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湘05行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兴隆办事处紫薇社区道子坪兴居。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锡中,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黄平县二手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双清区税务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涂家冲。
法定代表人王书堂,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小华,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世黎,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阳市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双清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双清区税务局)税务票据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9)湘0502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及委托代理人陈锡中,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小华、石世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在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类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营业场所为邵阳市双清区兴隆办事处紫薇社区道子坪兴居;经营范围为二手车交易服务,二手车经纪,代办车辆转移登记相关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8月7日,邵阳市商务局在审核原告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备案材料时,认为该单位不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同,实际经营地址为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三一重工对面,系临时租用的一间临街门面),无二手车交易市场,也未办理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相关手续,不符合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符合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以及交易市场应具有的场地和服务设施、服务功能等建设要求,且存在未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和经纪交易开具发票等问题,据此,邵阳市商务局决定不予备案,同时作出邵商函(2018)55号《关于对邵阳市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二手车交易等问题的行政建议函》:1、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以及其他同类企业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其他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2、建议税务部门对该公司以及其他同类企业在未达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前,暂停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其违反二手车销售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3、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对该公司以及其他同类企业不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条件却以二手车市场名义违规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不予采信。2018年9月17日,双清区税务局根据该建议函,经审查后,对原告作出邵双税限改(2018)200号《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双清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你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前到我局缴销领购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取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原告未接受处理,双清区税务局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邵双税停票(2018)001号《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双清区税务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原告不服,遂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被告双清区税务局在核实原告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不具备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资格及存在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后,对其作出了《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的行为属依法履职行为。此外,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什么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经营行为都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也明确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另根据湘商建设[2005]67号《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及市政办发[2015]10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是依法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以及对经营场所面积及所具备的经营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故《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特殊发票,虽然原告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其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二手车交易服务,二手车经纪,代办车辆转移登记相关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核准范围确定原告不属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且其不具有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有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无二手车交易市场,也未办理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相关手续,不具有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体资格,不符合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符合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以及交易市场应具有的场地和服务设施、服务功能等建设要求,且存在未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和经纪交易开具交易发票的问题,故邵阳市商务局作出了不予备案的决定。被告双清区税务局经核查后,认为原告不具备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格,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故对其作出了邵双税停票(2018)001号《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双清区税务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取得营业执照,具有领取和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权利。2、上诉人在向邵阳市商务局申请备案时,邵阳市商务局作出不予备案,并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提出行政建议,该建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3、上诉人即使违反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管理范围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不应由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具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双清区税务局答辩称,1、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没有超越职权。上诉人不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作出缴销和停供发票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权,没有超越法定职权。2、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建议函可以作为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邵阳市商务局邵商函(2018)55号文件证明上诉人不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认为其无开展经营活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也未办理交易市场建设相关手续,没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且存在未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和经纪交易开具交易发票问题,故作出不予备案的行政决定。上诉人不属于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也不属于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邵阳市商务局邵商函(2018)55号《行政建议函》建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未达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前暂停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其违反二手车销售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3、被上诉人作出缴销和停供发票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二条规定:“二手车发票有以下用票人开具:(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票。(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本案中,邵阳市商务局在审核上诉人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备案材料时,认为该单位不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无二手车交易市场,也未办理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相关手续。该公司不具备二手车市场的主体资格,存在未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和经纪交易开具发票等问题,据此,邵阳市商务局决定不予备案,同时作出邵商函(2018)55号《关于对邵阳市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二手车交易等问题的行政建议函》,建议税务部门对该公司以及其他同类企业在未达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前,暂停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其违反二手车销售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主体资格不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具有二手车市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规定的条件。被上诉人双清区税务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参考规章作出的邵双税停票(2018)001号《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双清区税务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邵阳市车市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朝晖
审 判 员 尹东初
审 判 员 杨皞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文彬
书 记 员 成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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