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4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8-25
文号:国税函[2011]4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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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篡改汉字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自2011年5月起已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从事黄金经销、成品油经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进行试运行。目前试运行情况基本正常,试点地区已有6000多户企业纳入试点范围,累计开具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50多万份。但在试点工作中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基层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目前尚不了解税务总局已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工作,拒绝为纳税人认证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部分国税机关因设备原因不能认证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部分国税机关认证发票时统一不干预明文信息,采取退票重开的简单处理办法;四是个别试运行地区以外的国税机关在为部分新开户办理初始发行时,系统中误选择“开具汉字防伪发票”,影响了企业正常报税。

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意义重大,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试运行工作。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的推广使用,不仅可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篡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国税机关还可以准确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和销售货物的详细信息,准确监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跟踪监控具体商品的物流轨迹,进而凭借国税机关掌握的企业上述生产经营的第一手信息为增值税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有力的支持。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试运行工作中,各地国税机关要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转发试运行有关文件,认真做好相关岗位税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并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试运行成功。

二、认证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对票面中除密文以外的信息进行人工干预。

三、试运行工作中各地发现的业务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对于认证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技术性问题,可拨打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电话(4008112366)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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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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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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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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