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是从事化工用凝胶生产的企业,2017年开始建厂,2018年初建成投产,当年账面形成固定资产近5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企业在日常核算和税务申报中采取直线摊销法,按照10年进行摊销。2021年A公司盘点资产后认为,2018年购入的该批生产设备用不到10年就需要重新更换,原因是其所生产的工业凝胶有很强的腐蚀性,整个生产设备老化较快。咨询能否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摊销?
DJZ答: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采取加速折旧法摊销从理论上讲完全可行,但是适用条件上有瑕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本案例中,A企业2018年花3000万元购入的生产设备,用于生产高腐蚀的工业凝胶,常年处在高腐蚀的作业环境中,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的情形。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至《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取年数总和法及双倍余额递减法之一进行加速摊销。
但,错失了可以加速折旧的时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就是说,加速折旧法的选择是有前置条件的,必须在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履行备案手续才能适用,过时不候。购入固定资产时,就必须做出判断,符合加速折旧办法的固定资产在一开始折旧时就选择缩短后的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办法进行处理。并且加速折旧办法一经选定,就不可以变更。
这个规定显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高腐蚀、强震动的生产项目,抑或新的技术产生导致产品生产工艺更新换代加快继而要求设备快速更新,就不能再改用加速折旧办法。期待政策上尽快对此加以完善。
案例中的情况,在A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显然不能再采用加速折旧办法,但是可以将设备卖给关联公司,再租给A公司使用。理由是81号文规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关联公司取得该生产设备后,尽快完成备案手续,就可以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采用缩短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办法加速摊销。具体备案办法,参考国税发2009年81号规定。
会计处理上,会计政策允许年度终了对折旧年限进行复核,如果需要可以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也允许采取加速折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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