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甘07**行初1号
原告: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州区地方税务局滨河新区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齐文涛,该分局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的原告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州区地方税务局滨河新区管理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
审 判 长 吴永周
审 判 员 王乐元
人民陪审员 高仰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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