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248号 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有关事项
发文时间:2009-05-12
文号:国税函[2009]24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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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我国外贸出口的健康发展,提高出口退税信息的传输质量,及时准确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现就各地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以下简称电子传输系统2.0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应使用电子传输系统2.0版下载的出口退税用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具体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001、002、003)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数据、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数据(含消费税专用税票分割单、缴销数据等,以下简称“消费税专用税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

  二、对于电子传输系统2.0版中税务总局按月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数据,各地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下载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于电子传输系统2.0版中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消费税专用税票数据,各地至少每周下载一次并将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三、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开具的消费税专用税票数据,省国税局要每周至少一次从本省税收征管系统中导出数据文件,并将数据上传至电子传输系统2.0版。省国税局要具体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四、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上传至电子传输系统2.0版。

  五、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处理企业已申报退税但无信息的问题,对企业查询信息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各级税务机关查询信息工作要逐级上报,逐级核查,查询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

  (一)为便于数据查询工作,税务总局为各省国税局建立了电子传输系统2.0版税务总局接收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消费税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查询接口,各地用户名和初始化口令见附件1.各地要及时修改初始化用户名和口令并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和口令,保证数据安全。各省国税局可通过电子传输系统2.0版查询本地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消费税专用税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的接收、下发情况,以及上述数据税务总局接收情况。

  (二)各地要通过逐级核查,将省国税局确定为税务总局尚未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情况及时通知企业,由企业向海关电子口岸办提出补传申请。

  (三)各地通过逐级核查,对省国税局确定为总局尚未收到消费税专用税票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的情况,由省国税局汇总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联系电话:010-63417567),税务总局负责督促开具方上传。

  (四)各地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时,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缺失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缺失原因,可通过电子传输系统2.0版数据补发功能Fc提出补发申请。

  六、各省国税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办法,抓好落实,确保出口退税各类电子信息数据传输顺畅,数据上传、接收准确、及时。

  七、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传、接收数据情况进行监控。对未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开展传输系统2.0版应用工作,以及不及时受理企业查询电子信息数据申请,推诿、搪塞企业,影响企业正常申请办理退税的,税务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八、此前有关出口退税用电子数据传输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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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