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疫情,万达、保利、富力等商业集团相继减免租金,那免租能免税吗?
发文时间:2020-02-14
作者:王树兵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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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旧迎新,按照中国的传统历法,中国人民将迎接庚子年——鼠年,然而14亿中国人没有迎来鼠年大吉、属(鼠)你幸福等美好的开端,就积极投入到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去。在此,向奋战在疫情一线的广大医生、卫生人员及抗击疫情的其他人员表达深深的敬意。


  疫情肆虐,除了给广大人民健康带来了伤害,也给我国的部分行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大型购物中心广场,因为春节期间的关停,造成了阶段性经营困难。


  1月28日,王健林先生掌管的万达商管集团宣布对全国各地所有的万达广场的商户,从1月24日到2月25日内的租金及物业费实行全免。据业内预计,万达商管集团将减免租金30亿—40亿元。


  随后,保利商业、华润置地、招商蛇口、大悦城控股、银泰集团等众多商业集团纷纷出台免租金措施,与广大商户共同承受经营压力。


  ●1月29日,美的置业旗下美的商业宣布,所有在管运营的购物中心实施租金减免计划,减免所有商户1月25日-2月24日共计一个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1月30日,新城控股宣布,旗下分布全国各地的吾悦广场,对全体商户自1月25日至2月13日期间的租金,实施减半政策,租金减免总额逾亿元


  ●1月29日,富力集团宣布,免除2020年1月24日-2020年2月2日期间旗下7家购物中心商铺的租金。


  ●1月29日,华润置地宣布,对全国各商业项目(包括万象城、万象天地、万象汇、五彩城、凤凰汇)所有店铺初一至十六的租金进行减免


  ●1月26日,保利商业发布公告,保利商业全国旗下22家购物中心年初一至年初六期间,减免品牌商户6天租金。


  ●银泰商业集团将免除购物中心休业期间的全部租金。


  ......


  从税收角度看,出租不动产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缴纳,针对万达商管集团等一众商业集团出台的免租金政策,


  是否对应的税收也免?各税收政策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下面为大家简单的进行分析。


  01、增值税政策分析


  营改增后,出租不动产业务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的不动产经营租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在租赁期内免收租金的政策,是否能免增值税?或者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税收政策中的规定看,对商户免收租金的形为,只对针对特定的对象群体,不能认定为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而且是无偿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项视同的销售的形为,单从本文件的规定,免收租金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来看,本文第七条属于针对财税[2016]36号十四条的规定的免租行为这一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即租赁双方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免租期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没有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免租期且规定日收费标准时,需要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根据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规定的税费率进行缴纳,此处不进行详细分析。


  02、房产税政策分析


  房地产产权所有人,根据不能管理形式需要按房产原值或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对于出租行为,按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对于免收租金的行为,《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即在免收租金的期内,如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免租期的,对于产权所有人来说,不能免缴房产税的义务,需要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目前各地税收政策对从价计征房产税,一般都执行按照房产原值70%计征1.2%的房产税。


  03、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租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中,租金的收入(所得税收入)按合同或协议进行确认,如无其他文本佐证资料支持,万达商管集团等商业集团宣布免收租金时,不免除缴纳企业所得税业务。


  04、智慧源筹划建议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万达商管集团等一众商业集团出台的免租金政策,如合同或协议没有规定免收租金及其他税务保护性条款,依法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即使规定了免租期,也需要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经初步估计,如处理不当(不考虑房产税),万达商管理集团大约需要额支付约9.5—12.7亿元的税费,税费的负担相当重。


  针对上述万达商管集团等一众商业集团免收租金惠及商户的政策,智慧源的税务咨询专家给出如下筹划建议:


  1、各商业集团与各商户签订租赁补充协议或合同;


  2、租赁补充协议或合同不体现免租期;


  3、协议或合同内容规定2020年前三月按季度收取租金;


  4、2020年1季度收取的租金的数额为按季度天数全额计算的租金减除免收的租金。


  经此筹划,可解决因免收租金引起的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巨额缴纳风险。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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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区别

针对新冠肺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放弃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是否需要书面报税务机关备案呢,很多人看了总局12366答复出现了困惑: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但是,在总局之前的问题答复中,大家看到了类似的问题,却有着相反的答复口径。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星空特别提示:


  对于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一样的。无论是财税〔2016〕36号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都规定的是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12366答疑和公众号视频中都明确了,放弃增值税减免税是不需要书面申明和报税务机关备案的。而是在目前征管实践中也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在这次防控疫情税收优惠中,可以按客户和业务需要,同时选择部分业务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按3%开票,部分业务选择享受减免税按1%或免税开票。


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趣事多多,同时分回收益所面临的涉税风险也多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熟练背诵的内容,您是否认真思考,认真领悟过呢?今天税喵就与您分享企业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利的涉税风险问题。


  问题一:如何判定从上市公司(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案例:


  A企业2018年5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


  2019年3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


  2019年3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


  至2019年汇算清缴时A企业仍持有上述股票。


  请问2019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观点一: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应税收入。


  观点二: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2019年5月31日计算,累计持有时间为13个月,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观点三: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但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持有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您更支持哪种观点?


  在实务中,税喵发现,针对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的口径并不一样,如某地区在2019年末出台《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在指引中即有如下表述: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该地区的问答就与观点三相似。税喵认为,该地区已明确的处理方法显然有利于纳税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前面举例中A企业2019年将取得的股息通过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增加了利润总额,进而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由于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可以享受免税收入,如何申报呢?调整2019年申报表还是2020年汇算调整?如果调整2019年申报表,那就是更正申报,更正申报是建立是2019年申报有误的基础上,可是2019年申报时无法判断所持有的股票是否持有时间能够超过12个月,因而2019年申报并没有错误,所以这种申报方法走不通;2020年汇算调整是否可行呢?同样也存在问题:2020年调整只能按免税收入调减,而免税收入调减,通常情况,应该是对已计入利润总额的收入进行调减,因此在2020年汇算时调整也不太可行。所以税喵观点,虽然对该地区税务机关明确的处理方法有利于纳税人,但无法进行实际操作,所以税喵并不认同上述观点。


  税喵认为观点一虽然苛刻,但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而取得的,是判断可否享受免税待遇的关键。是以从取得股票时起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还是以从取得股票至转让股票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税喵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遵从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依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息红利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应对从取得股票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也就是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的涉税处理,税喵提醒您注意以下风险:


  一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享受免税待遇,应依照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应注意留存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是个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依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没有类似规定,所以提醒企业注意关注当地政策规定并就细节问题与主管税局进行有效沟通。


  三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应正确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及享受优惠政策的调整。


  问题二: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属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股票通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因此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并不是购买传统意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那么,请问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是否受持股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的限制呢?


  税喵观点:不应该受“12个月”的限制。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税喵提醒您:


  1.个人购买“新三板”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政策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适用政策相同。但对于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两者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


  2.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一直是个有争议问题,税喵观点:不应缴纳。因为“新三板”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新三板”股票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问题三:企业持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案例:甲公司2019年2月份,通过深港通购买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1万股,2019年4月份分得股息5000元,2019年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税喵帮您分析:其一,中国工商银行属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因此甲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其二,判断甲公司2019年分得股息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这个问题关键看中国工商银行H股是否属于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如果属于,那就要依据持有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确定可否享受免税待遇。


  财税[2016]127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81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两个文件可以概括:内地企业投资者无论通过深港通还是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税。从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并非一定指在境内的深市、沪市上市。


  依照文件规定,上述案例中,甲公司2019年因持股时间未满12个月,所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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