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7-26
文号:国税发[20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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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于2011年6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按照《建议》和《纲要》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重大举措,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调整和完善,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绝大部分纳税人将享受到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优惠,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其次,税负降低将缓解物价上涨对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第三,适当增加了部分高收入者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推动和维护社会公平。第四,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时间,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二、切实做好新税法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意义重大,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影响面广。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重点做好新税法的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

一方面,要迅速开展税务系统内部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领会税法修改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掌握相关项目税款的具体计算和政策衔接规定,了解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变化情况,便于做好宣传、辅导和征管工作。同时,要精心组织对本地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辅导和培训,重点培训税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和申报纳税的操作性规定,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

另一方面,要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全社会的税法宣传工作。要重点宣传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大幅度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积极作用。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宣传册(栏)、海报等各种途径开展新税法的宣传活动;要综合运用纳税人访谈、专业人士解读、税务机关政策宣讲、答记者问、12366纳税服务热线解答等各种宣传方式,让纳税人知晓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政策规定和重要意义。

三、精心做好新税法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较多,政策性强,执行时间紧迫。各级税务机关要多措并举,切实贯彻执行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相关规定:

一>是要重点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修改完善工作。税务总局将负责全国统一推广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修改完善,确保扣缴申报工作顺利进行。自行开发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的地区,要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业务需求和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税政、征管和电子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软件调整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各地还要根据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的调整和申报期限的延长及相关配套规定,及时修改完善核心征管系统。

二>是要辅导、督促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申报工作。一方面,要通过培训和辅导,使扣缴义务人能够为纳税人准确计算并扣缴税款,确保新税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督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升级代扣代缴软件,确保自2011年9月1日起能够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要做好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的申报征收工作。对核定征收的,要根据税法修改内容,结合纳税人实际税负情况,相应调整原核定的税额。对查账征收的,要根据新的税率表和原预缴情况,做好预缴申报工作;年终汇算清缴时,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政策衔接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四>是要做好申报期限延长的实施工作。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调整,统筹安排人员受理申报,确保受理及时、服务到位。 

五>是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事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制定工作预案,确保新税法顺利实施。 

四、密切关注新税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此次税法修改,对个人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各地要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和整理工作,加强减收影响分析。要切实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尤其是高收入征管,降低减收影响。 要密切关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和解读。要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征收管理上的问题,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对贯彻执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2011年10月20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相关分析(对收入的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纳税人数等变化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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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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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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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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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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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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