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期的税法润百业微课堂,我是今天的讲师吴丹。这一期为大家讲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今天下午主要分两部分内容。第一个是跟大家一起学习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三号公告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这个公告的文件。第二部分,出口海外仓模式下,跨境电商在出口退免税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注意的事项。

  首先我们先跟大家一起学习一下这个2025年第三号文件。我们先了解一下这个背景。由于我们现在近期的电商业务发展比较迅速,为了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于2025年1月27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5年第三号公告文件,关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一些内容。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叫出口海外仓。出口海外仓是指建设在海外的仓储基础设施,企业将商品批量运送至海外仓,再根据销售订单从当地仓库配送给终端买家,具有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配送效率的作用。它是跨境电商的重要节点,属于新型外贸基础设施,是外贸新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再了解一下整个出口海外仓的业务流程。一条完整的跨境物流涉及到厂家、电商平台、头程服务商、海关、海外仓企业和尾层服务商等多个环节。投诚服务这一个环节包括将货物从国内运输到海外仓,包括国内到港,我们货物从厂家运输到国内的出口目的港。国际段运输就是从我们国内的出口港运输到国外目的地的那个港口。包括了出口报关和进口清关这些环节,清关后从目的港到仓库的运输,这些都属于头层服务。第二个是海外仓和尾城的派送,它主要包括货物到达目的地港的清关以后,通过卡车、铁路等方式运送至仓库。海外仓接收订单以后,进行分拣、拣货、打包、称重、出库,然后再由当地的快递派送到卖家手中,或者送至电商平台的仓库。第三个环节就是售后和增值服务,包括退货处理、售后服务等等。

  接下来我们对于文件中关于钰退税核算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逐一解读:

       第一个,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实具体操作时,应根据货物销售的情况去确定具体的申报办理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货物已经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进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及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第二个,纳税人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纳税人应当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申报的时候应当注意,第一个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内填写海外仓预退的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杠YT。其实这些就是海外仓预退的这个首字母,海外仓是HWC杠,预退是YT第二个,要对未实现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且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如果说没有未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

  第三个,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与退税。我们扩展了解一下,前面说的就是海关监管方式。目前我们跨境电商出口的海关监管方式主要分为四种。第一个是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的监管代码是1210。第二个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是9610。第三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他的海关监管代码是9710。第四个就是我们今天说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它的海关监管的代码是9810。

  那从海关监管的性质上来看,第一和第二个就是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这两种,它适用于跨境电子电商的零售业务。第三第四就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方式,他更侧重的是跨境电商出口境外的企业模式。其中我们今天说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比较特殊,它主要是境外境内的跨境电商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的平台实现交易以后,从海外仓送达至境外购买者的手中。在这个过程中,境外购买者他极有可能是境外的企业,也有可能是境外的消费者个人。

  第四个,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时,纳税人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与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下的货物,纳税人可对已销售部分和未销售部分进行区分,已实现销售的部分,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实现的部分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企业,未做区分的可全部视为未销售,统一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下面我们看个例子,理解一下某生产企业通过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统一账号报关出口100个茶杯。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25年2月25号。该企业已于2025年3月10号就该笔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

  情形一,2025年3月10号,该企业已经出口的100个茶杯中有20个茶杯已经实现销售,其余80个尚未实现销售。该企业于3月10号申报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时,对于实现销售的20个茶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对于未实现销售的80个茶杯,按照离境及退税销售再核算的办法申报办理出口与退税。那么企业在填报申报明细表的时候要注意,第一个,在办理80个未销售茶杯的出口与退税的申报时,应当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内填写HWC杠YT的标识,表明我这个是海外仓预退。第二个,对于已销售的20个茶杯和未销售的80个茶杯分别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第二种情况,如果说企业于3月10号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没有区分出口的100个茶杯中哪些已经实现销售,哪些尚未实现销售。那么企业可以将100个茶杯统一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的办法申报。办理出口与退税申报的时候,企业应当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内填写HWC杠YT标识。对于上述100个茶杯,他要使用同一个申报序号。

  我们再看一下第五个内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未退税的,应当何时办理核算?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核算期具体的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实际操作时,纳税人可在核算期内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但是最迟不得晚于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外贸企业可以在核算期内的任意时间内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限制。

  那我们来看一下例子,来加深对这个核算期的理解。情形一,某生产企业于2025年2月10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对该企业申报的出口与退税进行审核,经审核业务无问题,税务机关于2025年2月13号为企业办结出口预退税。那么此时该生产企业可以在2025年3月至2026年4月间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但是最迟不得晚于26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办理核算。第二种情况,某外贸企业于2025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与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对该企业申报的出口与退税进行审核,经审核无问题,税务机关于2026年1月2号为企业办结出口预退税,那么该外贸企业可以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间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但最迟不得晚于27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如果经税务机关同意,该企业可以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间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限制。

  第六个问题,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预退税的核算呢?为了帮助纳税人精准高效的办理核算,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向纳税人推送税务机关已办结但纳税人尚未核算的出口与退税的清数据清单。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的销售情况,对货物是否已经实现销售、出口与退税是否需要调整等情况进行确认,并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货物已经实现销售,并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是没有差异的,那么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无需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后即办理核算手续。第二种情况,货物已经实现销售,但是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存在差异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即办结核算手续。第三种情况,货物仍然没有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且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即办结核算手续。该笔货物后续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再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他不再适用离境及退税销售再核算的方法。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来理解一下出口预退税的核算。某生产企业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100个茶杯,于2025年3月10号申报出口与退税,出口预退税额1300元经审核该笔业务无问题。税务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为企业办结出口预退税1300元。该企业拟于2025年12月12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核算。

       第一种情况,2025年12月12号企业核算的时候,已经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均已实现销售。企业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出的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与此前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额没有差异。这个时候,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无需调整申报的勾选选项,进行确认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那第二种情况,2025年12月12号企业核算的时候,已经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均已实现销售。企业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退免税额是1235元,与此前已办理的1300元岀口裕退税额存在差异。这个时候,纳税人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调整申报的时候,企业需要分两步走。首先,企业应当先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的年底退税申报数据,将此前提交的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全额冲减。第二步,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重新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235元的免抵退税的申报数据。那么在不考虑其他情况的下,企业在2025年12月当月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是-65元。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以后,企业应当将这付65元的应退免税额结转下期参与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第三种情况,2025年12月12号企业核算的时候,已经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也是全部已经实现销售了。但是企业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出的,出口退免税额是1365元,与我们之前办理的1300元岀口裕退税存在差异。这个时候,纳税人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

  那调整申报的时候还是分两步走。企业先将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的年底退税申报数据,将此前提交的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全额冲减。然后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重新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365元的年底退税申报数据。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在2025年12月当期的应退免税额为65元。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后,应当按照规定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65元。

  如果说企业没有完全实现销售的情况下,要怎么操作呢?那如果说2025年12月12号企业核算的时候,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中有30个是已经实现销售了,还有70个是没有实现销售的企业。30个已经实现销售的茶杯,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退免税额是390元,此前已经办理的,预退税的金额是1300元,存在差异。那么纳税人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申报的时候还是分两步走,首先我们将之前的预退税,1300元全额冲回,然后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重新提交一份出口退免税额为390元的年底退税申报数据。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在2025年12月当期的应退免税额是负的910元。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将支付的910元的应退免税额结转下期参与出口退免税的计算。剩下70个未实现销售的茶杯,企业在实际销售以后,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那第七个情况。就是纳税人就出口海外仓的货物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需要留存哪些备案的单证?纳税人应当留存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包括,第一类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第二类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发票等等。第三类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第四类,出口企业的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经实现销售的资料。那这些的话是属于销售佐证资料。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出口海外仓业务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以选择使用海外仓订舱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以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证备案。纳税人无法取得其他单证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第八个问题,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报送销售佐证资料?那根据规定,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无需报送销售作证资料的。但是根据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按照离境及退税销售再核算的方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当在货物实现销售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已被税务机关核实核查。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已被税务机关核查。

  第九个问题,如果说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但是又没有按照规定流程佐证资料的,他会被怎么处理?纳税人如果说没有按照规定留存销售佐证资料的,应当按照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处理,即按照根据2013年第12号第文件的第五条第八项规定,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如果已申报退免税的,应当用负数申报冲减原来的申报。第九个问题,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是否需要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了存在2022年第9号文件中第八条第二项的第一到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均无需报送受贿材料。

  我们来延伸一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件中第八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第一种情况,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第二种情况,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第三种情况,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查验受贿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受贿材料。

  那我们再延伸了解一下,前面所述的这管理类别为四类的是包括哪些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2016年9月1号起施行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第一种情况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第二种,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况的。第三种,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提过的。第四种,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或未满两年的。第五类,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第六个,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第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第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第九个是存在是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者风险的情形。那么这九类情况会被评定为四类,那在需要我们提交收费资料。

  第十个问题,纳税人在公告施行前出口的货物能否实行离境及退税?我们这个2025年第三号公告是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的。纳税人在公告施行以前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但是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均应按照离境即退税的方法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举个例子,某出口企业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24年12月20号,截至2025年1月27号就是公告的施行之日。将该该企业尚未就该笔出口货物进行过出口退免税的申报,该企业于2025年2月2 20号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应当按照离境及退税方式办理。

  到现在为止,我们已针对文件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举例的说明。那接下去的话,我们再先分享一下就出口海外仓模式下企业在办理退免税的时候,由于一些操作的不正确,会导致一些退税风险以及及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第一种情况,混淆出口申报方式。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的多样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管理的挑战。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环境,合理选择海关监管方式,按照出口业务实质申报,避免混淆使用海关监管代码导致出口退免税、退税金额错误等风险。

  第二种风险就是退免税计算错误的风险。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实际离岸价应该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如果说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那么在出口海外仓的模式下,我们企业都是先出口后销售,企业没有办法确定货物销售的时间以及销售的价格。这就意味着跨境电商在出口时向海关提供的出口价格与我们最终实际的销售价格是可能会出现在偏差的。如果跨境电商在没有实现销售的情况下,凭借已经取得了出口报关单,或者说是虚假开具的出口发票,向税务机关提前申报退免税的,那么这个退免税的计算就会出现错误,进而产生税务的风险。

  跨境电商如果要享受出口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他必须满足报关离境,财务上作为外销处理,出口收汇等等必须必备的条件。我们在实操中,跨境电商容易出现出口收汇周期比较长,外汇收外销收入无法确定等问题。这些将直接影响海外仓模式下出口退免税的问题。我建议是涉及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我们要注意一个出口退税的申报时点,并且要备足相应的退税资料。

  我们首先要注意一个退税申报的时点。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三条,他要规定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相关主体报关的出口并收齐有关单证后,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跨境电商海外仓是先出口入仓,再从平台销售发货至境外消费者手中。基于此,在出口海外仓模式下,跨境电商应把握时间卡口,按规定申报预退税,并在核算期内办理预退税核算。我们还要备足退税的相关资料。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涉及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可以先根据出口目的地、运输方式、产地、数量和重量等,做好与物流相关的信息备案。在实现销售后,跨境电商企业应做好电子交易凭证等销售相关的单证备案,准确核销海外仓的出口已备案的信息。通过合理利用海外仓,跨境电商可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成本,拓展国际市场,并且大大改善客户的购物体验。尽管如此,企业在开展海外仓业务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守海关的规定,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希望我们今天的分享能够让你更好的掌握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三号公告的相关内容和规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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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31
作者:吴丹
来源:金华市税务局

解读案例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学习笔记】


  1.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即使在2022年4月及以后期间申报,也不能享受。


  【案例】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于2022年1月份销售成本价60万元,售价80万元的商品一批,合同约定2022年1月发货,2022年2月1日付款。


  (1)企业2022年1月发出商品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60 贷:库存商品 60


  (2)2022年2月1日,由于未收到货款,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


  (3)2022年4月20日,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向客户收取货款80万元。2022年5月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请问上述处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所以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2年2月,也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虽然纳税人在2022年5月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属于延迟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此项政策没有金额的限制(当然,有个500万元的坎,如果免税期间内出现满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情况,就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后期也就无法适用此项免税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学习笔记】


  1.享受免税政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放弃享受免税政策。


  2.可以部分放弃,也可以全部放弃。如果部分放弃,放弃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开(不再执行1%的征收率),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余部分按照免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乙企业为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2022年4月取得不含税收入50万元,其中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企业2022年4月应纳税额为多少?


  【解析】


  1.20万元部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30万元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0×3%=0.9万元.


  合计缴纳增值税0.9万元。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学习笔记】


  【案例】丙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于2022年1月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票面征收率为1%,开票金额为20万元,税额0.2万元。2022年5月,对方提出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相应信息,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解析】丙企业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应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后,还是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学习笔记】


  第一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都是征收率为3%的收入


  1.如果是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元,依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则所有的免税销售额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案例】丁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2022年4-6月销售额为30万元,则将3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案例】戊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2022年4-6月销售额为50万元,则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第二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有征收率为3%的收入,也有征收率为5%的收入


  1.如果是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元,则无论3%征收率的还是5%征收率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如果是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则3%征收率的收入部分免税,将对应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5%征收率的收入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己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6月销售额为30万元,其中:5%征收率的销售额为10万元,3%征收率的销售额为20万元,则将3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案例】庚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6月销售额为60万元,其中:5%征收率的销售额为20万元,3%征收率的销售额为40万元,则将4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20万元5%征收率的销售额按规定计算缴纳1万元的税款。


  五、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学习笔记】


  【案例】辛公司2019年6月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单位价值为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台,取得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没有发生销售行为,没有销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13万元。由于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于2019年6月办理了转登记,7月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转登记时,因为购进固定资产形成的留抵税额13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科目余额为13万元。


  【解析】按照相关规定,2022年3月31日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在2022年度计入固定资产。


  原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截至2022年3月,已计提折旧24.17万元。账面价值=100-24.17=75.83万元。将留“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13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75.83+13=88.83万元


  以后期间,按每月88.83/91=0.98万元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案例】壬公司2019年12月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于2019年12月办理了转登记,2020年1月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转登记时,有留抵税额13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为13万元。


  【解析】对无法划分的部分留抵税额,则在2022年度可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文件表述为“可”,个人理解为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可以选择按照上述规定计入固定资产等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放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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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8
作者:刘海湘
来源:海湘税语

解读上市公司股票是不足12个月的,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为安徽合肥的一家居民企业,2020年4月份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并于2020年12月份取得了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司持有该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足12个月的,但截止到2021年4月,我司持有该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满12个月。


  想核实一下针对我司2020年12月份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


  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7


  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已满12个月,在未满12个月时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政策依据:可参考北京税务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二、税收优惠(一)免税收入 1.股息红利(2)持有上市公司满12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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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我也是软件企业为什么不能够享受所得税免税政策

一直以来,针对软件行业都有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软件行业企业都能够毫无保留的享受,能享受未享受是损失,不能享受的享受政策确是巨大的风险。


一、两免三减半的政策缘起

截止今日,软件行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主要涉及四个文件:

1、新所得税体系最早规定软件企业优惠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后来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所替代。

2、财税2012年27号文件中对于这个政策的表述是: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将财税2012年27号文件中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做了调整。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文件将该政策继续向后延续。


二、两免三减半政策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

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文件界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享受两免三减半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1、必须是中国境内新办企业软件企业,方可享受此政策。如果未能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这个两免三减半的计算期限不是从成立开始计算,而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所谓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也就是说,这里的获利年度是所得税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3、软件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能叠加享受。


四、享受两免三减半还需要预先备案吗?

目前大多数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需要再预先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要求,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但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软件企业应备案准备的资料如下: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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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1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咨询

解读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案例深度解析

(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解读】此条款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咨询】老师好,请问下按月申报的鉴证咨询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普票4.6万元,月销售总额度不足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万要交增值税吗?谢谢


  答: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10万元免税额度,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免税政策除了满足销售额的要求,还要满足开票的要求,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开票,作无票收入申报),您所说开具了5万元的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了,但4.6万元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除非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您单位的9.6万元销售额才可以全额享受免税。


  (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解读】本条款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总销售额超过免税额度标准,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8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22(=4+8+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12(=4+8)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12万元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照章纳税,销售不动产10万元也应照章纳税。


  结合“销售额+开票”总结


  【总结1】如果五类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税。但真正能享受免税的前提是不开票或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总结2】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税政策,除非将专票全部联次追回作废或冲红。


  【总结3】如果五类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超过30万元)的,剔除销售不动产金额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税。但真正能享受免税的前提是不开票或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总结4】如果五类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超过30万元)的,剔除销售不动产金额合计月销售额仍然超过10万元(季度超过30万元)的,不可以享受免税,需按规定纳税。


  【总结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符合免税规定的情况下,发票开具也要符合规定,二者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才能免税。不论增值税是否享受免税,发票均应按规定税率正常开具,免税通过申报表填列实现。


  【总结6】2018年前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可享受月销售额6万元(季度18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2017]76号文从2019年全文废止了,结束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的历史。从2019年开始五类销售行为统一计算销售额适用免税政策,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另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符合规定的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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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1
作者:东方税语
来源:东方税语

解读抗疫情新政,加计抵减和免税政策如何协调?

 前言:


  纳税人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防疫情免增值税政策,如何协调的问题,本文分析如下:


  一、同时适用加计抵减和免增值税政策,顺序应该是先免税再加计抵减


  案例一:


  甲企业2020年适用于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月实现销售额150万元,其中生活服务业100万元,符合《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代服务业销售额50万元。


  当月共实现销项税额9万元,进项税共发生6万元,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


  分录:(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等  15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6(包括生活服务业的销项税额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现代服务业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计算过程如下: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100/(100+50)=4万元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3-(6-4)=1万元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6-4=2万元,可加计抵减额为2*15%=0.3万元


  加计抵减后增值税应纳税额=1-0.3=0.7万元


  说明:


  加计抵减政策中的可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免税导致进项税不得抵扣的部分不能计算加计抵减额,因此,应先计算当期免税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金额后,后续才能准确计算加计抵减额。


  注:


  加计抵减政策,符合条件后,所有的销项与进项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疫情免税政策,只有生活服务业的才可以免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可能效果更好


  案例2:甲企业2020年适用于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捐赠用于防治疫情符合免税条件的口罩等物资,价值100万元,视同销售销项税额13万元,取得进项税为13万元,其他业务销项税20万元,其他业务进项税15万元。


  方案一:选择免税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额=0+20-15*1.1=3.5万元


  方案二:放弃免税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额=13-13+20-15*1.1-13*10%=2.2万元


  分析:


  两个方案差额=3.5-2.2=1.3万元,既是因免税导致进项税不得抵扣少加计抵减的额度:13*10%=1.3万元


  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总结:


  1、纳税人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防疫情免增值税政策,首先计算免税,再计算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防疫情免增值税政策,选择不免税政策或者免税政策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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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作者:翟纯垲
来源:垲语税丰

解读专家解读总局重磅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李舟解读:虽然政策标题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但实质政策内容大部分是在谈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个体工商户基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都是个体工商户,这一点在整个文件立意上有一点矛盾,但无伤大局,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并不仅仅是个体工商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李舟解读:这一条解决了很多人疑惑的问题,因为以前从未有过1%的征收率,究竟应该按照3%开票还是1%开票是个争议点。以前曾经有个有点类似的政策就是企业处置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那个时候的发票开具依然是3%,不过是在纳税申报时少交了1%而已,为什么两种情况处理不同?我的理解是这次优惠政策是直接将征收率从3%降为1%,而固定资产清理那个政策征收率依然是3%,只是减按2%征收,并不是将征收率直接降到2%,因此按照征收率开票才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这样开出的发票征收率一栏内填写的也就是1%,而不是3%。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李舟解读:既然征收率降到了1%,增值税含税价款和不含税价款的计算公式自然是按照1%计算,尤其是对缴税额的计算,而不是先按照3%计算,再将优惠的2%减掉,而是直接计算。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李舟解读:先来说是1% 征收率填表问题,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1%的征收率规定似乎出现了矛盾,如果要完全统一,当然是应该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增加1%这种征收率,但由于是疫期阶段性政策,不可能对于纳税申报表做大的改动,因此在纳税申报时采取了特殊的变通填报方法,这一点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变通基本逻辑是:

     1、由于没有1%征收率,仍然将上调计算出来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在3%征收率那一栏;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缴增值税必然是按照3%计算出来的,怎么解决?

     2、变通方法依然是作为一种减免税处理,在减免税申报表中上半部分减税项目中填入当期发生额,同时在纳税申报表填入本期减征额,将多算的哪个2%税减除。

     再来说说湖北的免征怎么填写,这里的免征同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10万以内的免征性质不同,因此填报方法也有所差异:

     1、纳税申报表填写都是填在第四类免税项目,但这里既不是小微企业免税,又不是起征点免税,只能填在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

     2、每月10万以内的小微企业免税不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而这里的免征增值税必须填写减免税申报表下半部分免税项目。

     这其实带来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1%征收率直接开具的是1%发票,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我的个人看法是这个不同于每个月10万的特殊免税,这里的免税应在发票系统直接开具免税发票,并在会计处理时候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这个尤其需要注意!!关于免税收入更多问题,可以参考我的文章《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核算?》。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李舟解读:这个是既有套路,红字发票必须和蓝字发票相对应,在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的2019和2018我们都经历过,不再多说。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李舟解读:关于这三类主体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如何预征个税,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文件就有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优惠政策针对的也正是这个预征,湖北预征直接停止,其他地区预征降低到0.5%,但需要注意,既然是预征,个税并未完全完成纳税义务,未来可能会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采用查账征收,那就应当正常申报,但预征税款可以减除;

     另一种是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也应当正常申报,但按照2011年44号公告规定不可以从核定税款中扣除。

对于第一种查账征收而言,预征降低并无太大意义,但对于核定征收而言,预征降低就是直接降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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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8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