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09]84号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09-07-21
文号:财预[2009]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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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了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以下简称返税)审批工作,规范报送审批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的办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海关、税务、人民银行在办理返税过程中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把关,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条 符合返税政策规定的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货物名称、进口额度和实施时间申请办理返税手续。

  第五条 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纳税地海关负责对进口企业报送的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文件,依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还书》。

  第七条 直属地海关负责对纳税地海关初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文件,转发财政部批复文件。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对直属海关复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批复返税文件。

  第九条 纳税地国库负责向进口企业划拨返税款项。

  第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进口企业收到返还税款后的核查,追缴进口企业骗取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返税款。

  第三章 申报、审批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进口企业一般应在货物报关进口一年内,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返税。政策文件对返税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进口时间以海关接受企业正式申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进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返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返税的书面报告;

  (二)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格式见附件1、2);

  (三)经海关、国库经收处(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付汇证明联,加盖企业公章);

  (五)进口配额证明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进口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纳税地海关应在收齐进口企业返税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次审核,需要审核确认的内容包括:

  1.进口企业及进口货物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2.进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口;

  3.进口货物数量在进口配额证明或其他证明允许的范围内;

  4.《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真实准确,所列税款已经全部缴入国库,此前没有办理过返税;

  5.企业报关的其他材料完事、真实,已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确认无误后以关发文的形式出具初审文件(格式见附3); 

  (三)在进口企业《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 

  (四)将初审文件连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密封报送所在地直属海关。 

  (五)如发现进口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在企业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在收齐返税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纳税地海关报关的初审文件及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二)确认无误后以关发文的形式出具复审文件(格式见附3);

  (三)将复审文件及进口企业返税申请材料以机要方式报送财政部(预算司),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待具备条件后,财政和海关部门应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税单信息,取消纸质税单的寄送。 

  (四)如发现纳税地海关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纳税地海关,并在企业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五条 财政部应在收齐返税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直属海关报送的复审文件及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二)确认无误后以部发文的形式出具批复文件;

  (三)将批复文件连同《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通过机要方式传递至直属海关,并抄送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纳税地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如发现直属海关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直属海关,并在《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六条 直属海关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纳税地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省级人民银行分行机构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纳税地国库。

  第十七条 纲税地海关收到直属海关转发的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核对批复文件中的应返税款数额;

  (二)确认无误后向申请返税企业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复文号;

  (三)将《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收入退还书》送纳税地国库办理返税资金划拨事宜。

  第十八条 纲税地国库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和海关出具的《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核《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财政部批复文件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二)审核返税款项是否已经入库,以前是否办理过退库;

  (三)确认无误后办理返税资金划款;

  (四)将《收入退还书》(付款通知联)盖章后退纳税地海关。

  第十九条 纳税地海关收到国库盖章退还的《收入退还书》后,在《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已返税”章,并退还给进口企业。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进口企业收到的返税税款,应当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政策文件没有规定用途的,应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批复文件核查进口企业是否存在骗取返税款行为,是否将返税款用于文件规定的用途。发现进口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或返税款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应及时追回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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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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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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