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不少集团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设立子公司后,在适用海南自贸港加速折旧(摊销)政策时很容易搞错政策细节,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和现行一般政策相比,财政部、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优惠范围具有较强的属地性和扩大性,在享受优惠的同时,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应该注意政策细节。
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需要企业首先关注
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31号文件将房屋、建筑物排除在适用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外——这与海南坚持“房住不炒”的原则有直接关系。因此,对于入驻海南自贸港的企业,在适用新购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关注这里所称固定资产,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对于特定行业的入驻企业,如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的文件规定,享受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所有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这里的固定资产,是指包括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所有固定资产。
举例来说,甲集团公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A制造公司,根据生产需要,新购进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软件、专利权等无形资产。2020年6月,A公司购进2000万元的房屋,折旧年限为20年。根据31号文件,不能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则2020年可扣除折旧额为2000÷20×6÷12=50(万元),但A公司可以选择适用现行一般政策,对其购进的房屋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即A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并按折旧年限的60%确认最低折旧年限(下同),则2020年可扣除折旧额为2000÷(20×60%)×6÷12=83.33(万元)。但如果A公司不属于前述的“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则A公司购入的房屋将不适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31号文件增补了加速摊销的适用范围
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对比之后不难发现,31号文件中可享受加速摊销优惠的无形资产并未局限于软件,即新购置的所有无形资产均可享受相关优惠: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可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这是政策的一大突破。
举例来说,假设2020年7月A公司购进600万元的专利权,未约定使用年限。如果按照27号文件,2020年可扣除的摊销额为600÷10×6÷12=30(万元)。如果按照31号文件规定缩短摊销年限,则2020年可扣除摊销额为600÷(10×60%)×6÷12=50(万元)。基于此,笔者建议海南新设企业顺应政策导向,积极研发、购进生产经营所需无形资产,并积极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盘活企业资金流。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加速折旧和摊销只是递延纳税,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规划,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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