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无偿划转资料披露: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都适用了重组政策
发文时间:2020-08-28
作者:姜新录整理
来源:陇上税语
收藏
1215

2020年8月27日,某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律师认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在注销前将土地和厂房无偿划转给发行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契税均可以适用重组的各项税收政策。


  一、交易背景


  2015 年 5 月,发行人通过收购方式取得A公司100%股权。A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仅通过向发行人出租土地和厂房取得租金收入。2017 年 7 月,A公司刊登注销公告。2017 年 8 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划转至发行人。2017 年 12 月,A公司完成注销。


  “无偿划转”至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系A公司2006 年 12 月 31 日受让宗地面积20,65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2,891,840 元。


  “无偿划转”至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均为A公司的自建房屋,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


  2017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获得某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A公司在发布注销公告后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合规性


  A公司在发布注销公告后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系经咨询当地工商及税务部门的指导后实施。根据当地工商部门口头建议,拟注销企业应将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关系清理等事宜实施完毕后方能启动注销程序。与此同时,为适用[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之税收优惠政策,A公司遵从税务部门建议而履行关于“无偿划转”的股东审议程序及签署[资产划转协议]。


  A公司上述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系A公司清算组于清算期间根据股东决定将其财产向股东无偿转让的行为,不属于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亦不属于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2013 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A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权益的情形,未侵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税务处理


  (一)A公司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可能涉及需要缴纳的税款:


  1、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之“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40 号,自 2015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本次资产划转后,不改变被划资产原有的经营活动,A公司及发行人在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的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并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本次无偿划转,A公司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 13 号,自 2011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次A公司将相关土地及房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发行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增值税,A公司无须缴纳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自 2011年 1 月 8 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鉴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系按照土地账面价值确定,无增值额,且A公司没有取得收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转让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自 2011年 1 月 8 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自 2011年 1 月 8 日起施行)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自 2006年 11 月 27 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不动产买卖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测算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应纳印花税。


  就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A公司需缴纳印花税。根据A公司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A公司已缴纳完毕该等印花税,共计 5,183.4元。


  (二)发行人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可能涉及需要缴纳的税款


  

1、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 号,自 201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资产划转”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因A公司与发行人关于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发生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因此其性质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可以按照上述法规可以免征契税。


  2017 年 10 月 25 日,某市某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契税减免核实通知书],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 号)核准对发行人受让A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2、印花税


  就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发行人已缴纳完毕该等印花税,共计5,183.4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A公司已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依法缴纳相应税款,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我要补充
4

推荐阅读

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趣事多多,同时分回收益所面临的涉税风险也多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熟练背诵的内容,您是否认真思考,认真领悟过呢?今天税喵就与您分享企业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利的涉税风险问题。


  问题一:如何判定从上市公司(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案例:


  A企业2018年5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


  2019年3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


  2019年3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


  至2019年汇算清缴时A企业仍持有上述股票。


  请问2019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观点一: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应税收入。


  观点二: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2019年5月31日计算,累计持有时间为13个月,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观点三: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但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持有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您更支持哪种观点?


  在实务中,税喵发现,针对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的口径并不一样,如某地区在2019年末出台《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在指引中即有如下表述: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该地区的问答就与观点三相似。税喵认为,该地区已明确的处理方法显然有利于纳税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前面举例中A企业2019年将取得的股息通过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增加了利润总额,进而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由于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可以享受免税收入,如何申报呢?调整2019年申报表还是2020年汇算调整?如果调整2019年申报表,那就是更正申报,更正申报是建立是2019年申报有误的基础上,可是2019年申报时无法判断所持有的股票是否持有时间能够超过12个月,因而2019年申报并没有错误,所以这种申报方法走不通;2020年汇算调整是否可行呢?同样也存在问题:2020年调整只能按免税收入调减,而免税收入调减,通常情况,应该是对已计入利润总额的收入进行调减,因此在2020年汇算时调整也不太可行。所以税喵观点,虽然对该地区税务机关明确的处理方法有利于纳税人,但无法进行实际操作,所以税喵并不认同上述观点。


  税喵认为观点一虽然苛刻,但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而取得的,是判断可否享受免税待遇的关键。是以从取得股票时起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还是以从取得股票至转让股票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税喵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遵从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依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息红利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应对从取得股票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也就是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的涉税处理,税喵提醒您注意以下风险:


  一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享受免税待遇,应依照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应注意留存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是个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依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没有类似规定,所以提醒企业注意关注当地政策规定并就细节问题与主管税局进行有效沟通。


  三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应正确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及享受优惠政策的调整。


  问题二: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属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股票通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因此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并不是购买传统意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那么,请问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是否受持股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的限制呢?


  税喵观点:不应该受“12个月”的限制。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税喵提醒您:


  1.个人购买“新三板”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政策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适用政策相同。但对于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两者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


  2.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一直是个有争议问题,税喵观点:不应缴纳。因为“新三板”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新三板”股票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问题三:企业持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案例:甲公司2019年2月份,通过深港通购买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1万股,2019年4月份分得股息5000元,2019年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税喵帮您分析:其一,中国工商银行属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因此甲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其二,判断甲公司2019年分得股息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这个问题关键看中国工商银行H股是否属于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如果属于,那就要依据持有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确定可否享受免税待遇。


  财税[2016]127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81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两个文件可以概括:内地企业投资者无论通过深港通还是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税。从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并非一定指在境内的深市、沪市上市。


  依照文件规定,上述案例中,甲公司2019年因持股时间未满12个月,所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房企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有哪几种形式?不同产权归属形式下,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目前,我国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其产权归属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产权归属开发商。地下车库单独计价,不用作为公建分摊成本,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地下车库,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形式,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第三种形式,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税处理的难点,下面对房企开发的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分六种情况进行阐述。


  第一,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不属于发生转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第二,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车位


  同样,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名为租赁实为出售地下车库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法律只能保护车库拥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名租赁实销售车位,其实质是永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销售地下车库。房地产企业将地下车库租赁给客户,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客户预付租金,使用车库20年后,车库归客户所有。这种业务名义上虽是租赁,但其性质与销售已无实质区别。因此,这种租赁应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地下人防车位。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五,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库


  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的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六,产权归属全体业主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成本费用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向业主销售房屋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车库的成本费用也可从中扣除。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