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人,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法规,凡纳人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具体检查对象是指: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

  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

  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按法规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行为;

  2.是否按法规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是否按法规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法规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法规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5.是否按法规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二)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法规印制、保管、发放发票;

  2.是否按法规领取、使用、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3.是否按法规销毁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

  4.是否按法规生产、销售、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

  5.是否建立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保管。

  (三)对制售、倒卖真假发票的清查:

  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私印、伪造假发票的窝点以及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清理检查的重点。

  三、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再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发动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从事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自查,尽量把问题暴露在自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进行清理检查。

  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附后),要公开见报、广泛宣传,使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了解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充分认识到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普遍受到一次遵纪守法、遵章纳税的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100%。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在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的基础上,要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印制、使用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在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也要进行整顿,主要检查发票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发票印制和代开是否符合法规程序和按法规征收税款,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是否安全、严格,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这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摸清规律,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每个阶段时间的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清理检查的时限和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等有关法规为依据,清理检查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和管理发票以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销售和保管情况。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法规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在检查清理过程中,要做到定性准确,宽严适度,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边检查、边处理、边结案。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查出的案件涉及到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应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法规给予处理后,再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全面清理检查发票是新税制实施以后的第一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配备得力干部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统一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要与税收宣传、日常税收检查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和调整等各项工作结合进行。

  (二)加强配合,增强力度。为了搞好这次全国性发票的清理检查,有力遏制利用发票犯罪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加强与公安、工商、检察等有关部门,特别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的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联合组织突击检查,端掉一批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窝点,打击一批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分子。在清理检查工作中,国、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相互传递信息,相互支持,联合行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清理检查中涉及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要求协查;各地税务机关都要重视协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反馈信息和情况。

  (三)及时整改,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发票的清理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切实作好发票集中印制、严格发售、规范开具和取得,强化检查与处罚等发票管理工作。力争使发票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改善,使发票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四)做好发票检查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应随时将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国家税务总局,7月20日之前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总结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普通发票清理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2.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略)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城步造纸厂、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天津南开大学戈德防伪技术公司

  附件1:


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务机关是管理发票的法定机关。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清理检查活动。现就发票清理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法规,凡纳人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二、发票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法规进行抵扣。重点是是否按照法规开具发票和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

  (二)检查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发票印刷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保管和销售情况。

  (三)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窝点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伪造、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发票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与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所有负责制、使用发票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本(通告)

  的法规,对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100%;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印购用存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

  四、检查清理的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等有关法规为依据。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法规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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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3-26
文号:国税发[1999]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9]6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同时将五大军工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改组为若干企业集团。1999年7月1日,原五大军工总公司依法改组为10个军工集团公司后,实行政企分开,原承担的对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审核鉴证的政府职能移交给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对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自1999年9月、15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研制合同鉴证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鉴证章"。

  为使军品科研生产的税收征管工作与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相衔接,自1999年9月15日起,对新签订的军品研制合同和军品生产(订货)合同,以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研制合同鉴证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鉴证章"(附印模式样)作为免税印鉴的依据,原各军工总公司审核鉴证合同的印章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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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9-23
文号:国税函[1999]6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9]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市破获一起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珠海市国贸发展公司(原珠海市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负责人钟伟良、技术员刘辉,伙同原珠海市国税局三灶分局干部韦少颖注册成立了“珠海市文新区振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振明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自1999年3月至1999年6月,振明公司共向广东省内外3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91份,金额3584.4万元,销项税额601.8万元,获得非法收入62.5万元(钟伟良20万元,刘辉13万元,韦少颖19.5万元)。为骗取进项税额抵扣,他们与社会不法分子勾结,购买了伪造的增值税电脑发票,并利用手中掌握的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售子系统的便利条件,以“珠海富智公司”的名义为振明公司开具了载有电子密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3470万元,税额590万元,已全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

  1999年9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破获此案,仅用3天时间将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也认真组织了对该案的查处,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若干措施。

  这一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珠海市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掌握了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售子系统的管理权力,在税务机关失去相应管理职能的情况下,造成不法分子为自己发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暴利的有利条件。

  这一案件的发生,暴露出当前防伪税控系统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上的漏洞。各地税务机关要从中吸取教训,履行好工作职责,带好干部队伍,严格实施管理,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为此,总局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对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发售系统的管理情况立即组织一次清查,凡交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的,应一律收回,并严格审查其收回前的发行情况。

  二、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企业的金税卡和IC卡,统一由税务机关收缴。

  三、要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经管的企业用金税卡、IC卡的安全监督,定期审查两卡的收发存情况。

  四、涉及珠海振明公司案件骗取增值税扣税企业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稽查部门布置的任务和要求,认真组织协查,追缴偷骗的税款,对偷骗税企业应予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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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9-30
文号:国税发[1999]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9]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0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0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式样及设计要求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式样标准和设计要求抓紧安排印制。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发放和领用,经研究决定,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标志改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附件: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及设计要求


  一、标志式样(略)

  二、设计要求

  (一)标志形状为菱形,规格为8cm×10.5cm(包括白边)。完税标志与免税标志的尺寸大小、正、背面的图案和颜色、文字内容和字体等相同,仅以标志正面中央和背面下边的"税讫"和"免税"两字相区别。

  (二)标志背面"注意事项"正中位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标志背面号码下面中央的"税讫"和"免税"字样与"征收机关盖章"字样相同,颜色为红色。

  (三)标志背面下方的"京No00000000"字样为标志字号,字号由省级地名简称和8位数号码组成。标志式样中的字号以北京市为例,请各地在印制时自行换成本地简称,具体编码由各地自定。

  (四)标志背面右侧角必须粘贴激光全息防伪标记,标记图案为真彩色,形状为圆形,直径为1.8cm。

  (五)为便于粘贴,标志必须使用"不干胶"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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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8-31
文号:国税函[1999]5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1998]外经贸资字第8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确认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保证部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进口免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直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字第40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关于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字第70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二、报部审批的限额以下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主办单位(外资司)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出具《项目确认书》。

  三、部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仍按现行规定的程序,由外资司统一受理,会同有关司、局初审后上报国务院或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

  四、部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确认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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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2-09
文号:[1998]外经贸资字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1998]787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总署制订了《实施办法》并印发各海关。《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总署和各海关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的审批权限。总署机构调整后,为了转变职能,进一步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用户,决定将在总署办理的部分进口科教用品的审批工作调整到各项目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现更名为国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2000年以前(包括2000年)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审批手续由总署关税司审批后通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现调整为由这些单位直接在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已核定的五批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已发各关,若其中技术中心的名称有更改的,需出具有关批准部门的更名文件,并在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备案,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中心和实验室不能直接在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科研用品免税手续。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对符合《实验办法》规定的科研单位进口的科研用品,予以审批出具减免税证明,并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将批准情况(包括原由地方海关审批的科教用品)传输至进口口岸海关。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与进口口岸海关要加强联系,搞好后续管理。

  三、取消《实施办法》通知第三项“对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物品,各关应报总署关税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的规定。考虑到科研机构和院校在首次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时均已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建有“登记手册”。因此,将《实施办法》所列附件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中的主管部门签章一栏予以取消。《实施办法》的其他各项规定不变。

  四、在审批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和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遇有问题及时报总署关税征管司。

  五、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海关认真做好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的调整工作。

  以上请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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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12-18
文号:署税[1998]7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1998]197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的有关规定,我署已以署税[1997]1062号文件下发了项目确认书的填制要求,为了适应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变化,同时进一步简化、规范项目确认书的统一编号,以利加快审批速度,我们对署税[1997]1062号文件的附件八“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统一编号、项目性质分类及操作需求的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将重新制订的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署税[1997]1062号文件附件八关于项目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及《征免税证明》的编号规定停止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项目统一编码长度为12位,标识方式及构成如下:

  ××××××××××××

  审批部门代码年份主管海关代码顺序号

  (一)审批部门代码:

  长度为4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三位为阿拉伯数字,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共将审批部门分为四大类:

  A:代表限上审批部门,后三位数字为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代码。如:审批限上项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代码为A003.

  B: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三位数字为部门代码。(部门代码表详见附表1)。如:农业部的代码为B023.

  C: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由于地方政府有三个机构都可审批项目,因此规定:

  C1:代表地方政府中的计委;

  C2:代表地方政府中的经(贸)委;

  C3:代表地方政府中的外经贸委(厅、局)。

  后二位数字为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的代码。(地方政府代码详见附表2)。

  如:四川省的代码为51,则四川省计委的代码为C151,四川省经贸委为C251,四川省外经贸委为C351.

  D: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企业集团。后三位数字为企业集团代码。各企业集团的代码即在署税[1997]1062号文的附件五中企业集团名单的顺序号。

  如:中建集团的代码为D001,联想集团的代码为D036.

  (二)年份:

  为项目审批的公元年份的最后一位数字。

  如:1998年为8,2000年为0.

  (三)主管海关代码:

  为项目主管(直属)海关的代码(详见附表3)。

  (四)顺序号:

  由审批部门统一给定的所审批项目的顺序号,自00001开始,顺序编号,不得空号,不得重号。

  二、项目确认书的填制规范:

  (一)项目统一编码:按上述第一条编码规则给定的12位编码填制。

  (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简称《外商鼓励类目录》,设定为《目录》A)、《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简称《外商限制乙类目录》,设定为《目录》B)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简称《内资鼓励目录》,设定为《目录》C)中某一类别项下的具体条目内容填写。内容文字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目录》中的规范的条目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目录》中没有的内容,也不得采用《目录》外不规范的描述。为便于电脑输入,除中文列明条目内容外,并用代码表示项目所在《目录》位置,即用每个《目录》所给定的字母A、B、C和相应《目录》下的类别顺序号和具体条目顺序号(各用两位数字)组成。

  例1:项目如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第八类第7条:油气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应填写:《内资鼓励目录》第八类第7条:油气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C0807)。

  例2:项目如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中第(八)类第10条:薄板连铸机制造应填写:《外商限制乙类目录》第(八)类第10条:薄板连铸机制造(B0810)。

  对于贷款类项目,为便于统计,应比照《内资鼓励目录》C填出相应的产业政策条目。如没有完全对应的详细条目,则只填出对应的类别,条目的序号用“00”表示。如(C0100)。

  (三)项目单位:应填写具体的项目承办或筹建的单位(企业)名称。

  (四)项目性质:从以下七类中选择一种填写:

  A:中外合资企业

  B:中外合作企业

  C: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

  D:外国政府贷款

  E: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F:国内投资基建

  G:国内投资技改

  (五)项目内容:可填写项目名称。

  (六)项目执行年限:指项目计划建设周期。如果没有规定截止年限(如外商投资企业),可填写经营年限。

  (七)项目投资总额:应写明币制。

  (八)项目用汇额:应填写项目进口设备的总金额。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所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编码不再由项目统一编码生成。上述鼓励项目及依据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其编码一律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Z XX XX X X XXXXX

  《征免税证明》的直属海关分关代码审批年份归档标志顺序号

  统一标志代码

  归档标志:

  A:外商投资类(征免性质为601、602、603及789中的外商投资)

  B:国内投资类(403、412及789中的国内投资基建、技改)

  C:科教用品(401)

  D:国批减免(898)

  E:内部暂定(998)

  F:远洋渔业(417)

  G:其他

  如:北京十八里店海关98年审批的外商投资类的第15份《征免税证明》,其编号为Z01088A00015.

  四、此文下发前,各审批部门已按原编码规则填写的确认书,各主管海关也已受理的,请迅速与原审批部门联系,按本文填写规范的要求在原确认书上改动,并要求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作相应改动。为方便企业,5月1日前凡持按原编码规则填写的《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的,海关仍可受理,5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必须使用新的编码规则填写的《征免税证明》。为保证建档核销的需要,上述项目确认书编号需改动时,请不要删除原编号,以备减免税管理系统应用时补输数据。

  上述编码规范,各主管海关应主动向审批部门进行宣讲和解释,受理“项目确认书”时应对编码及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对有疑义的,要及时主动与审批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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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0-10
文号:署税[1998]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1998]817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部分进口物资免税审批手续改由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深圳、湛江、广州、乌鲁木齐、西安、长沙、南京、郑州、西宁、成都、石家庄、昆明、武汉、太原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有关规定的通知》(署税[1997]699号)、《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星石油公司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865号)、《海关总署关于地矿部在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951号)及《海关总署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1051号)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务院机构调整后新组建的企业)、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国土资源部(原地质矿产部),中国煤层气集团公司(原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及勘探、开采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应分别报送海关总署关税司、监管司审批。总署机构改革后,上述业务职能划归关税征管司负责。为严格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通关,总署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将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及勘探、开采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的部分审批手续改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署税[1997]699号文附件所列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除本通知附件一所列部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总署审批外,其余部分均改由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批。

  二、本通知附件二所列项目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直属海关负责审批并出具征免税证明,并按照《减免税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要求将有关审批情况通过计算机网络通知进口地海关。项目单位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关区的,应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项目所在地海关进行后续管理,项目单位除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登记备案外,还应与项目所在地海关建立必要的联系沟通制度,以便管理。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与项目所在地海关应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进口免税物资的审批和后续管理工作。

  三、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除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核对项目单位和进口物资免税范围外,还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下发的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通知来确定本关区所管辖的海洋或陆上特定地区的项目,对免税范围不清或项目本身不明确的,应及时上报总署予以明确,不得随意扩大解释。

  四、根据本通知规定仍由总署审批的免税项目,应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现行审批程序报海关总署审批,并随附合同、单证、清单及必要的资料、图片、说明等。

  五、对总署关税征管司在1998年12月底前已批准免税进口,1999年12月底到港的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物资,仍按关税征管司原批准文件执行。

  六、由于这次审批手续调整工作政策性强,调整幅度大,各海关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人员到位,明确审批范围、权限及不同情况的征免税界限。同时,主动与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联系,宣传海关政策规定,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七、为保证此次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总署关税征管司决定在明年一、二月份对各直属海关负责此项工作的有关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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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12-25
文号:署税[1998]8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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