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204号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1996-11-06
文号:国税发[1996]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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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以法治税,改善执法环境,保证新税制的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138号)要求,总局组织了三个执法检查小组,从8月下旬至9月中旬,分别对陕西、山西、四川、湖南、江苏、辽宁六个省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执法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从总的情况看,上述六个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新税制实施以来,能够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规、政策,执法情况基本上是好的。在实际工作中,六省在狠抓基础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注重培训、辅导、宣传,提高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强化纳税检查,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六省在企业所得税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按税法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别地方对国有企业仍实行目标利润管理,没有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如:某市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目标利润管理,企业所得税不能依率征收,导致欠税严重,1995年284户国有企业共欠交企业所得税1260.8万元,占全市企业欠交所得税的62.88%,其中实现利润超百万元的23户国有企业欠交所得税1005万元。

  (二)扩大附征范围。如:某省有23万户企业,其中对9万户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了附征,征收的税款有5亿多元,全省附征面占企业总户数的39%。该省有的地区不论企业帐证是否齐全,也不问企业的盈亏状况,法规凡经营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标准是工业企业200万元,商品流通企业100万元),一律实行附征的办法。

  (三)收“过头税”。有些省市个别地区由于财政困难,存在亏损企业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二、未执行法规的税率

  从六省的检查情况看,除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法规的统一税率外,其他五省对上市公司均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税率33%计征。主要有二种形式:一是省政府越权明文法规上市股份公司执行15%的税率;二是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到站下车”。如某省20家地方股份制企业,按照省政府的法规实行33%的所得税税率,最后由财政返还18%,但实际执行中有的并未真正按收支两条线办理,而在组织征收时采取"到站下车"办法。

  三、扩大税前扣除项目

  如:有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省政府开征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安全自救统筹基金、防洪基金、道路建设基金、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省国家税务局在制定的《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办法》中法规,对已处理的贷款呆帐按收回本息金额的5%付给收回人报酬,报酬从收回款中支付。有的市地方税务局法规企业业务招待费、福利费超支部分,可视企业经济效益和所得税增长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扣除;企业集资利息可按15%扣除。有的市国家税务局法规计税工资标准为720元/人.月。上述法规,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侵蚀了税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四、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减免税

  如:有的省省财政厅、税务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法规“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区中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省里确定的五十个贫困县掌握执行。”有的省省委、省政府下文法规“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需要扶持照顾的个别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比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执行;老区异地经济开发,新办企业视同老区新办企业免税三年。”有的省扩大劳服企业和福利企业的范围,有的市法规集体企业利润增长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年利润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五、自行扩大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

  如:有的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对省石油公司省药材公司省农电管理局所属单位分别实行以地区石油公司、县药材公司和省农电管理局为单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新税制实施后,税收法制环境虽有很大改善,但因历史遗留问题和财政体制的影响,形成有些地区和部门税法观念不强,片面强调局部利益,自立章法,随意变通,不按统一税法办事。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强化所得税刚性,这次所得税执法检查结束后,三个检查组分别与所检查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了意见,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希望被检查出问题的省市,认真按检查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抓紧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于今年12月底前书面报告总局。

  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执法力度;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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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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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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