展集中管辖改革学术研究、调研培训、案例研讨、专家调解等活动提供智力支持。厦门模式中,成立了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专家顾问委员会,聘任的首批23位专家顾问来自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厦门等地,是财税与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知名人士,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或丰富的实践经验。思明法院召开的首次涉税案件专家论证会上,专家顾问围绕“直播平台及主播税务行政处罚的新业态纳税争议”开展论证,为2起新类型涉税案件提供学术分析和专业意见。同时,思明法院确定了首批专业人民陪审员,从人民陪审员库中选取具有财税专业背景的15名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专业陪审员在认定案件事实、解决专业难题方面的优势。

  2.规范尺度:建立跨部门税务审判专业法官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1]2号),专业法官会议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以提高议事效率和避免议而不决。成立跨部门涉税专业法官会议,能够打破部门办案壁垒,实现法院内部的优势互补。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偏向于个案讨论,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方面为法官搭建了一个长期性、持续性、专业性、有效性的知识共享平台,主审法官在亲历法庭审判活动后形成的意见,可以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过程得以校验。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结果作为咨询意见供参考,既保障法官在办案中的独立性,也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另一方面,通过讨论涉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有利于对涉税争议中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统一等问题明晰标准,统一裁量尺度,以集体智慧提高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升涉税审判专业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3.优化衔接:民事判决嵌入纳税提示和刑事裁判信息通报机制。厦门模式还针对涉税审判工作实行机制上的2项“微创新”:(1)建立相关民事判决嵌入纳税提示机制。2024年4月,思明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发出全国首份附纳税提示条款的民事判决书,在法律文书主文后嵌入纳税提示条款,提示当事人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纳税提示,减少因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而引发的执行或诉讼标的争议等衍生案件,通过及时沟通反馈,形成税务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2)建立涉税刑事案件裁判信息通报机制。思明法院与税务机关设立点对点的动态信息沟通联络机制,在税收刑事案件作出裁判后,同步将裁判文书通报给税务机关。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沟通反馈,促进税务机关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从而消除刑事司法和税务执法在沟通上不够顺畅的问题,优化程序衔接成效。

  四、以一体培养为目标,增强职业团体专业化

  (一)现有制度机制不利于税务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涉税争议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紧密相连,要求审理涉税案件的法官熟悉一定的财务、金融、贸易规则及企业商事活动知识等,审判人员需要对税务专业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其法律和税务复合知识背景要求较高。现有制度机制下,缺乏税务审判人员的培养机制,税务审判队伍的专业性亟待优化提升。

  从法学教育和知识储备来看,多数法学院并未将财税法作为本科教育的必修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财税法知识所占比例极为有限,多数法官对财税法的专业储备不足。考察域外情况,美国税务法院的法官在专业化程度方面要求很高,需要具备法律、税收以及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意大利的税务法院(税务委员会)的成员由作为自治机构的税收司法主席理事会管理,可以担任税务法官的人员包括拥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在册的会计师和贸易专家,法学、经济学或者会计学教师,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在册的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估价师等。从税务立法的发展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已有13部税收实体法律完成制定或修订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亦在大幅修订过程中。面对我国税收立法的快速发展,分散审理的模式下,法官不能聚焦税务审判,专业素养难以得到体系化、专门化地提升。从审判实践的客观因素来看,以思明法院为例,办案一线法官的年人均结案数量多,民事案件约470件,刑事案件约140件,行政案件约230件,执行案件1000多件,如未能建立一定的培养机制,要求法官在承担繁重审判任务的同时通过办理个别税务案件提升税务审判的专业性,存在相当大的现实难度。

  (二)构建良性循环发展的税法人才培养格局

  1.税务审判: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审团队。审判组织专业化必然要求审判人员专业化,建立一支具有税法专业知识或者具有丰富涉税案件办案经验的税务审判队伍,从事涉税案件的审理,专注于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只有专职于涉税案件审判的法官,才能胜任其审判工作。涉税案件专审团队的设置,需要着重考虑队伍的稳定性,一定时期的办案历练和审判经验积累对培养专业型“税务法官”十分重要,也能集约涉税审判人才与人力资源。域外经验中,加拿大税务法院的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均由内阁提名,总督任命,任期永久;美国的19名税务法院法官直接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并经参议院确认,期满后可再任命。

  2.协同提升:联合培养提升专业能力。一方面,税务机关作为专门执法机关,其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税法知识,但从实际需要看,通过观摩庭审、研讨交流及参与应诉等方式,有助于税务执法人员直面诉讼中纳税人一方对税务执法的质疑和追问,倒逼提升执法能力、做好税务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法官面对涉税案件时也需要具备税法专业知识,熟悉执法工作流程。因此,开展法院与税务机关的人才交流,深化人才工作机制创新,有助于充分发挥各自领域专业经验优势,联合培养精通法律专业和税收业务的综合性人才。

  实践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五位一体”以庭代训常态化机制,涉税审判中可充分推动以庭代训,通过分析研习判例、现场观摩、庭后探讨等形式,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应诉能力水平。在厦门模式中,思明法院开展涉税培训及庭审观摩,组织税务执法人员等观摩涉税刑事、行政典型案例庭审,联动讲评涉税民事执行异议案件。具体举措有:(1)开展“点对点”庭审直播。思明法院通过腾讯会议“点对点”庭审直播一起涉税行政处罚案件,35名税务干部线上旁听,12名税务干部线下旁听。通过“线上+线下”组合方式,提高税务部门旁听庭审的便捷度、灵活度,扩大税务部门旁听覆盖面,助力税务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2)建立干部双向合作交流机制。思明法院与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各派3名干部至对方单位开展为期1年的交流学习,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向联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经验优势,探索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的统一。此外,税务系统亦有充足的人才培养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在扬州设立国家税务干部学院,在北京、长沙、大连设立分校区,为税务干部提供专业系统的培训。未来或许可以考虑依托于此开展税务与司法联合业务培训,合力打造专业化的税务人才队伍。

  3.良性发展:院校合作储备税法人才。税务法庭的设立还离不开与“院”“校”的紧密合作,即法院提供需求,高等院校法律职业教育为税务法庭储备更多的专业人才。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视角来看,未来应有更多具备法学与财税知识的人才作为税务法官队伍的后备力量,以便在办案力量上实现长期的良性循环。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职业教育及“院”“校”合作的“双千”计划,对于税务法官后备力量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能够建立与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机制。

  在厦门模式中,思明法院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建立“学生联络员”工作机制,通过合作课题、旁听庭审、研习判例等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培养与实践训练。厦门大学法学院先后有2批13名财税法硕士研究生担任两院之间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专家顾问委员会的学生联络员,2名财税法硕士研究生分别在思明法院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进行为期3个月的实习。此外,双方合作有关涉税费行政案件和民事涉税案件的受案范围等课题,形成报告后上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拓宽涉税费行政案件和民事涉税案件的受案范围。

  五、以协同联动为抓手,促推共治机制专业化

  (一)税收治理有待进一步汇聚多元主体的协同合力

  一方面,税收法治实施体系涉及税收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是税收法治体系的重点和难点。税务司法协同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税收权益、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除了狭义上的税务机关与法院的协同互动,还包括广义上与公安、检察、司法局等多方主体的协同联动,如税收刑事案件就常常需要税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等多个部门协作配合。税收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国家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下,不仅要有税务机关与法院“府院联动”机制,还应建立健全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的大协同格局。

  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离不开税法理论研究的支持,离不开法律教学、科研、实践之间的相互促进,从而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和院校智慧。

  (二)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税收协同治理格局

  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税收治理协同机制,可从以下2个方面开展探索。

  1.“府院”大协同:税收治理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府院”协同共治既有利于加强合作,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利于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由于涉税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复杂性,需要建立“府院”互动的专业化机制,税务司法协同已成为推动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和有效方式。从促进信息共享、优化程序衔接、推动多元解纷等方面考量,“府院”协同的具体举措包括:(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税务五方联席会,会商涉税案件态势,协调解决涉税案件民行交叉、刑行衔接问题,促进各方对涉税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标准形成共同认知。比如,思明法院改革以来,先后召开联席会议11次,提示税务执法风险点12个,促进税务机关规范审批流程、优化税务处理决定文书等8项内容。(2)制定涉税证据指引。拟定涉税证据的规范化指引,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点对点式引导税务机关规范取证、高效取证,提升引导税务机关取证能力,提升规范化水平,也进一步明确法院审查此类案件的工作重点和方向。(3)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向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优势,积极促进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保持税收执法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以税收司法公正推进税务法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程序规范制度,增强工作合力。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明确违法犯罪涉及的事实认定、金额数额、裁量情节、危害后果等条件,不断提升税务执法与司法工作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4)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涉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建立涉税争议和解、调解机制,综合施治化解涉税争议矛盾。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税法宣传,源头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厦门模式实施以来,税务机关首违不罚次数同比增加14.89%,税务部门化解涉税争议10余件,思明法院化解涉税案件3件,同比均得到优化,呈现实质化解涉税争议的良好开端。

  2.“院校”大协同:税收治理专业化的研究支持。建立法院、高校、税务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多元主体共同交流研究的大协同研究平台,积极推进学术研讨与司法实务的深度交流融合,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和智慧贡献。厦门模式中,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李刚到思明法院挂职担任院党组成员,深度参与税务司法工作。接收高校税法专家挂职,不仅促成思明法院在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项目上和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合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也使得思明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同类改革项目中独具特色。

  不同地区的法院、高校亦可通过在线方式搭建研讨平台,汇聚学术与实务研究资源,同时邀请税务律师、税务师、会计师及行业协会成员等涉税职业共同体一同参与。比如,思明法院、上铁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设立厦沪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学堂,首期学堂在思明法院设主学堂,在上铁法院设线上分学堂。“税改学堂”每4个月举办1次,研讨涉税司法审判疑难问题和典型涉税案例,将有力加强涉税司法改革研究,发挥厦门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优势,强化思明法院与上铁法院在税务审判机制创新方面的双向互动,进一步为涉税司法专业化的学术研讨及实务交流搭建新平台、激发新智识。

  六、结语

  我国税收体量的迅猛增长,纳税主体多元化的权利需求,国际税收合作、税收协定的实践运用等都要求尽快推动我国税收司法专业化的进程。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探索,有利于创新税务审判工作机制,提高涉税司法质效,促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本研究尝试从审批组织、审批机制、职业团体、共治机制4个维度,阐述税务司法专业化的实现路径,期待社会各界予以更多的关注与探讨,共同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谨防补税及偷税风险,企业取得财政奖补应审慎处理

编者按:2025年开年以来,无论是国家部委层面,还是省市层面,都再一次明确深化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治理、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此背景下,今年对于财政奖补涉税问题的监管打击工作将进一步深入、细化。从近期的案例来看,除适用财政奖补的依据无效而导致财政奖补被全额退回以外,实践中还出现企业取得财政奖补未正确作出企业所得税处理而导致被定性偷税的情形,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总结财政奖补涉税风险的新变化。

  一、动态观察:取得财政奖补处理不当引发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

  若企业取得的财政奖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下称70号文)的四项条件: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2.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企业可以将其作不征税处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对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作不征税处理的判断错误,企业将面临补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如2016年至2021年,某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取得赣州经开区管委会汽车产业奖励补助资金35,870.22万元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2024年11月29日,该分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就该笔资金补缴企业所得税4700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实践中,还存在企业将不符合条件的财政奖补做不征税收入处理而被定性偷税的情形,如某公司2020年取得财政扶持资金392200元,因该笔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39220元并定性偷税处50%的罚款。

  若取得的财政奖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则企业应当自收到财政奖补时确认收入并按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定性偷税的风险,如徐税稽一罚[2024]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2021年合计收到政府补助款188000元未计入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定性为偷税处以罚款;又如济宁税稽一罚[2024]2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2019年取得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合计1112619.81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收入1112619.81元,定性偷税并处以罚款。

  二、风险聚焦:不征税收入的四项条件及偷税定性的关键

  (一)焦点一:不征税收入四项条件的适用分析

  实践中,由于上述四项条件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导致税企之间对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作不征税收入产生争议,进而导致企业产生被纳税调整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因此,在取得财政奖补时,企业应当审慎判断所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符合上述的四项条件,留存相应的材料、文件等备查,即使被要求就该笔财政奖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亦应当与税务机关就70号文的四项条件积极进行沟通,具体而言:

  对于资金来源的问题,70号文所适用的范围是企业从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获得的财政奖补。因此,企业取得财政奖补的来源是否符合70号文的要求是企业是否能够适用不征税收入处理的首要条件。毋庸置疑的是,企业从镇、村级别政府或组织取得的奖补并不属于70号文的适用范围,更不用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然而,存在争议的是企业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属于70号文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根据行政法及相关解释,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或部门,其发放的财政奖补符合70号文的条件,除此之外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发放的财政奖补是否能够适用70号文并不明确,企业由此部门取得财政奖补可能存在一定的被调整补税的风险。

  对于资金拨付文件,70号文的规定仅明确该文件有资金专用用途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对其层级、发布单位、是否公开等形式及内容作出详细的要求,因此根据文义解释,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显示该笔资金用途的相关部门的红头文件或者情况说明、公示文件等记载了资金拨付内容的材料,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仍可能对上述文件的证明力存疑。

  对于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两者符合其一即可。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通常为为规范性文件,其发布程序、发布单位等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通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税人应注意该“管理办法”的效力问题,如文件层级、是否经过公示等情况。实践中,企业一般仅能取得发放财政奖补部门出具的红头文件,若缺少相关的管理办法且红头文件中未提及具体的管理要求,其取得的财政奖补可能被认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对于资金的支出单独核算,企业一般采取设立“财政性资金台账”来记录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情况,并通过留存相关收支的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资料备查,或者采取在资金支出审批流程等资料中体现该部分资金专款专用的特征,避免与经营资金混同。

  (二)焦点二:定性偷税需考量税款损失的结果及不缴、少缴税款的故意

  即使企业取得的财政奖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或者作出不申报等行为,企业也未必构成偷税。一方面,企业错误的将取得的财政奖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未必构成税款损失。比如,对于不符合条件但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奖补,调整企业收入的同时亦应当将该资金的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若其在当年一次性支出完毕,那么即使调整为征税收入,也并未造成税款损失。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定性偷税还应当对相对人的主观过错作出考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并未列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文字表述已经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包含在其中。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于构成偷税需要具备主观要件都有所提及。据此,若企业因对政策理解错误而未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其并无不缴少缴税款的故意,不应当径直认定为偷税并处以罚款。

  三、风险应对:审慎判断不征税收入,涉案后切忌消极应对

  在收到财政奖补时,企业应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政策内涵,准确判断该补贴是否满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避免未及时申报或者错误申报导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企业若确定将取得的财政奖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当设立专门账簿或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妥善保存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发放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资料备查。此外,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进行申报,企业还应当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格,并在规定的年限将不征税收入使用完或者进行纳税,否则可能面临税务调整而导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另外,在严监管、严打击违规财政奖补的背景下,除了70号文资金来源的适用问题,企业还应当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避免被要求全额返还财政奖补的风险。

  若企业因财政奖补处理不当而被调整纳税甚至被定性为偷税时,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避免被定性偷税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被处以罚款的风险。若企业收到的财政奖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企业无需将其计入应税收入进而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不提偷税一说。即使企业收到的财政奖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应当从税款损失及主观状态两方面进行申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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