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刑终217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标华,1974年3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市锦顺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广州市锦顺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步大道南。法定代表人韦小虎。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标华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一案,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7)粤0114刑初74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广州市锦顺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标华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标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标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李标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标华撤回上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刑初7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小军
审判员 钟海燕
审判员 许媛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赖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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