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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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

  (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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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全面解读


出口退税分为三种方式: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其中,免税就是不交税,不用算,也不用管。需要计算和理解的,只有退税,也就是我们简称为出口退税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实际是出口免、退税。由于增值税实行的间接计税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销项是免的,进项是退的,取得退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税的退税款和其他类型的退税不一样,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其他退税,退的是应纳税额。所以在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和进项转出一样为可抵扣税额的负数。原因是,该笔进项已经退还给你了,自然不可以再抵扣,应该从可抵扣税额中减除。


二、核心理念


对出口产品退税是“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 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 17%、14%、13%、11%、9% 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鼓励出口,退税率就高点,控制出口,退税率就低点。退税率为 0,就是不免不退了。


三、主要类型


1、又免又退


一般纳税人,既有销项,又有进项,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2、只免不退


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自然是只免销项,进项没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只免不退,就达到了税负归零的目的。


3、不免不退


针对的是不鼓励出口的货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能让你出口就不错了,就不要想出口退税的事了,更何况还有禁止出口的货物。


4、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免、退税。


四、案例


【案例一】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一批货物报关出口,收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 100,000 元,增值税额为 17,000 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货物的退税率为 13%,出口销售价格为 15,000 美元(汇率 1:8.3)。


1. 采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 出口销售免税,货款折合:


借:银行存款 ¥124,500 (15000×8.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4,500


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4. 计算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100,000× (17%-1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


5. 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


6. 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13,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13,000


【案例二】


某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一批,含税货值人民币 100 万元。货物以离岸价(FOB)20 万美元报关出口。外汇核算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办法,货物报关出口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 1:6.6。该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 15%。


1. 如货物已验收入库,发票已到,货款已付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854,700.85 1,00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299.15 (854,700.85x17%)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0


2. 核算出口退税额时:


(1)核算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28,205.13(外购价格退税率)


128,205.13=854,700.85x0.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8,205.13


(2)不予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 ¥ 17,094.02(外购价格不予退税率)


17,094.02=854,700.85x (17-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94.02


3. 出口货物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XX 外商 ¥1,3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收入 ¥1,320,000.00


4. 结转出口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 ¥854,700.85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854,700.85


5.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8,205.13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28,205.13


6. 开户银行以 1:6.5 买入价将该笔外汇全部结汇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298,70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9,98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1,318,680.00


7. 月末结转损益时:


(1)结转出口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收入 ¥1,320,000.00


贷:本年利润 ¥1,320,000.00


(2)结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本年利润 ¥871,794.87


贷: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 ¥871,794.87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日常业务中,大量常见的贸易类型,主要是一般贸易(出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这两种。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将货物单边输出关境的出口贸易方式。


【免】


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


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


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由于生产货物所涉及的可抵扣的原材料、水电、运费等众多,无法准确清分出口部分和内销部分各自对应的进项,就无法准确核算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部分。假设能够准确核算各自的进项,那么内销的销项-进项=应纳税额交税,而出口对应的进项退税是交给国税局,国税局再退给,一来一往,双方都很麻烦。所以抵,就是用出口对应的应退进项,抵顶内销对应的应纳税额,最终确认退税的部分。抵就是一个计算退税的过程,本质上就是计算全部的应纳税额。退税能抵完了,应纳税额就是正的,只交税就行,如果该退的税抵不完,应纳税额就是负数,这个数就该退税。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将推行无纸化管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其中第(十五)条明确内容如下:


  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


  这条和出口退税相关的内容,由税务总局牵头,虽然只有3句话,但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近期出口退税工作的重点:


  一、进一步加强出口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


  国办文件里用的词是“强化”,应该是在目前已经和海关、人行、外管现有共享机制上,进一步加强共享的范围、优化共享机制的效率。


  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加快退税进度的要求,貌似每次都会提出来。说实在话,据了解,现在企业的退税进度真的快了不少。今天还在一篇文章里看到,有些地方的平均退税时间已经缩短至1.5天左右!但即便如此,退税进度的加速度,仍然没有完全满足出口企业日益增长的对出口退税款及时到账速度的需求(打完这段字,感觉怎么这么熟悉呢?)。再结合总理6月28日提出的“完善出口退税方式,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要求,预计还会有进一步便利化的措施出台。


  三、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


  这个应该是倍受广大出口企业关注的内容。按照现行的规定,出口企业应该在申报退(免)税15日内,将购货合同、装货单、运输单据等纸质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填写目录,注明存放地点,以备税务局机关核查。由于有些单证相关部门已经实行了无纸化管理,企业还要专门再打印出来,造成了浪费。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第三条,也曾经明确,对于部分需要备案的单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之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备案。预计今后所有的备案单证都可以采用无纸化的方式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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