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如何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比如:发票不合规?


企业如何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比如:发票不合规?


解答:


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发票不合规的情况,比如善意收到虚开发票或上游失联造成的异常凭证,这可能会引发税务稽查风险。以下的几点建议,帮助企业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


一、加强合作方的资信审查


企业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该对合作方的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员、经营情况和规模、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以及税务风险情况等基本信息。


如果发现对方公司已经被税务稽查或者处于税务机关风控局管理阶段、此前被税务机关做过纳税风险评估的话,应该谨慎选择与对方公司合作,避免税务风险传导至本企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甚至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二、全面留存相关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证明业务真实


企业应该建立规范、合理的票证管理制度,即使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也应该尽可能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扣除。因此,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至关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在交易中应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手段,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三、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税法服务,严控涉税风险


从企业收到税务机关检查通知书到接到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期间给予企业非常充足的准备时间与税务机关沟通。通过收集整理企业业务真实性资料,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提交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四、 树立正确的发票税务风险意识


企业员工应该以端正的态度对待企业纳税问题,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以业务真实性开具发票,在依法纳税前提下,通过正确的操作节税,而不是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纳税。


五、 提高财税人员的业务专业和职业素养


企业应当定期或税法政策更新等情况下,鼓励和支持财税人自我提升专业和业务知识,培养财税专业人员,准确区分享受优惠政策,准确识别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及时规避。


六、加强企业的发票税务管理


企业应当有正确发票税务管理意识,认识到不规范的业务取得发票,会引起税务风险。


七、 进行发票税务风险自查


自查风险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一种必查事项。


通过定期的自查,企业可以尽早发现潜在问题,及时进行应对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八、制度适合企业特点的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做好发票税务风险管理同时,还需要制定完善的发票管理并严格执行。


总的来说,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需要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规范的票证管理制度,提高财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与合作方的资信审查,及时寻求专业的税法服务,并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我改进。通过这些措施,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因发票不合规等原因引发的税务稽查风险。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7
作者:彭怀文
来源:彭怀文说

解读包工头是去税务大厅代开“建筑劳务”的发票,个税上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包工头是去税务大厅代开“建筑劳务”的发票,个税上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解答: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包工头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应该是“建筑服务”,且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比较常见的货车驾驶员去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也是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综上,不是所有的个人代开发票只要涉及到“劳务”或“服务”,就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不属于代扣代缴的范围,不需要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2-29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提供员工餐饮开具餐饮管理服务费发票可以吗?


提供员工餐饮开具餐饮管理服务费发票可以吗?


科技公司(类似美团)向我司提供员工餐饮,那餐费发票可以全部开成餐饮管理服务费吗?


单位想找一家科技公司提供员工点餐服务,类似美团那种,它属于科技类公司,开不了餐饮服务发票,只能开“现代服务-餐饮管理服务费”。就是说本来应该商户给我们提供餐饮服务发票、科技公司就中介服务开管理服务费的,但是现在公司觉得太麻烦了,想全部让科技公司开餐饮管理服务费,会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呢?


解答:


“餐饮管理服务费”与“餐饮服务”,大家都清楚其中的差异。


如果将“餐饮服务”,开具为“餐饮管理服务费”,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简称“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虚开发票”有什么税务风险呢?


1.《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虚开处罚”针对的是双方,并不仅限于发票开具方。


2.“虚开发票”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接受方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2-27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企业收到销售款项未开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预收货款的

本月与甲公司签署合同,甲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在本月支付了货款,但货物要下月初才能发出,收到甲公司货款时也没有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1: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甲公司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情形2: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二、已收款已发货未开票

本月与甲公司签署合同,甲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在本月支付了货款,货物也在月底发出,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3: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已收款,也发货,只是没有及时开具发票的,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方面需要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情形4: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与情形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一致,不赘述。


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含融资成分,收到首笔货款未开票

本月与甲公司签署一年内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甲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在本月支付了首笔货款,我公司按合同约定货物也在月底发出,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5: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合同资产(尚未取得收款权利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全部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情形6: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笔货款的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含融资成分,收到首笔货款未开票

本月与甲公司签署三年期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甲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在本月支付了首笔货款,我公司按合同约定货物也在月底发出,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7: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合同资产(尚未取得收款权利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全部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未确认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情形8: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首笔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笔货款的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说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销售合同含有重大融资成分时,不需要考虑融资成分,依然按照收款额确认收入。


五、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含融资成分,中途收到货款未开票

上月与甲公司签署一年内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在上月已经正式履行。我公司本月收到甲公司按约支付的货款,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9: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按约定收款时间确认收款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实际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情形10: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按约定时间收款,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会计核算也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产生,需要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按收款比例结转)


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含融资成分,中途收到货款未开票

上月与甲公司签署三年期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含有重大融资成分),合同在上月已经正式履行。我公司本月收到甲公司按约支付的货款,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情形11: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按约定收款时间确认收款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约定收款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实际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情形12: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按约定时间收款,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会计核算也需要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产生,需要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收款比例结转)


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按收款比例结转)


说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销售合同含有重大融资成分时,不需要考虑融资成分,依然按照收款额确认收入。


七、已确认收入收款未开票的

上月与甲公司签署赊销的销售合同,合同在上月已经正式履行,会计核算已确认收入。我公司本月收到甲公司支付的拖欠货款,但是还没有给甲公司开具发票。该业务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1-13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收到一张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进行正确抵扣?


实务中企业购买农产品取得了相关票据,那么取得的票据是否正确、增值税进项能否抵扣、又应该怎么抵扣,这一系列的问题常常困扰着企业的财务人员,只因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一直以来是财务人员的“心头病”,因此,笔者梳理文章如下观点与大家共同分享学习:


在实务中,我们购买农产品,一般情况下会收到以下三种凭证:


①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②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③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既有销售发票、又有收购发票,那么这发票到底该谁开呢?这也正是农产品区别于其他货物及产品的地方,其他货物当然都是销售方开发票,但农产品由于它原生的局限性(农产品收购企业会面对许多农户,很多农户是不具备开发票的条件和能力),所以允许反向开具发票,由收购企业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一: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专用缴款书


这两种类型票据比较常规,在实务中没有什么争议点,直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正常抵扣即可,可参考如下案例: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一批苹果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因用于餐饮服务属于销售税率为6%的服务,则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万元


第二: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那么,“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税政策到底都有哪些情形呢?


1、我们先从”农业、农产品”、“农业生产者”的定义进行剖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我们可得出以下定义:


①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②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③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根据税法对于“农业生产者”的解释,我们这里不能单纯的将农业生产者理解为就只是农户或农民,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是包括单位和个人。


2、“公司+用户”经营模式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总结:以上情形的企业应该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免税发票或者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企业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中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买价*9%。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等于实际扣除率是10%。这是营改增后简并税率的时候出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原先的扣税力度而专门制定。


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以可不能一看到农产品免税的销售发票就抵扣进项,具体内容可参考政策文件: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的是3%的专票却可以按9%计算抵扣,这种抵扣方式也是独一份的了。参考如下案例:


案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B购进一批苹果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则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9%=0.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9.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


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希望能为各位财务朋友提供帮助,农产品进项抵扣在实务种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分析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正确计算及抵扣进项。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2-14
作者:郭晨阳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在建工程先结转固定资产后收到发票该如何处理?


在建工程先结转固定资产后收到发票该如何处理?


问题详情:付款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按资产固定价值结转固定资产,到票后怎么冲,在建工程成负数怎么办?


解答:


按照描述的业务,正确的会计分录应如下:


1.预付设备、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xx工程(预付账款)(按不含税金额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按预计能取得的进项税额确认)

贷:银行存款


2.在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安装费,领用安装材料等:


借:在建工程-xx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工程物资/银行存款等


3.工程竣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不管是否收到发票,依照固定资产准则以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应暂估入账:


借:固定资产-xx


贷:在建工程-xx工程


4.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规定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5.收到预付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6.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后,经工程决算或陆续收到的发票,与暂估金额一致的,对固定资产入账的会计分录不再调整;如果与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存在差异,只需要对固定资产原值金额进行调整,对于按照暂估金额计提的折旧不需要调整。


综上所述,在正确的会计处理下,“在建工程”的科目余额是不可能出现负数,否则就是会计差错。对于会计差错,应比对上述的正确会计处理,找出错误的地方,然后按照会计准则对“会计差错”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2-09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年终没有发票的费用计入预付账款该如何平账?

年终没有发票的费用计入预付账款该如何平账?


公司账上一直挂着些预付款,没收到发票,不是货款,而是平时的一些费用和样品零件购买等,这个要如何平账?


解答: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企业只要是真实发生的经济事项,不管是否收到发票,都需要真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核算结果和会计报表真实的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结果和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


如果企业因为没有收到发票,就将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采购的货物而支付的款项计入“预付账款”,就会造成企业资产和利润的虚增,同时企业的成本、费用也是不真实的。


因此,企业如果没有真实的反映已经发生的经济事项,将本来已经发生的费用或货物(样品)采购计入“预付账款”,就是会计核算错误(会计差错),应及时做会计差错更正。


对于会计差错更正,需要先区分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其次要区分会计差错是否跨年度。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跨年度的,需要区分是否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的,需要做追溯调整,即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果不属于重大的会计差错,则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即在发现的当期直接调整。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跨年度的,直接按照“未来适用法”调整。


如果会计差错是当年的(没有跨年),直接红字冲销错误的会计分录,然后再做正确的会计分录。


(一)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


1.冲销已经不存在的资产“预付账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预付账款


2.由于没有收到发票,导致无法税前扣除的,虽然会计核算调整入损益的,也不影响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不产生影响。


如果依照税法规定,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则可以在5年内申请追补扣除,从而导致可能退还部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调整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平)


(二)会计差错的未来适用法调整


1.发现差错时:


借:成本、费用等科目


贷:预付账款


2.如果有跨年度的差错调整,导致有追补扣除且有已交企业所得税的退还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说明:会计差错的“未来适用法”调整,适用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会计差错不属于重大的情形。


二、税务处理


(一)税前扣除不一定必须要发票


发票是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税前扣除都需要发票。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包括下列情形是可以不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企业境内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企业境内支付的款项,属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对方是个人且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


3.企业境内收购农民个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的,可以按规定执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4.企业境外购入货物、服务等,不需要境内发票;


5.共同接受服务,共同承担费用的,采购分割单形式的;


6.租赁房屋等资产的,对水电气等费用采用分割单的;


7.企业在补开发票时,发现交易对方已经注销等情形无法补开的,有满足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的(28号公告14条规定)。


因此,企业应首先对照区分发生的经济事项,是否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了损益,依照规定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在汇算清缴前依然没有取得的,需要做纳税调增。


在季度预缴的时候,按照会计核算的数据申报,即便是没有取得发票,也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三)追补扣除


1.因为没有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的,后期取得发票的,可以在5年内追补扣除。


2.如果满足不需要发票也能税前扣除的,对于跨年度的会计差错更正,也可以申请做追补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2-20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村委会开租赁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我们之前的财税文章《【原创】租赁集体土地财税处理注意事项!》中,已经分析了村委会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对外租赁集体土地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那也有客户咨询,村集体在代开租赁土地发票的时候,是否可以享受月10万元免税的政策呢?本文将分析不同的税收优惠,分析村集体是否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


第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免税


1、税收政策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图片


2、政策分析

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是专指自然人,不包括其他机构和组织。村委会作为非企业单位,不可以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政策》中,答复如下:


图片


图片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税


1、税收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图片


2、政策分析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纳税申报的时候自动带出免税。


村委会作为非企业单位,增值税的税收身份首先是单位,不是个人。2017年,村委会被赋予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是村委会无法自行开具发票自行申报增值税,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时候无法直接带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村委会在被认定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可行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是针对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一期(一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免税。


较为争议的是,村委会是否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大多数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认可村委会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即,村委会在税务机关代开土地租赁收入的时候,无论金额多少,适用税目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率为5%(财税【2016】47号 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在12366上各地纳税人反馈的问题来看,存在村委会收取土地使用权年租金超过5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升转为一般纳税人按照9%缴纳增值税。


个人认可村委会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这是由于村委会成立的目的及法律地位决定的,村民委员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中发生比较多的业务也就是租赁集体土地,若经常发生经营业务,也应当成立村集体企业,村集体企业作为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缴纳各项税负。


综上,目前的两个10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村集体都不能享受。而企业在于村集体交涉过程中,代开环节中产生的税负通常都是由企业来承担。实务中是否有变通方法呢?有以下思路可供参考:


第一、不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与镇政府签订租赁协议,镇政府提供《财政往来结算收据》;


第二、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村委会是否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或者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08
作者:石羽茜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数电发票”到底需不需要保存电子版?


“以数治税”已悄然降临,发票的样式和保存形式也正发生着改变。很多已经存续的企业都已经缴销了纸质发票,开始全面开具数电发票,而对于新办纳税人来说,可以直接实现开业即开票,无介质开票。相关阅读:9月起,数电票备注栏填写不全,一律退回!


在享受便利性的同时,很多财务朋友也发出了疑问,在开具和取得数电票后,虽然我们还是习惯性的打印出来,但是那种方式才是更加合规的形式,是否可以不再打印纸版,而仅保存电子版,又或者打印后是否就可以不再保存电子版发票呢?


图片


图片


图片


根据相关政策(财会〔2020〕6号)及税务总局、财政部的答复我们可以得知,企业在接收数电发票时,必须保存OFD源文件,也就如果仅收到纸质打印版发票是不充分的。而且必须是OFD源文件,不能是拍照、截图、扫描这样的电子文件。

那么很多财务朋友就反馈,虽然也很想按照规定来实施,但是确实是做不到,因为业务在提供发票的时候大部分都是打印的纸质版,或者就是拍个照直接发过来了。所以这就涉及到工作方式的改变,建议财务部要设置自己专门用于接收发票的邮箱,并且告知企业内部人员在提交发票时如果取得电子(数电)票,可以不再自行打印而是将原版下载的文件(OFD源文件)直接发送到财务的指定邮箱中。如果报销审批时需要附附件,则需要自行打印发票,同时将OFD源文件发送至财务指定邮箱。

毫无疑问这确实是会增加财务的工作量,因此对于单位可直接接收的数电发票,财务也可以自行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选择【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中接收数电发票。

另外关于电子票重复报销的问题,大家可以关注发票右侧“下载次数”的提示信息,如果下载次数为“1”则有可能是第一次打印报销,如果数字超过“1”则需要小心是否是重复下载打印报销。当然也可以制作excel查重表格进行统计,对每次收到的发票号码进行核对。当然,如果可以适当对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可以在每张录入凭证信息中添加发票号码栏,这样每次录入凭证都要填写相应的发票号码,系统也会自动对以往统计过的发票号码进行比对,提示重复与否。


图片


(上图以Oracle系统为例,以实际界面为准)

对于数电发票的后续归档管理,企业也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已经全面实现“无纸化”办公,即建立起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的单位,可以仅对数电发票OFD源文件进行保存,不需要再打印纸质版留存。而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说,均处于半纸质、半电子的过度管理过程中,因此会计账簿、凭证资料等还是以纸质形式保存,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的工作量势必就要加大,也就是在向全面“无纸化”过度的过程中,还是需要同时保存纸质版打印发票及OFD源文件。

牵一发而动全身,“数电”时代的到来,不仅是税收征管的革新,也对传统的会计信息系统发起了挑战,早在2022年财政部发布《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时就已经对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税不分家,大数据时代的浪潮中,财务人在“被动”接受税收征管新方式的同时,也需要从自身的工作出发,多思考如何改变现有工作方式,提升数据、信息处理能力,这样才能从本质上适应时代的发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9-15
作者:汤茹亦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取得发票中存在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该如何处理?

取得发票中存在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该如何处理?

  A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经销商在2022年年初已经走逃失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B经销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A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增值税。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交税款。以上补缴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A公司该如何处理?(A公司纳税信用为A级)

  01、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相关规定,因A公司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0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3、常见“异常凭证”该如何管理

  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是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环节。简单来说,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就是无法纳入正常认定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具体处理流程等内容吧~

异常增值税凭证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其中,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列入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出口退税的处理

  1.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需追回已退税款。

  (三)关于消费税抵扣的处理

  1.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异常增值税凭证核实申请

  1.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

  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做相关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其他信用等级的纳税人

  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但需要先做处理。能否继续抵扣以核实结果为准。

  (一)经核实,符合规定的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二)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

  经核实,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消费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不得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申报出口退税、不得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如何防范异常凭证

  纳税人为了防范取得异常凭证导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办理出口退税、不能抵扣消费税税额及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等带来的风险,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管理。

  (一)事前,严格挑选供应商,确保业务真实

  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的税务信息、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实际的了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等门户网站查询交易方的纳税信用信息,同时可以要求交易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必要时需实地考察其是否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二)事中,认真审核对方提供的发票、合同、交易转账等信息

  企业法律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需要对交易方提供的合同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财务部门要建立好完善的财务管理审核制度。在收到交易方提供的发票时,应仔细核查票面内容,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并对发票进行真伪查验,核对发票所述内容是否具备相应的合同、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是否一致,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签字,严格按照流程审核通过后,才能给对方付款。

  (三)事后,保存完整交易证据

  交易完成后要将相关交易资料证据保存完整,尤其对于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进行留存归档,在对方单位出现问题时,可拿出有力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4-23
作者:
来源:

解读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可享退税和免税优惠

  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滞销、退货,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滞销、退货,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退运商品税负大大减轻

  实务中,跨境电商企业退运商品的原因有很多,如滞销、退货、不符合进口国检验检疫标准、主动召回等。在4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于跨境电商退运商品的税收政策暂无明确规定,除因品质、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外,退运的货物在进入中国境内时,需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4号公告一发布,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可以大大减轻税负。

  举例来说,2021年3月,甲跨境电商企业免税出口了一批高档化妆品(税则号列3304100011)。2021年5月,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2021年6月,商品原状退回中国。假设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为1万元,关税最惠国税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

  在4号公告出台前,这批高档化妆品在退运进境时,甲企业应当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来说,甲企业的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0000×5%=500(元);消费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000+500)÷(1-15%)〕×15%=1852.94(元);增值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0000+500+1852.94)×13%=1605.88(元),需要缴纳的税款合计3958.82元。

  4号公告生效后,假设2023年3月,甲跨境电商企业免税出口了一批高档化妆品(税则号列3304100011)。2023年5月,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2023年6月,商品原状退回中国。由于该笔业务符合4号公告要求,在退运商品进境时,甲企业不再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即节省了3958.82元税收支出。

  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

  4号公告能为跨境电商企业节省不少税收支出,但同时也有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退运时间、监管代码、退运原因、退运状态。

  ——注意退运时间。跨境电商需要分清两个时间:一是4号公告适用时间,二是退运时间。4号公告的适用时间,为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即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退运时间为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注意监管代码。能享受4号公告优惠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商品。

  具体来说,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最常见的跨境电商模式,即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代码9610是“集货模式”,其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代码9710为企业对企业出口模式,具体为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代码9810具体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注意退货原因。4号公告明确,退运原因应为因滞销、退货这两种。跨境电商因其他原因退运商品,不能享受4号公告优惠。

  ——注意退货状态。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理论上讲,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4号公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例外情况: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

  基于此,笔者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如4号公告明确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这就要求企业在供应链上有较为高效的安排。从出口之日到境外消费者选择退货,中间还会有一段时间,留给企业收妥退货商品、完成退运安排的时间往往不到6个月,因此建议企业为退运的物流留足时间。此外,还应加强退运过程中的仓储管理,避免在退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损坏。

  应当提交相应资料

  一般来说,在退运商品复运进境时,跨境电商应当提交相应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

  具体来说,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特殊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已享受出口退税的,应当先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然后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4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从实务来看,跨境电商企业若违规操作,很可能引发刑事风险,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跨境电商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增强合规意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13
作者:王永亮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借款利息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编者按 税前扣除凭证,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支出项目不同,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点也不一样。本期对不同支出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点进行解析,供读者参考。

  又到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借款利息支出,是企业常见的涉税事项。在企业借款模式中,有一种“利随本清”的模式,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对于期限较长的借款来说,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实务中广受关注的话题。

  甲公司是一家非金融企业,于2022年1月1日向乙银行(非关联方)进行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固定年化率约为5.83%),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按规定属于收益性支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2年后(即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1120万元。在会计处理时,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2022年应付利息(1120-1000)÷2=60(万元)。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由于这笔借款利息尚未实际支付,因此,甲公司财务人员比较困惑: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就该笔借款利息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规定:借款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甲公司的这笔借款,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甲公司这笔借款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甲公司来说,贷款期间平均分布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从2022年1月起银行向甲公司提供贷款服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的所有利息支出,在2023年12月31日才实际支付,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2022年度和2023年度分别产生应付利息支出120÷2=6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于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相应的借款利息支出60万元,并分别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应以合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重要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如果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后,企业发生利息支出,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凡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甲公司的利息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取得乙银行合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特殊情况:依据合规凭证也可扣除

  甲公司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约定在借款到期日(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出借方乙银行来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其按照合同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收取利息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才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甲公司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实际还本付息时,才能取得相应的发票。这种情况下,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计提的60万元应付利息,其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笔者认为,其实,上述税收政策,已经明确排除了乙银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政违法性。对甲公司来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支出60万元,属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形。这里的“无法”,不是甲公司不主动取得,也不是乙银行不按规定开具,而是未到政策所规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以合同及利息计算表等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2023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还本付息,且按规定取得乙银行开具的利息支出增值税发票后,借款合同协议及利息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甲公司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核查。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甲公司直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乙银行合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则需要按规定补缴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款,同时需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实务中,还有观点认为,甲公司会计上计提的2022年利息支出,由于没有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在当年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实际支付利息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将相应支出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由于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操作口径,建议相关纳税人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防范后续税务风险。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10
作者:黄靓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对原《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2号)进行修订,重新发布。

  二、关于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一)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的因风、火、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和确认,确有发生此类灾害,并经住建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确实存在重大损失的情形。本项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第一条第(二)项所称的突发性公共卫生等事件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

  (三)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其当年取得的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第一条第(四)项所称的从事省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项目是指经省发改委确定的,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公益性或具有准公益性质的项目。本项所称的亏损,计算时允许扣除困难减免申请所属年度实际未收到的政府补贴。

  (五)第一条第(五)项所称的停产停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和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纳税人可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的用电、用水记录等材料进行佐证;应确认的收入不包括因房屋、土地出租等行为取得的收入。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得减免税的情形有:除经批准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

  (七)企业承租集体性质土地或房产,承租人依法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的,凡符合条件也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三、关于困难减免税的核准权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扎实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明确办理时限,加速政策兑现,延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核准,由于纳税人存在或发生困难的情形是动态变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因此其困难减免税应按年核准。

  四、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9-1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解读用虚开发票套取的工资支出一定不能税前扣除么?

在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不断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近期发生的一起行政诉讼案,将有关虚开发票涉及税前扣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法治协调等问题凸显出来。防范此类执法风险,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厘清这两个关联税种的法治要求差异。

  近期,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历经二审的涉税诉讼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此案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示范性和全面性,税务人员尤其是稽查人员要注意防范其中潜藏的税收执法风险。

  案件焦点:用虚开发票套取的工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H省T市某区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和T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载明如下内容:

  2008年-2013年,甲公司从4家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合计146226770.12元的虚开发票,在虚开发票名目下为本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性支出145422763.12元,这些支出作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T市原国税局稽查局认定甲公司应调增2008年-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49701046.49元,且其少缴企业所得税3742526.63元,构成了偷税。甲公司不服,向H省原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处理决定,甲公司提起诉讼。

  T市某区法院认为,原告虚开发票套取本企业资金,其行为违法,但并不必然导致原告使用套取的资金给职工发放工资违法。本案争议的有关工资性支出是原告生产经营中客观存在的成本,被告根据原告资金来源的违法性,否定原告为职工支付工资的合理性,既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也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被告认定有关工资性支出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不能成立,以此为依据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涉事税务机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称“行政处理的是被上诉人违反税务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未否定其职工取得工资的合法行为”,表明其对于虚开发票名目下的有关支出属于被上诉人给职工支付的工资并无异议,其认定有关工资性支出不准在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理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理分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法治要求不同

  案件披露后,引发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示范性和警示性。

  当前,各地四部门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正向纵深推进,全国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几乎都会遇到虚开发票涉及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此案反映的问题带有普遍性。

  该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案件集中体现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这两个具有一定关联但侧重不同的法治协调问题。同时,该案的司法判决,对于税务部门正确处理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防范执法风险,具有一定的规范、指引和警示作用。

  笔者认为,该案中,税务部门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有关执法人员没有关注到增值税与所得税法规的行政逻辑不同,以及由此引发的法治要求不同。增值税与所得税的行政逻辑不同,在于增值税实行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为载体的抵扣管理机制,当增值税扣税凭证为虚开时,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作转出处理;而所得税则实行严谨的成本核算机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强调要遵循真实、配比、合理、相关性、确定性等基本原则。这些不同,引发这两个税种的法治要求不同。

  从立法层面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关于扣除凭证,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明确指出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综合考虑税法要求和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按照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的原则,明确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可见,作为抵扣、扣除的凭证,增值税的首位要求是合法性,而所得税的首位要求是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需要关注的是,合法与真实、合理、相关是相互关联但并不必然等同的概念,合法强调的程序、实体要合乎法律规定,而真实、合理、相关,则侧重对业务实质层面上的要求和规定。

  从执法层面看

  在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中,执法者对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调查重点是不同的。增值税要围绕抵扣凭证的合法性,重点调查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资金流、货物流、凭证流是否一致,确认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为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而仅以此来判定“抵扣凭证”反映的支出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不够的。执法者还要围绕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关联性,调查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反映的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是否符合行业生产经营常规、是否必要和正常等。因为发票只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的一种,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税前扣除,并非利用虚开发票所反映的业务就不真实、不合理、不相关,也并非所有的合法抵扣凭证都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正如本案,否定虚开发票的合法性,并不必然否定税前扣除所反映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

  从司法层面看

  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法律要件不同,决定了其对于证据证明的要求不同。正如本案,税务机关对于虚开发票案件绝大多数会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理处罚。对于逃避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只要有证据证明增值税抵扣凭证为虚开,就满足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法律要求。而逃避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则要有证据证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如果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利用虚开的抵扣凭证“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造成“逃避缴纳税款”的后果,而纳税人有证据证明其利用虚开的抵扣凭证列支的费用成本是真实、合理、相关的,司法机关极有可能会依据税法规定裁判撤销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

  简言之,利用虚开的抵扣凭证是逃避缴纳增值税的基本条件,但并不是逃避缴纳所得税的充分条件。二者在证据方面的差异在于,前者要证明抵扣凭证为虚开,后者则要证明扣除凭证所反映的业务和数据不真实、不合理、不相关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可取做法:从三方面把握虚开发票税前扣除管理

  那么,对于虚开发票的税前扣除该如何管理?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一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企业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供证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提供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依法依规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额。

  二是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形下,谨慎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处罚企业逃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而选择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企业的违法所得,依据其虚开金额并处一定罚款。

  三是修订税收征管法中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现行税收征管法对于偷税概念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其优点是具体、清晰、明了,便于操作;缺点是文义过于狭窄,无法涵盖偷税行为的所有手段,无法体现偷税的本质。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可以采用概括的方式,将偷税的本质表达为“纳税人采取隐秘、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以利于对虚开抵扣凭证、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打击和震慑。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7-05
作者:王树韧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为什么出现了“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知道,免税业务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里面有一个答疑,让人心生困惑。

  如下:

  (十六)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当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

  答: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方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提到了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怎么回事呢?是不是写错了?

  注意,这里并没有写错,为什么会有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其实这里算一个特殊情况,也就是小规模适用3%免税政策和机动车发票政策碰在一起的一个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发布后,机动车发票都必须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而且机动车发票只有两种:

  1、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

  2、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所以这里是必须从新的机动车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而且机动车模块没有所谓的机动车普通发票,那么小规模销售企业在享受免税同时又要开机动车发票时候,就只能开机动车免税专用发票了。

  所以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不具有普遍性。

  延伸说一下,什么时候开机动车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呢?

  我们先看一下新车销售的流程: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消费者

  1、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生产企业把车辆销售给机动车授权经销单位,比如一汽大众把车销售给4S经销店。一汽大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这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特殊的专票,是左上角带机动车标识的专票,和一般的专票是有区别的,这种专票是通过机动车模块开具的。

  如图所示:

  2、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消费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授权经销单位把车辆卖给消费者,就得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单独的票种,也是通过增值税新系统的机动车模块开具的。比如4S店把车卖给个人,或者卖给实际使用的公司,都开这种发票。

  这种发票用于购买方入账、抵扣、上户、缴纳购置税。

  如图所示:发票有六联

  以上就是新车销售的一般流程,如果自然人是最终消费者,那最终消费者负担了增值税,买车的价格是含了增值税的。

  如果消费者是公司,因为公司购买车辆是为了生产经营用,所以不负担这个增值税,增值税可以做进项税抵扣处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7-05
作者:晶晶亮的税月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解读挂靠业务的发票开具管理策略设计要点

 1、发票开具的申请审批流程

  被挂靠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期及时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被挂靠方要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之前,由挂靠项目部经办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表》,挂靠项目部的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被挂靠方企业相关管理部门、财务部核准后,被挂靠方税务经办人员根据核准的《发票开具申请表》,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向发包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发票开具应遵循的三个原则

  具体而言,在企业的实际交易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两条发票开票原则:

  (1)发票开具原则一:发票开具必须与经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原则。

  该原则有两层含义: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必须与交易合同中注明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保持一致。如果交易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数量、金额,货物、服务的名称,则必须发票上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必须与货物或服务结算书上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保持一致。

  第二,增值税专业发票上的开票金额必须与货款结算书的结算金额保持一致。如果出现材料、设备市场价格的涨价因素,则必须签订涨价的补偿协议。

  (2)发票开具原则二:有真实交易情况下才开具发票的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只有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而且必须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基于此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行为情况下,开具发票是虚开发票的行为,有真实交易行为的情况下,必须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才开具增值税发票。

  (3)发票开具原则三:发票价必须等于结算价。

  发票上填写的金额和结算价必须是相等的。实践中,发票上的金额是根据结算价而开具的。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大于结算价,则一定是虚开发票;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小于结算价,则企业有隐瞒收入之嫌疑。

  3、建筑、房地产领域的12种发票开具策略

  (1)绝对不能索取发票抬头是“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有不少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索取各种成本发票时,往往存在成本发票上的抬头是“某某项目部”的名字的现象。营改增后,由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符合“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四流合一的关键要件,绝对不能索取发票抬头是“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房地产企业发票开具与工程造价清单相匹配。

  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发票在工程总造价中有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就是在工程造价清单中的造价成本的基础上,上浮5%-10%。因此,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牢记:成本发票上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技术标准必须与本工程项目的造价清单中的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技术标准保持一致。

  (3)建筑房地产企业发票开具金额与工程计量确认单、工程劳务款进度结算和最终决算书上的结算金额保持一致。

  (4)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混用材料的发票开具策略.

  如果被挂靠方采购建筑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分别约定材料供应商供应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数量、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5)采购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发票开具策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重要关键条件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换句话说,如果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就不属于“专用于”的情形,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分析,被挂靠方采购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则要求供应商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简易计税项目的成本发票的开具策略

  由于被挂靠方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在签采购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发票开具条款:供应商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汇总开具材料发票、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发票的策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基于此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因此,被挂靠方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和运输劳务时,如果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摘要里填写“材料一批”、“设备一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汇总运输”时,必须在合同中发票条款一项中约定:供应商和运输方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8)运输费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开具策略.

  运输费用发票的“一票制”是指运输费用与材料采购费用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里,运输费用含在材料价格里,按照税率13%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而“二票制”是指运输费用和材料采购费用各开一张增值税发票,运输费用按照9%开具,材料费用按照13%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

  如果被挂靠方期望材料供应商开具运输费用“一票制”的运输费用发票,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约定:价格含运输费用。

  (9)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发票开具策略.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总承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基于此规定,如果被挂靠方发生分包的情况下,被挂靠方和分包方之间发生的总分包业务,被挂靠方在建筑工程所在的税务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时,必须先取得分包方向被挂靠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10)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总承包方之间的发票开具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与被挂靠方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时,被挂靠方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11)被挂靠方通过经营性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干租)的发票开具策略.

  由于租赁公司动产租赁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纯粹机械租赁模式或建筑企业通过经营性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即干租(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提供操作人员)的发票开具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被挂靠方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被挂靠方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第二,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被挂靠方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被挂靠方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12)被挂靠方湿租(出租方出租设备同时配备操作人员)的发票开具策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被挂靠方租入建筑施工设备,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施工设备出租方提供设备操作人员,则出租方给被挂靠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项目)或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简易计税项目);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只写租金总额,没有注明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开票处理:

  第一,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被挂靠方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被挂靠方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第二,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被挂靠方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被挂靠方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6-01
作者:肖太寿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解读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确定罚金金额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在发生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待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处于预售阶段的项目公司,在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内,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是否应调整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注:以下分析都满足财税2009年29号文的佣金比例限制及条件。


  正文:


  一、不同观点


  观点1:企业应在收入确认并摊销该资产计入损益时税前扣除该佣金支出


  观点2:属税会差异,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发生当期即调整至销售费用扣除


  两个观点的对比,核心差异在扣除期的不同。一个是递延,一个是当期。


  思成个人持的观点是观点2。


  二、分析逻辑


  1、新收入准则的规定


  “合同取得成本”:为了取得合同发生所的增量成本,且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什么是增量成本,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换而言之,如果无论合同是否取得均会发生的成本,就不属于增量成本。最典型的增量成本就是销售佣金。


  合同取得成本的准则列报要求:


  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选择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在报表中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在报表中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剩余摊销期少于一年,仍然不改变其列报项目。


  【笔者理解】


  1、新收入准则是对销售费用进行递延处理,完善收入成本的配比问题,更为准确的记录经济交易。


  2、递延的逻辑回归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经营交易或各项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销售费用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是在确认收入时才产生的。


  2、税法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4)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可填报。


  【笔者理解】


  1、合同取得成本,在所得税的体系中是收益性支出,而非资本性支出。根据31号文,合同取得成本并不属于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那么就属于第十二条的扣除范围,属于期间费用。


  2、①合同取得成本不属于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在财务报表中是在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列报的,在所得税体系中也无其他流动or非流动的资产类型。②所得税的分摊方式下,并无通过收入确认作为触发时点下进行的分摊规则,无论是长期待摊费用还是无形资产的分摊逻辑下。故不符合29号文的相关规定。不应该套用该条款进行税务处理。


  3、根据所得税申报表,佣金和手续费作为单独一项的税会差异事项,税收金额填列的为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税收规定下,佣金并无准则下的递延规则,在该栏进行税会差异调整,满足所得税申报表逻辑。


  4、31号文下的预售阶段的预计毛利率的制度下,就是按照预收账款作为收入下进行配比原则扣除,此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得以扣除。销售佣金可类比附加税费扣除的逻辑。


  综述:


  单纯的以收入准则调整下,销售佣金递延后置,致使权责发生制的内涵变了(销售佣金计入了合同取得成本),那么当期扣除的基础不存在,类比调整企业所得税下佣金扣除,是牵强及站不住脚的,对于所得税的处理还是回归所得税的体系及逻辑,按照税会差异进行处理。


  PS:


  虽新收入准则要求21年均使用,但新收入准则下的合同成本等概念很多财务从业人员是不理解的,相信不少公司的子公司报表还是按照原规定进行核算,在母公司报表进行了调整。也满足合并报表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con:这样可以满足部分税务机关认定会计处理的逻辑推导,满足佣金在当期扣除的要求,又不影响合并层面对外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要求。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4-19
作者:槿思成
来源:行成思语

解读权益性投资收益六种情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一般为税后收入,所以,为防止重复纳税,取得的税后分红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但要区分以下六种情形:


  一、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二、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合伙企业并不是居民企业。因此,合伙人是法人企业的,法人企业分得投资分红,因不属于投资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公司转让股权所包含的未分配利润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转让股权形成的收益均确认投资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扣除。为什么股权转让所得中所包含的股息所得不能从转让所得中扣除?在股权转让的情形下,接受股权转让方作为新股东在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取得该部分留存收益,作为股息所得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如果股权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确认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受让股权人分配时又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就会造成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转让环节不确认股息所得。也就是留在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已经流转给了股权受让方,由他享有分配时享有免税优惠。从这些企业的整体来看,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免税结果在受让方继续实现,这样国家并没有多征税。


  四、境内居民企业对外非居民企业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因此,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只不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法抵减。


  五、“名股实债”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要区分情况。如果“名股实债”业务被判定为债权性质的投资,以投资名义投出的资金,对投资方来说就是贷款业务。投资期间所获取的投资收益作为利息所得进行会计处理,收取利息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收取的利息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投资赎回时,如果原价赎回,按照收回贷款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明股实债”业务被认定为混合性投资且从被投资方溢价赎回,对于溢价部分,按照“债务重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并免交增值税,但对债务重组利得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如果“名股实债”业务被视为股权性质的投资,对于投资方而言,一般不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权,一般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所获取的投资收益作为股息分利处理。股息红利免缴增值税,股息红利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投资退出时,如果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投资方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分红;其余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即资产转让所得部分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六、居民企业之间非直接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举例:甲公司通过100%控股的乙公司间接持有丙公司股份,2020年1月份丙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最终甲公司取得了投资收益1000万元。1000万元的投资收益不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只有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免税,居民企业之间的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免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3-28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案例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学习笔记】


  1.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即使在2022年4月及以后期间申报,也不能享受。


  【案例】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于2022年1月份销售成本价60万元,售价80万元的商品一批,合同约定2022年1月发货,2022年2月1日付款。


  (1)企业2022年1月发出商品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60 贷:库存商品 60


  (2)2022年2月1日,由于未收到货款,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


  (3)2022年4月20日,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向客户收取货款80万元。2022年5月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请问上述处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所以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2年2月,也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虽然纳税人在2022年5月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属于延迟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此项政策没有金额的限制(当然,有个500万元的坎,如果免税期间内出现满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情况,就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后期也就无法适用此项免税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学习笔记】


  1.享受免税政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放弃享受免税政策。


  2.可以部分放弃,也可以全部放弃。如果部分放弃,放弃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开(不再执行1%的征收率),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余部分按照免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乙企业为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2022年4月取得不含税收入50万元,其中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企业2022年4月应纳税额为多少?


  【解析】


  1.20万元部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30万元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0×3%=0.9万元.


  合计缴纳增值税0.9万元。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学习笔记】


  【案例】丙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于2022年1月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票面征收率为1%,开票金额为20万元,税额0.2万元。2022年5月,对方提出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相应信息,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解析】丙企业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应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后,还是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学习笔记】


  第一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都是征收率为3%的收入


  1.如果是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元,依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则所有的免税销售额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案例】丁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2022年4-6月销售额为30万元,则将3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案例】戊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2022年4-6月销售额为50万元,则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第二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有征收率为3%的收入,也有征收率为5%的收入


  1.如果是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元,则无论3%征收率的还是5%征收率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如果是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则3%征收率的收入部分免税,将对应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5%征收率的收入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己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6月销售额为30万元,其中:5%征收率的销售额为10万元,3%征收率的销售额为20万元,则将3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案例】庚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6月销售额为60万元,其中:5%征收率的销售额为20万元,3%征收率的销售额为40万元,则将4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20万元5%征收率的销售额按规定计算缴纳1万元的税款。


  五、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学习笔记】


  【案例】辛公司2019年6月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单位价值为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台,取得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没有发生销售行为,没有销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13万元。由于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于2019年6月办理了转登记,7月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转登记时,因为购进固定资产形成的留抵税额13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科目余额为13万元。


  【解析】按照相关规定,2022年3月31日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在2022年度计入固定资产。


  原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截至2022年3月,已计提折旧24.17万元。账面价值=100-24.17=75.83万元。将留“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13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75.83+13=88.83万元


  以后期间,按每月88.83/91=0.98万元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案例】壬公司2019年12月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于2019年12月办理了转登记,2020年1月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转登记时,有留抵税额13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为13万元。


  【解析】对无法划分的部分留抵税额,则在2022年度可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文件表述为“可”,个人理解为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可以选择按照上述规定计入固定资产等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放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3-28
作者:刘海湘
来源:海湘税语

解读公司5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没有发票,只开了收据,企业所得税能否做费用?

问:公司5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没有发票,只开了收据,每月都有多次加起来有几干元这种只有收据没有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应该不能做费用吧?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起征点备注:也就是500元/次)


  因此,对于采购取得的是收据,虽然金额也在500元/次以下,但是下列情况的不得税前扣除:


  1.采购对象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和各类企业;


  2.采购对象虽然是个人,虽然每次金额也在500元以下,但是业务不是“零星”交易,而是“频繁”交易的。至于目前如何认定“零星”交易,税法并没有具体的次数标准,基层主管税务局掌握有较大的判定权利。


  满足上述28号公告规定标准的收据,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3-01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1234567891011 14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