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征税混开有风险,减征、原征混开是王道!
发文时间:2020-04-13
作者:张钦光
来源:钦光税道
收藏
1145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推出部分行业免征增值税及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按1%征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然而,这些优惠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很多纳税人并没有正确领会,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时,也出现偏差。


  笔者就防疫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合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做简单分析。


  一、同一应税项目,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全部免税”或者“全部征税”的原则,不得就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做免税和征税的选择。


  案例:某纳税人从事住宿业经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疫情期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如果该纳税人选择享受免征优惠,则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必须就其取得的住宿收入全部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财税[2007]127号)规定: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一旦在享受免税优惠期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意味着自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时所在的月份开始,就此应税项目,需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直至36个月结束。


  因此,同一应税项目,纳税人想享受优惠政策,就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产生混合,如果不能及时更正,意味着放弃了免税优惠。


  二、同一纳税人,可就不同的应税项目,分别选择享受“免税”或者“征税”。


  案例:某纳税人,同时从事餐饮和住宿,疫情期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因此,该纳税人可以视自身需要,分别选择“餐饮服务”免税,开具免税发票;“住宿服务”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按1%征收。在此期间,纳税人自由选择按3%或者1%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


  增值税减征政策,不属于税率(征收率)法定调整,因此原税率(征收率)依然属于有效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减按1%征收,不属于免税政策,不适用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因此意味着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其应税行为是否享受优惠。


  同一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减按优惠税率(征收率)开具发票或者按原税率(征收率)开具发票的情况早就存在,但从没有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认为不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2015年90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既可以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也可以放弃优惠,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两种政策可以自由选择享受。


  案例:某纳税人2020年2月份同时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件,均适用简易计税。则该纳税人可以就其中一件固定资产选择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一件固定资产依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置固定资产,纳税人可以选择性享受或者放弃优惠政策。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阶段性减按1%征收,纳税人为什么不可以自由选择征收率?


  光光哥认为: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征收优惠期间,纳税人同样可以自由地选择按1%征收率或者3%征收率开具发票,计征增值税。


  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发票,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反而,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证明应税行为发生在增值税优惠期间。


  基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只能开具一种征收率的发票,属于没有真正理解政策要求,给纳税人添乱;税务总局没有针对基层税务机关错误执行法规给纳税人造成困惑的问题做明确指导,属于懒政,给纳税人添堵。


  执法为民,不仅要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更要记在心上,落在事上。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趣事多多,同时分回收益所面临的涉税风险也多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熟练背诵的内容,您是否认真思考,认真领悟过呢?今天税喵就与您分享企业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利的涉税风险问题。


  问题一:如何判定从上市公司(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案例:


  A企业2018年5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


  2019年3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


  2019年3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


  至2019年汇算清缴时A企业仍持有上述股票。


  请问2019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观点一: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应税收入。


  观点二: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2019年5月31日计算,累计持有时间为13个月,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观点三: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但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持有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您更支持哪种观点?


  在实务中,税喵发现,针对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的口径并不一样,如某地区在2019年末出台《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在指引中即有如下表述: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该地区的问答就与观点三相似。税喵认为,该地区已明确的处理方法显然有利于纳税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前面举例中A企业2019年将取得的股息通过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增加了利润总额,进而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由于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可以享受免税收入,如何申报呢?调整2019年申报表还是2020年汇算调整?如果调整2019年申报表,那就是更正申报,更正申报是建立是2019年申报有误的基础上,可是2019年申报时无法判断所持有的股票是否持有时间能够超过12个月,因而2019年申报并没有错误,所以这种申报方法走不通;2020年汇算调整是否可行呢?同样也存在问题:2020年调整只能按免税收入调减,而免税收入调减,通常情况,应该是对已计入利润总额的收入进行调减,因此在2020年汇算时调整也不太可行。所以税喵观点,虽然对该地区税务机关明确的处理方法有利于纳税人,但无法进行实际操作,所以税喵并不认同上述观点。


  税喵认为观点一虽然苛刻,但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而取得的,是判断可否享受免税待遇的关键。是以从取得股票时起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还是以从取得股票至转让股票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税喵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遵从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依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息红利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应对从取得股票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也就是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的涉税处理,税喵提醒您注意以下风险:


  一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享受免税待遇,应依照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应注意留存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是个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依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没有类似规定,所以提醒企业注意关注当地政策规定并就细节问题与主管税局进行有效沟通。


  三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应正确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及享受优惠政策的调整。


  问题二: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属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股票通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因此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并不是购买传统意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那么,请问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是否受持股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的限制呢?


  税喵观点:不应该受“12个月”的限制。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税喵提醒您:


  1.个人购买“新三板”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政策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适用政策相同。但对于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两者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


  2.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一直是个有争议问题,税喵观点:不应缴纳。因为“新三板”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新三板”股票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问题三:企业持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案例:甲公司2019年2月份,通过深港通购买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1万股,2019年4月份分得股息5000元,2019年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税喵帮您分析:其一,中国工商银行属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因此甲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其二,判断甲公司2019年分得股息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这个问题关键看中国工商银行H股是否属于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如果属于,那就要依据持有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确定可否享受免税待遇。


  财税[2016]127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81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两个文件可以概括:内地企业投资者无论通过深港通还是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税。从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并非一定指在境内的深市、沪市上市。


  依照文件规定,上述案例中,甲公司2019年因持股时间未满12个月,所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如何判断固定资产是否专门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近日,木水在税务总局的众包互助网上看到一个问题,木水觉得可以在文章中和水友们分享一下。问题如下:


  如何判断固定资产专门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有没有判断的政策依据?


  完啦?问题那么短?


  是的,问题就是那么短。但是短的问题不代表没有意思哦。


  这个问题本身并没有什么,但是它折射出来我们财税工作人员的一个比较惯性的思维,就是凡是涉及税务处理问题,都认为最好有一个成文的政策文件规定好了,然后我们就只需要对症下药,套文件的条条框框就完事了。这当然没错,省时省心嘛。


  但是如果什么事情都可以那么省心的话,还需要我们财税工作人员吗?直接用AI就好啦。^_^


  闲话不说,我们先看看这个问题的政策渊源是什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解释


  从上面政策条款的正列举和反列举中,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所以,就带出了开篇提到的网友那个问题了,木水再把问题扩大一点,如何在没有政策条文明确指引的情况下判断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呢?


  这其实是一个职业判断的问题了。


  举个栗子


  例好人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同时,公司研发出一项新产品,其配方是饲料生产过程中剩下的尾料和边角料,但这项产品属于应税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现在,好人有限公司有两类固定资产,第一类是专门用于生产饲料和新产品的生产设备,第二类是用于运输饲料和新产品给客户的货车。问,购进这两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分析


  ①对于第一类固定资产,即生产设备。


  由于饲料和新产品的生产工序和流程完全不一样,所以两种产品的生产设备不能混用,只能专门用于生产各自的产品。此时,饲料的生产设备就属于专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新产品的生产设备,由于是专门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当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对于第二类固定资产,即运输货物用的货车。


  假设运输饲料和新产品都不需要其他特殊的运输装置,即同一辆货车,既可以运输饲料,也可以运输新产品。那么,除非好人有限公司真的管理那么严格,内部规定了某几辆货车只能专门运输饲料,其他货车只能专门运输新产品。否则,就存在同一辆货车可能既运输过免税产品(饲料),也运输过应税产品(新产品),这就属于实施细则所称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那就是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就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其实,实务中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所以税收政策法规条文是不可能事事都明确列明出来,在实务中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运用职业判断解决。


  但是,其实大部分情况,基本都会像本例中一样,只要仔细研究,就能判断出固定资产是否专门用于免税项目了。而且,文件并未规定用于应税项目的比例是否要超过一定限度,才能算不属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也就是说,在经营期间,即使只有0.0001%的时间用于应税项目,其余时间均用于免税项目,也不属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其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以上就是本期要分享的内容。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