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施行。由于资源税申报表有所调整,加之混合销售是日常经营中较为常见且容易忽视的税务风险点,近期有不少纳税人向笔者咨询混合销售情况下资源税的缴纳及申报表填报问题。
案例
A矿业公司主要从事金属矿产的勘探、开采、生产、冶炼及销售等业务。2020年9月7日,A公司购入200万元的铁原矿,与自采价值300万元的铁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铁选矿进行销售,销售额为800万元。已知当地铁原矿税率为4%,选矿税率为2%,那么,A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资源税?又应如何填报资源税申报表?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将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分为混合销售和混合洗选加工后销售两种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二是当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由于在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需要按照14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计算公式为: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因此,A公司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根据公式,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200×(4%÷2%)=400(万元),应纳资源税税额=(铁选矿销售金额-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税率=(800-400)×2%=8(万元)。
A企业在填写申报表时,应选择《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申报和减免税计算明细)》填写“申报计算明细”,在“税目”(第1列)下选择“铁矿(2020)”,“子目”(第2列)选择“铁矿–选矿”,“销售额”(第7列)下填写8000000,“准许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第9列)下填写4000000,“计税销售额”(第10列)将自动生成4000000,系统会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出本期应补(退)税额为80000,纳税人保存申报即可。
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资源税法施行后,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简并为1张主表和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24项数据项,网上申报更加简便。在具体填报细节方面,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第4列~第5列。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第7列~第9列。同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第5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第9列)应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或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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