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12-19
文号:国税发[1997]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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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现将总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使所得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选择了部分地区进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规范化管理”)试点,试点表明,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促进所得税收入的增长。为推动此项工作,使所得税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在总结试点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化管理就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进行规范。

  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是,建立适合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

  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依法治税。要以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征管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有利于监督制约。通过制定科学、严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目标,监督、制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为。

  (三)有利于加强管理。通过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完善所得税的各项规定,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组织收入。通过规范化管理,改进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使所得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

  二、规范化管理的内容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贯穿于所得税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政策、税源、征收、检查、考核以及信息资料管理等各个方面。每个方面都要有明确的工作内容、要求、程序和目标,严格按章办事,克服管理上的随意性,使企业所得税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税收政策管理

  1.认真贯彻所得税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转发上级的文件,落实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措施和办法。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的文件,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及时处理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行事。

  3.及时掌握和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工作中的请示、报告和文件备案制度,权限范围外的问题要及时向上请示。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作责权及时答复或转报。

  4.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要建立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制度,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

  5.加强对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上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得擅自解释、随意变通和扩大减免税范围。

  (二)税源管理

  1.建立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纳税户数、行业分布、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累、收集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

  2.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相关经济政策对所得税的影响程度,掌握、分析所得税税源。

  3.掌握所得税收入的完成情况和入库进度,分析所得税增减的原因,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三)税基管理1.收入管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基金、附加等,都必须纳入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范围。要监督企业如实反映全部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本期收入的实现;对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的收入,要及时入帐;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要按市场价格核算,防止隐匿、转移或少记应税收入。

  2.费用扣除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关于费用扣除的有关法规,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扩大扣除范围和提高扣除标准。

  (2)费用扣除的管理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当期取得收入有关。二是坚持实际发生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费用应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三是严格控制预提费用的原则。“预提费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法规的项目和标准提取,不得扩大提取范围和数额。

  3.建立健全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费审批办法、亏损弥补审核办法、财产损失审核办法等制度法规。对其他扣除项目,各地可根据国家统一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征收管理

  1.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合理确定纳税人预缴方式和预缴期限。

  2.推行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提高申报率和准确率。减免税企业、亏损企业也要按法规申报。

  3.做好申报表及附属资料的审核工作,建立规范的审核制度,减少差错率。

  4.加强所得税的入库管理,积极清理欠税。要积极地与有关部门配合,清理和压缩欠税,提高入库率。确需缓交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税法法规程序和权限办理,不得擅自延长缓交期。

  5.加强汇算清缴的布置及落实工作。要及时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做到重点突出,措施落实,严格按法规处理汇算清缴工作中查出的违纪问题。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算清缴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

  6.加强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的审批与日常监管可以结合在一起进行。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建立严格、规范的减免税审批办法。

  7.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未按法规审批的,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对监管中查出的漏缴税款要就地入库。

  (五)检查管理

  1.合理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检查的重点是,重点税源大户、长期亏损户以及纳税意识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单位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检查重点。

       2.科学制定检查方式。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3.加强对所得税检查的领导和协调,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4.加强与稽查部门的协同配合,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重大违法案件的稽查,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参与。

  5.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手段,提高检查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和分析。

  (六)信息资料管理

  1.建立健全纳税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以方便查找和使用。

  2.信息资料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减免税审批、汇缴检查、汇缴报告等资料。

  3.充分利用信息资料,坚持资料共享的原则。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料的作用。

  4.信息资料的传送要顺畅、及时。各地要建立税源报表报送制度,保证报表报送及时、准确。

  (七)考核管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建立考核制度,按年实行层层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确定。

  2.考核内容包括上述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征收管理、检查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各个方面。

  3.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等方式,也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要将有关指标量化。通过考核,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表彰先进,找出差距,改进所得税管理薄弱环节。

  三、实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工作要求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措施和办法。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加强对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由主管局领导亲自抓,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根据总局统一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三)改进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工具,提高工作效率。

  (四)规范化管理实施步骤

  1.已经进行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面推开。

  2.没有进行试点的地区,从1998年起必须选择2至5个地区试点,积累经验,探索规范化管理的途径,逐步推广。

  (五)各地应根据总局关于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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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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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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