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6]70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2-17
文号:财预字[199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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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1]68号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1年1月1日废止。

  现将《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国函[1995]135号)确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交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国家核定的额度内,实行先征后返、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全部予以返还,1997年至2000年的返还比例每年递减20个百分点,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税收返还政策。现将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税收返还预算1996年至2000年,财政部根据国家核定的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和当年的税率、汇率及返还比例,核定各年进口税收返还预算,并下达给特定区域政府。当年进口税收返还数额不能突破预算。

  二、关于预算科目和缴、退库办法在1996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增设第7款“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增值税”一个“款”级科目。“款”下设置“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增值税”一个“项”级科目。特定区域海关对报关能够提供“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的进口物资所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用此“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同时上述“款”下设置“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退增值税”一个“项”级科目,海关接到财政部有关进口税收返还通知后,用此“项”级科目从当地中央国库中退付。在1996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关税类”中增设第44款“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关税”一个“款”级科目。特定区域海关对报关时能够提供“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的进口物资所交纳的关税,用本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同时增设第45款“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退关税”一个“款”级税目。海关接到财政部有关进口税收返还通知后,用本科目从当地中央国库中退付。

  三、关于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进口自用物资除以下各项外,均可享受进口税收返还: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

  (二)国务院国发[1994]17号文件规定需照章征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三)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件规定需照章征税的办公用品和文中所列的20种商品;

  (四)国务院国发[1995]10号文件规定需照章征税的兴建宾馆饭店等房地产项目所需建设物资、设备;

  (五)国务院规定需照章征税的其他物资。

  四、关于进口税收返还额和税收返还办法

  (一)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自用物资必须到所在地海关报关纳税;异地报关纳税的不予返还。

  (二)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自用物资报关时必须提供由特定区域计划部门或有关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发放的“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海关根据有关进口报关单据予以全额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每季按现行hs税则分类(21类)单独统计所应交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核批;每季向特定区域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局提供分经营单位进口自用物资应纳和实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汇总统计数据,作为特定区域政府将所纳税款返还企事业等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发证机关在审批企事业等单位进口自用物资额度时,应严格控制合理数量和用途。自用物资进口额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发证机关审批额度与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出入较大时,发证机关应及时与海关协商并予以调整。对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超出发证机关审批的进口额度部分,进口单位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增加额度,如未获批准,对超出部分按一般贸易进口处理,所纳税款不得列入进口税收返还范围。发证机关与海关应定期通报区内自用物资审批及进口情况。

  (四)特定区域内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自用物资,必须在所在地的“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及“交行”等五大银行之一开户(上海浦东新区及深圳特区内企事业单位可分别在浦东发展银行及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开户),并办理纳税及进口税收返还手续。对在上述银行之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国库不予办理进口税收返还手续。

  (五)特定区域内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纳税凭证,必须加盖海关“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海关)”,税款按预算科目缴入上述单位开户银行指定账户。

  (六)每月终了3日内,特定区域海关和国库须对有关统计数字单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别上报海关总署和中央总金库。每季终了12日内,海关总署和中央总金库须将有关统计数据报送财政部。

  (七)财政部根据海关总署汇总的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的统计情况,及中央总金库报表反映的“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增值税”、“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关税”款项数额,依照当年的进口税收返还比例,审定每季度的进口税收返还额,由财政部通知特定区域财政厅(局),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央总金库和当地国家税务局、海关、中央国库。特定区域财政厅(局)接到财政部通知后向当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国库中退付给特定区域财政厅(局)指定的账户。无财政部批件的,国库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五、进口自用物资退税的管理与违章处理(一)特定区域财政厅(局)将海关所退税款列入“暂存款”科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国务院规定并根据海关统计的各纳税单位实纳税款情况返还税款时,相应冲减“暂存款”账户。年度终了后单独向财政部(预算司)编报进口税收返还专题报告。

  (二)特定区域各级海关应加强对进口自用物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管。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征进口自用物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实填写“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纳税统计表”;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进口物资所征税款不得计入上述统计表。

  (三)加盖“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

  (四)进口自用物资的各单位不得拖欠税款,海关也不得采取“不征不退”的变通作法。如有欠税,必须自滞纳之日起,由海关每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所收滞纳金不列入进口税收返还统计范围。

  (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应加强对进口自用物资纳税、退税及返还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六)进口物资应严格限于特定区域自用,严禁倒买倒卖或挪作他用。特定区域国家税务局、海关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自用物资的使用,具体监督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另行下达。对违反者除不予返还已征收的,进口税款或及时追回所退税款外,还要按海关法和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进口自用物资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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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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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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