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疫情免税与发票开具政策?得到官方回复!
发文时间:2020-02-21
作者:吴书生
来源:税海沉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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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在关注并宣传新冠疫情发生后,各级税务部门为应对疫情和服务经济发展而密集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


  最近有众多朋友交流探讨一个问题,那就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号公告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不同的理解,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一种观点认为: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无法收回或者红冲就整体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我们认为这类观点错误理解了国家关于疫情应对的政策初衷,是不妥当也不是正确的!


  其中有中小企业,也不乏全国门店达9000余家的连锁酒店。经过与他们反复交流,税海沉浮团队认为,相关疫情优惠政策不能因为发票管理措施而无法得到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疫情新政初衷应当就是: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税海沉浮点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基本原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10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税海沉浮理解:“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理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推导得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税海沉浮点评:疫情相关行业收入免税是个基本原则!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税海沉浮理解: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是否可理解为: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未完成开具红字发票的业务按规定征税!


  税海沉浮点评:国家税务总局为应对疫情确实做了大量工作,包括这个临时政策的出台。值得广大纳税人点赞!但实际工作中,如前述全国门店达9000余家的连锁酒店,2020年1月1日至2月10日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我们可以想像,部分客户可能无法沟通或无法有效沟通,如果仅仅因为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出台前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无法红冲或者收回而整体业务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悖于国家应对疫情的初衷。


  三、税海沉浮呼吁与建议:


  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建议各级税务部门对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理解如下:


  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相关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未完成开具红字发票的业务按规定征税。

  3.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纳税人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

  因受水平和能力影响,本文对政策的理解和观点未必准确,不作为任何人执行税法的依据,仅供参考!如能得到回复,实属偶然!

  税海沉浮于2月18日呼吁,应准确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正确落实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引起了广泛回应。据未公开证实信息:我们的呼吁将于近日得到总局官方公开回复。!!!

  税海沉浮认为,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增值税优惠政策不能因对财税[2007]127号文件及《全国纳税服务规范(3.0)》相关规定的简单理解而无法得到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疫情新政初衷就是: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税海沉浮点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基本原则。至于纳税人有除此之外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10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税海沉浮理解:疫情免税新政出台前,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因确实无法收回或者红冲的,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税海沉浮点评:推导得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均应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税海沉浮理解: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仍未完成开具红字发票的业务按规定征税!

  税海沉浮点评:国家税务总局为应对疫情确实做了大量工作,包括这个临时政策的出台,突破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及《全国纳税服务规范(3.0)》的相关规定,即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这个为应对疫情支持经济发票的临时性政策确实值得广大纳税人点赞!否则,如上篇文章所述全国门店达9000余家的连锁酒店,2020年1月1日至2月10日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客户可能无法沟通或无法有效沟通。但如果仅仅因为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出台前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无法红冲或者收回,而导致纳税人整体相关业务收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有悖于国家应对疫情的初衷。

  因此,我们再次呼吁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公告下发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未完成开具红字发票业务的那部分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税。因确实无法收回或无法完成开具红字发票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影响纳税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期限内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3、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纳税人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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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但是,在总局之前的问题答复中,大家看到了类似的问题,却有着相反的答复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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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星空特别提示:


  对于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一样的。无论是财税〔2016〕36号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都规定的是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12366答疑和公众号视频中都明确了,放弃增值税减免税是不需要书面申明和报税务机关备案的。而是在目前征管实践中也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在这次防控疫情税收优惠中,可以按客户和业务需要,同时选择部分业务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按3%开票,部分业务选择享受减免税按1%或免税开票。


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趣事多多,同时分回收益所面临的涉税风险也多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熟练背诵的内容,您是否认真思考,认真领悟过呢?今天税喵就与您分享企业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利的涉税风险问题。


  问题一:如何判定从上市公司(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案例:


  A企业2018年5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


  2019年3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


  2019年3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


  至2019年汇算清缴时A企业仍持有上述股票。


  请问2019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观点一: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应税收入。


  观点二: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2019年5月31日计算,累计持有时间为13个月,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观点三: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但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持有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您更支持哪种观点?


  在实务中,税喵发现,针对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的口径并不一样,如某地区在2019年末出台《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在指引中即有如下表述: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该地区的问答就与观点三相似。税喵认为,该地区已明确的处理方法显然有利于纳税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前面举例中A企业2019年将取得的股息通过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增加了利润总额,进而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由于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可以享受免税收入,如何申报呢?调整2019年申报表还是2020年汇算调整?如果调整2019年申报表,那就是更正申报,更正申报是建立是2019年申报有误的基础上,可是2019年申报时无法判断所持有的股票是否持有时间能够超过12个月,因而2019年申报并没有错误,所以这种申报方法走不通;2020年汇算调整是否可行呢?同样也存在问题:2020年调整只能按免税收入调减,而免税收入调减,通常情况,应该是对已计入利润总额的收入进行调减,因此在2020年汇算时调整也不太可行。所以税喵观点,虽然对该地区税务机关明确的处理方法有利于纳税人,但无法进行实际操作,所以税喵并不认同上述观点。


  税喵认为观点一虽然苛刻,但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而取得的,是判断可否享受免税待遇的关键。是以从取得股票时起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还是以从取得股票至转让股票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税喵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遵从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依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息红利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应对从取得股票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也就是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的涉税处理,税喵提醒您注意以下风险:


  一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享受免税待遇,应依照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应注意留存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是个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依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没有类似规定,所以提醒企业注意关注当地政策规定并就细节问题与主管税局进行有效沟通。


  三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应正确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及享受优惠政策的调整。


  问题二: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属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股票通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因此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并不是购买传统意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那么,请问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是否受持股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的限制呢?


  税喵观点:不应该受“12个月”的限制。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税喵提醒您:


  1.个人购买“新三板”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政策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适用政策相同。但对于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两者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


  2.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一直是个有争议问题,税喵观点:不应缴纳。因为“新三板”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新三板”股票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问题三:企业持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案例:甲公司2019年2月份,通过深港通购买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1万股,2019年4月份分得股息5000元,2019年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税喵帮您分析:其一,中国工商银行属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因此甲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其二,判断甲公司2019年分得股息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这个问题关键看中国工商银行H股是否属于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如果属于,那就要依据持有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确定可否享受免税待遇。


  财税[2016]127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81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两个文件可以概括:内地企业投资者无论通过深港通还是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税。从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并非一定指在境内的深市、沪市上市。


  依照文件规定,上述案例中,甲公司2019年因持股时间未满12个月,所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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