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临金秋十月,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两大佳节即将“相逢”,想必不少公司都开始采购月饼、水果等好礼作为员工福利!那么,公司发放节日礼品是否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的哪些福利是不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呢?
带着这些疑问,
我们来看看详细分解!
一、不是所有的福利费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另《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什么是生活补助费
依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划重点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二、中秋节职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月饼,应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中秋节职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月饼,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而是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取得的所得为月饼(即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收入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
三、常见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或者员工在单位统一就餐,就餐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看,关于获得单位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其实也并不复杂,关键要根据以上规定条件来进行界定!更多相关内容,可以查看文件具体规定或咨询税务机关哦!
2009年之前解读——
“月饼公关”带给我们的纳税警示
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就要到了。趁着月饼销售火暴之机,日前,就月饼生产销售相关的涉税问题,笔者在北京市城南一家美廉美超市作了个小调查。结果发现,92%以上的顾客对月饼税收问题知之甚少,或干脆回答“不清楚”。同时,北京市一些税务中介机构也陆续接到不少企业客户关于月饼税收的咨询。因为每年的这个时候,许多单位都会将月饼或月饼券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或者采购月饼赠送给客户,但对相关的税收处理却不了解。
对此,业内专家提醒,月饼从生产到销售,再到个人手中,每一个环节都涉及税收问题。企业不能只看到月饼公关带来的商业利益,对相关税收问题也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月饼公关莫忘缴税
中秋节吃月饼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不少单位也把月饼当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或把月饼当作馈赠客户的礼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月饼成了不少企业公关的一种有效方式。
据了解,北京市某IT企业一下就订购了价值20万元的月饼,送给相关顾客、股东、供应商以及政府机关、行业协会、金融界等有关人士。像这样出手大方的企业不在少数。
同样,从月饼生产商的角度也能够反映出企业对月饼公关的热衷。北京市某宾馆总经理助理介绍,该宾馆月饼品种多达43种,截至8月30日,已经有10个品种的月饼全部被与该宾馆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单位预订一空。北京某酒店大堂里的月饼销售员说,他们的礼盒装月饼,存货已经不多,大多数已被单位预订完。该酒店还按协议价格预先将月饼券销售给一些单位,具体价格按单位购买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这些单位把月饼券买回去后或是发给员工,或是赠送朋友、客户。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北京市各月饼生产厂家都铆足了劲儿拓展市场空间,变换促销手段,组建具有公关意识和促销能力的推销“特种部队”,瞄准在京财力强、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的大门,散发订购单、价目表,殷勤地送样品,以期分得更大的蛋糕。
宽泛地说,公关的对象除了企业面对的外部对象外,还包括内部的员工。所以,不少企业订购月饼后将其作为节日礼物,发放给员工。而对一些月饼生产厂家来说,将自制月饼发放给本厂员工就是最应景的福利了。
那么,单位向职工或客户发放月饼时应注意哪些税收问题?
专家表示,单位发放月饼的来源大致分为外购和自制两种,税务处理也对应地有所区别。对于外购月饼,如果作为职工福利,在账务上应作“应付职工薪酬”处理;如果作为礼品赠送非本单位人员,则应计入“业务招待费”。需要注意的是,月饼无论送给谁,都应由赠送单位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对于自制月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自制月饼对外赠送应计提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饭店自产自销月饼涉及流转税
中秋节前夕,月饼大战热热闹闹地进行。除了一些月饼厂商外,月饼市场上还杀出了一支饭店月饼“生力军”。
北京贵宾楼饭店今年推出两款中秋月饼,“御福呈祥”198元/盒,内装9珍;“御福珍宝”298元/盒,内装12珍。“京城清真餐饮第一楼”鸿宾楼,除了推出经典的五香牛肉、白莲蓉等传统口味月饼,还推出了奇异果、鲣鱼昆布、香橙金橘等新口味。300年名店烤肉宛沿袭传统,推出了以“香辣牛肉月饼”为主打的系列月饼。
为了搭上奥运顺风车,北京不少酒店都将月饼上市的时间提前了近一个月。北京中奥马哥孛罗大酒店的月饼几乎在迎接奥运客人的同时就摆上了酒店的餐桌。相对一些月饼厂家,各大酒店利用自身数年来积累的人脉,在月饼大战中首先“开和”,不少酒店的月饼已经卖掉了近半。
据透露,由于饭店有直接向消费者推销的便利条件,每年的中秋节前后,饭店的月饼生意相当不错,收入也很可观。
专家表示,饭店自产自销月饼也应注意税收问题。
对于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规定,对于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于上述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饭店将月饼在店内作为顾客餐费消费取得的收入部分,应按饮食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饭店设有专门的月饼销售窗口,或者把月饼推销到超市等场所进行销售,作为兼营行为则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专家同时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刚刚下发的《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月饼也得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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